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3:41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2003年4月2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做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迅速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防疫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一般不得外出。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统筹协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和救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做好疫情的报告和协调调度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监测情况;所有驻同单位和社区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在单位和区域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全市各类二级以上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病房,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对于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严密措施,就地隔离,并做好治疗和疫情报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治,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转运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凡转院的病人,必须用专用救护车,专人护送到就近的指定医院。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做好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医护人员的感染。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同医疗机构,对通过9个入口进入我市的车辆和人员,做好检查、留验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对已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干扰正常医护秩序的病人,要协助治疗单位依法予以强制隔离;对借机造谣惑众、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七、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五部门通知,须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的单位,要制订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并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控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落实,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入侵学校和托幼机构。


  九、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候车室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实施每日预防性消毒,并加强通风换气。近期,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全市的网吧、迪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暂停营业。


  十、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公共设施进行预防消毒,并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种垃圾严格按规定及时收集、消毒、清运、处理,对医院的生活垃圾也必须经过消毒后及时清运。


  十一、各级城建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流动民工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卫生部门监管的方式,做好对流动民工的健康监控。


  十二、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关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各旅行社组团赴疫区旅游。


  十三、各级工商、物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公众所需的药品和器具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十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恐慌情绪。


  十五、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税发(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略)


2001年7月23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第七条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第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第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标准:农村和城镇居民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发给放弃再生育奖励金。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支付办法: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720元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妇,落实了绝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在县、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妇落实绝育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所需经费在县、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支付项目标准,予以报销,但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费及自费药品、营养品由职工自负。

(四)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按《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上级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部门优惠政策: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优先审批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高中录取时,给予五门主科中任意一科成绩加一个等级的奖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三)民政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临时救助范围。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结扎户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四)卫生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证明享受下列优惠:在进入农合报销之前免收挂号费、门诊大型设备单项检查费超过30元的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10%。

(五)妇联组织。在开展“巾帼扶贫”、“春蕾计划”和“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重点扶持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对在市、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每人减免100元培训费用。城镇独生子女户的失业人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制定的补贴办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城镇独生子女户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扶贫培训和就业援助计划,经扶贫培训合格后,对达到劳动法定年龄的,帮扶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

为创办企业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优先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对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免费提供招聘场地。

为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户优先办理失业保险。

(七)房产部门。城镇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在办理有关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20%;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30%。



第十七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及利息。

(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2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