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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8:36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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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4日)
  为了加强两国在体育领域间的友好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在两国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范围内,同意签署以下协定。

  第一条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全国体育委员会为履行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体育机构,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社团和体育界人士、运动员建立联系,进行合作和交往,交流技艺和经验;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双边或多边比赛;交换教练、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教练员训练班,体育科学讨论会;交换体育方面的情报和资料;互派各种体育代表团等。

  第三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中的问题和国际性体育会议交换意见和看法。

  第四条 双方认为有必要加强两国体育领导人之间的接触,可采取相互访问或在其他国际体育活动场合会晤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双方间的代表团或体育界人士的交流采取对等和互利的原则,双方每年的具体交往项目于前一年的十一月份协商确定。
  临时安排:今年的交往活动由双方协商后从六月份开始。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可自动延长。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通过有关外交途径通知后的三十天,即可宣告废除此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蒙得维的亚签署,分别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埃克托尔·格罗斯·埃斯彼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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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集中力量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在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一、 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五是增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扩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规,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对常委会 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审)、国有资产法(6月二审)、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消防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2)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保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防震减灾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3)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邮政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4)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国家赔偿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5)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选举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法律专题讲座、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新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法律的宣传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考虑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换届的新情况,并针对监督法实施中的问题,常委会有关部门举办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对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加深对监督法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的理解,并推动对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培训工作。召开以加强监督法贯彻实施为主题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交流经验,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Ⅵ的1990年修正案

巴黎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Ⅵ的1990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
                简介

  本修正案于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制定,1990年10月1日起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规则Ⅵ 救助
  (a)航程中有关方因救助所支付的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而进行,只要进行救助作业的目的是为了使共同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便应作为共同海损。
  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考虑诸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第(b)项所述的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与努力后的任何救助报酬。
  (b)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在该条第4款或任何其他实质性相似的规定所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作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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