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5:38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机械化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在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税务、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国家、省和市列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型公共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八层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
(四)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超过3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速凝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其要求的;
(二)其他不宜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本办法公布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迁出城市建成区。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试验室,并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除特殊需要和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者外,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计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需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含泵车)需在城区通行的,应当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的期限和路线行驶;除为必须连续浇注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外,应当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施工项目和工期及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通行路线和通行期限。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影响交通、堵塞道路和随意停放车辆。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应当迅速作出处理后予以放行;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予以放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二)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出售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应当依据国家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积极推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技术,并参照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实施管理;到2004年3月1日,实现城市建成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目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19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志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在一定时限内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料性书籍,以及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大事记、地情画册等书籍。

第四条 实行市、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修志。市和市(县)区必须修志,鼓励乡(镇)修志,支持村修志。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市和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史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地方志工作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志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程序;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类书籍,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评;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培训地方志专业人员;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以市和市(县)区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地情书籍,由本级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史志办公室)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 有条件的市直属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应当编纂以部门、行业冠名的专业志书及相关地情书籍。编纂以部门、行业冠名的专业志书和相关地情书籍,应当制定编纂计划和方案,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编纂以市和市(县)区行政区域及行业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实行逐级报批、审查、验收制度。

市本级地方志的编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市保密部门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市(县)区地方志的编纂,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市保密部门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以行业冠名的地方志的编纂,经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编纂完成后,经市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市保密部门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 市和市(县)区、行业部门的综合年鉴每1—2年编纂1部。跨年度地方志书每20年编纂1部。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衔接,除发生重大事件影响修志工作外,不得中断。

  第十三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编纂地方志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

  第十四条 编纂地方志应全面、具体、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编纂应思想鲜明正确,资料翔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审校严格认真,保证地方志书的质量。

第十六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第十七条 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白话文(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第十八条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对其所属单位的地方志编写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的编纂单位,应在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出版后3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应向社会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方志文献网站,查询、摘抄、使用地方志文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和市(县)区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或以部门冠名的专业志及相关资料性书籍的;

  (二)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三)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已有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五)拒绝向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1】63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认真部署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节日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深入排查突出问题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单位和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监测,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力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依法落实自检责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值守,切实做好应急防控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