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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4:56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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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将落实《纪要》的情况与问题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行政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 陈明媛 季 节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领域的沟通与协作,2005年7月1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等6部门在京召开了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承办并主持。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业务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此外,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应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各成员单位分别通报了2003年以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要点,研究讨论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打击对策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等问题。
会议认为,今年来,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势依然严峻,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假冒、侵权商品还大量地充斥市场,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还十分严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各部门不但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积极,而且还要在工作上加强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联席会议制度在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执法协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几次联席会议召开以来,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纪要精神,并分别将会议纪要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下级单位,既解决了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了对地方执法工作的指导,又有效地推动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次会议,对成员单位做了调整,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为成员单位,使联席会议机制更加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与会各部门表示,今后,要继续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相互支持,共商打击侵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计,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上,与会各单位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1、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联席会议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解决。
2、鉴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考虑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定性问题的研究、会诊机制,协调各方意见,以保证有关执法机关执法的统一性。
3、加强在执法培训方面的合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交叉授课、共同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加对相互领域业务知识的了解,提高办案与执法协作水平。
4、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地方各部门之间加强往来,鼓励地方各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便捷、相互支持、控制有力的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能。
5、针对当前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并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严肃案件移送的政策界限、工作程序的组织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会议议定,增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承办下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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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府办[1993]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保障投资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生产)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生产)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外资经济组织等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20天内向市财政机关办理财政注册登记。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有关财务会计等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注册登记,应先填写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送市财政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财政注册登记表时,必须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企业批文;

  2、企业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企业章程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5、批准证书(影印件);

  6、营业执照(影印件);

  7、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影印件);

  8、投资法人授权证书(影印件)等。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改变合作条件、企业迁移、转产等,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财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变更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董事会通过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文件,向市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表,经市财政机关核准后予以注销,企业根据市财政机关的批准文件作财务会计资料的移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市政机关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填好财政注册登记表后,给予有关财务会计指导,提供有关外商投存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等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向市财政机关报送有关财务会计等资料,财政机关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负责保密。

  第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市财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及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暂行办法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财政局补办手续。

1993年1月1日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2〕1号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河南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七条 根据我市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作为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基金。

第八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两年,对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每人每年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或退休金)的医疗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用于公务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全供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向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6%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一)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种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副县级及其以上人员(含退休人员)补助80%;

(二)用于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6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要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享受医疗补助的特种病、慢性病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特种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就医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收费单据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式处方和医疗收费明细表,每季度第一个月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医疗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市内5区和上街区的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实行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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