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5:33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24号
2004-09-03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员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用,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也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论证市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以市政府名义或被市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市政府的指派,对市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与首席法律顾问或联络员联系工作,由首席法律顾问指定相关法律顾问承办。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均须市政府领导批示,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作为非常设机构。凡由联系部门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首席法律顾问分配给相关法律顾问办理。联系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内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各1份,相关市政府领导1份,首席法律顾问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卷存档。
  (二)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市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特殊情况,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并指定1—2名法律顾问为发言人。
  第七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推荐,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九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每季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发给法律顾问团,以便法律顾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文件和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予以修改(十六部规章修正案附后)。



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一条中“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修正案

删除第二十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正案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修正案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着统一标志服”。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七)(八)项中的“养路费”。

三、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修正案

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条。





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商务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并在指定的猪肉市场定点经营,场外的生猪产品交易一律予以取缔”。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十七条。



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修正案

第六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科【200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土资源部网主页面上下载。网址:www.mlr.gov.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