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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7:30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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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支持省内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国家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第三条 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采用招标采购、组织配送两种方式。
对符合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46号文件规定的设备采购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能引起竞争投标的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塑钢门窗、建筑涂料、墙体材料、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均要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组织招标。凡本省企业
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凭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监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由省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企业实行配送。配送产品的价格,由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有关单位,采取议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省内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在下达开工计划时,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按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及时向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和采购方案,填写采购登记表。
第五条 列入重点的建设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
第六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拨付资金;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在负责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搞好优质服务,做好招标工作。省商品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会员基础和计算机网络,定期发布本省投资类优势产品的信息,做好配送工作。
第七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机电设备招标局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服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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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学校等特殊公共场所的毒品防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对娱乐场所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类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服务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对这类场所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这类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因此,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娱乐场所内聚众吸贩毒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娱乐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放任、容留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修改建议稿)》,于2004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什么是娱乐场所。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二),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调整。(三),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
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因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为了有效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增加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限制,防止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禁止曾犯有“黄、赌、毒”罪的人员和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这些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大对娱乐场所涉毒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和公安禁毒、治安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开展了清查歌舞娱乐场所专行动,重点对存在吸贩“摇头丸”问题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2005年,全国共清查歌舞娱乐场2万余家,限期整改或取缔涉毒歌舞娱乐场所4532家。云南省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实行“一次死亡法”,即歌舞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即予关闭;浙江实行“三步曲”(教育、培训、签订责任状)和“两次死亡法”(歌舞娱乐场所存在一次吸投毒问题的停业整顿,第二次被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即予关闭);北京市朝阳区工商部门启动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场所和业主列入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学校防范毒品的重要性

吸毒青少年在整个吸毒人群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100万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4%。在青少年吸毒原因的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对毒品危害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而尝试第一口的,从而陷入吸毒的深渊而不能自拔。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教育培养他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养成远离毒品、积极向上的良好生活习惯,是至关重要的。而青少年大多数是在校的学生,学校是他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对青少年的影响非常大。他们集中学习和生活,具有开展集中统一的禁毒教育的良好条件。
在青少年有可能接触毒品之前,就给他们讲述毒品知识、介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传授一些抵制毒品、与毒品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方法,先入为主,使之一开始就从内心深处排斥、拒绝毒品,减少他们吸食毒品的可能性。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阶段性,所以对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应该适应这一规律。如从小学开始就对学生多进行感性方面的教育;对中学生、大学生则应更多地从原理方面教育,使他们对毒品有较深的理性认识。
所以国家禁毒委员会把抓好青少年的禁毒教育置于突出位置,并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抓好在校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目的是使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走向社会之前,较为系统地接受毒品预防教育,掌握拒绝和防范毒品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国政府尤其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毒品预防教育。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做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学生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吸食、注射毒品。
2.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不生毒品预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预防毒品主题教育。各级禁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广泛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通过读书征文、知识竞赛、夏令营、参观禁毒展览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云南省禁毒条例》第20条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毒品预防知识教育,每学期安排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这是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规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高度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禁毒教育,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基厅[2003] 3号文件下发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规定:毒品预防教育要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总目标是:在各学科渗透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毒品预防的意识和社会责任。中小学生毒品预防的分目标是:小学,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初中,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知识,拒绝毒品诱惑;高中,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确定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要联系一些重点社区,以了解和总结社区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特点、经验。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国家禁毒办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并根据各联系点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配备一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资料和相关设备。这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确定应考虑地区特点、毒情分布和工作实际,要与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相结合,有工作基础,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专人负责。
4.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针对社会上一些出版单位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
存在内容老化、失实等问题,造成学校在选择适当的宣传教育资料上出现困难的情况,做出了以下规定:
(1)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开发、管理、运用的重要职责。凡进入学校的公开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过本省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审查。全国禁毒课程资料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向学校推荐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拍摄禁毒音像制品,如要向大中小学校推荐,也应由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可推荐。
(2)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 精神,充分利用各类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青少年心理和认知规律的前提下,采用游戏、活动等参与式毒品预防教育形式,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认识毒品危害,加强自我管理和与人相处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抵御毒品危害。各地要积极组织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实践的展示与交流活动,使学校禁毒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手段不断多元化,使禁毒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将禁毒宣传教育教材的使用及教学质量纳入督导内容,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5.国家教委办公厅于2002下发《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教职员工中参与贩毒、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等活动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抵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的工作,保护青少年。对于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吸毒的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由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三)完善学校防范毒品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以及《海关法人毒麻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打击惩处制贩毒品行为和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而制定的,没有特别强调加强毒品防范和教育管理。以至于当前的学校禁毒教育中,禁毒教育课只能用"机动"时间来安排,并主要采取讲座形式,效果不尽人意。
应以法津的形式,将禁毒教育、禁毒宣传、组织管理等作出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纳入中长期法制建设规划,并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同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禁毒条款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增加刚性,确立权威性,讲求可行性,充分显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作用。法律的责任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对于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摒弃,对于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条款,必须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结合国外有关禁毒的法律和我国几年来禁毒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堵塞毒品流通渠道,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法律应该对教唆、引诱和提供毒品给青少年的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惩治,为共和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打造一方净土。


关于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和要求,2006年我部确定了46个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要求联系点各县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村庄整治的有效途径,切实搞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两年来,各地以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旧的农村住房,整治公共环境,治理垃圾、污水等为重点,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村庄整治工作,村庄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为进一步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增强示范带动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是以县域为单位,有序推进村庄整治、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实现“村容整洁”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强化政府改善农村民生责任的具体举措;是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形成城乡协调发展局面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村庄整治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积极探索。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建立健全村庄整治有序推进、防偏纠偏、长效维护、经费保障的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将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深入下去。

  二、深入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务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依托县域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改善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县域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和谐发展。

  (一)科学制定县域村庄整治规划

  各县要立足县域实际,充分认识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结合县域村庄现状特征及未来十至二十年内村庄空间变化趋势,科学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提出分期分批予以整治的村庄,纳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组织实施。对于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强发展潜力、将长期保留的村庄,须确定为村庄整治候选对象;对于传统农业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城郊地区规模较大的、村民整治意愿较统一的村庄,应列为优先整治对象;对于确实需要撤并的、人口持续减少的村庄,也要妥善解决留守村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深入指导实施方案编制

  村庄整治实施方案是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的基本依据。各联系点要指导拟整治的村庄,依据现有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及村民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在尊重村庄现状格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建筑、设施和自然人文环境,完善和改造村庄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村庄公共环境;立足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村域及居民点范围邻近的山、水、林、田、路等生产生活要素,反映村庄规划的综合性和地域性、民族性、乡土性;合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防止农民住房依河靠路蔓延建设、无序发展,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规划随意建房行为;积极指导整治村庄开展废弃宅基地和房屋的复垦、整理工作,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要指导拟整治的村庄,正确把握村庄整治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按照公益性、急需性和可承受性的原则,科学确定村庄整治的项目和时序;按照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要求,确定整治项目,提高整治资金使用效率。

  (三)有序推进重点项目整治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公共环境。要在村内道路、村庄供水建设和沟渠池塘、人畜分离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施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就地回收利用,减少转运量和集中处理量。要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因地制宜推行集中收集与处理。位于重要流域和水资源保护区的整治村庄,要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

  提高村庄的安全与防灾水平。村庄整治要高度关注农民住房的质量安全,加强农民住房建设安全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状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要在尊重相关利益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加固、拆除和迁建。完善村内消防设施,确保整治村庄有消防水源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保护村庄的乡土、地域和民族特色。村庄房屋和公共环境的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要尊重传统村落的规划布局特点和历史文化风貌,兼顾当代农村生活生产方式和建造方式的改变,使整治后的村庄特色鲜明、总体协调。防止随意填埋村内池塘河流、盲目取直和拓宽村内道路。

  (四)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完善农民自主参与的决策制度、投工投劳制度、账目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等,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包办代替和盲目决策。严格保护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权利,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村庄整治中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随意拆迁农民住房。各县要在尊重农民权益、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适度有序合理开展对严重影响村庄交通、安全、环境的个别农户的宅基地、房屋的整治。村集体组织制定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凡涉及农宅拆迁的,必须征得相关农户的书面同意;拆迁农宅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估、合理补偿、签订协议,及时公示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凡未经农户同意,未落实新建择址和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五保户”、特困户,一律不得拆除其房屋。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

  村庄整治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要畅通社会参与村庄整治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要积极开展县直单位挂钩帮扶和驻县企事业结对帮扶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引导各方面社会力量支持村庄整治。积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村庄整治的有关知识、标准和方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村庄整治工作,向农民普及村庄整治相关知识与适用技术。

  (六)努力构建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联系和协调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建立村庄整治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要通过部门协调机制对村庄整治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商与联合督察,及时纠正基层工作的偏差,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深化县域村庄整治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

  深化村镇规划管理机制改革。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基本要求,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展,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村镇规划编制内容。要不断完善村镇规划管理制度,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方便农民办事。要通过村庄建设规划,有序引导有条件地区农民相对集中建房,逐步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推进宅基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加强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引导与利益协调。

  积极完善县乡村镇建设管理体制。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改革农村建设管理和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村庄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完善乡村建设管理员制度,真正做到“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人做事”。积极发展为农村服务的县级设计单位、有执业资格的从业者和为农房建设服务的个体工匠。依托现有县、乡质检站、安监站的组织体系,建立农房建设服务与监管的组织机构。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民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在“一户一宅”的政策框架下,研究建立相对集中建设公寓的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保护模式。要采取多种措施有步骤、有区别地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安全住房,研究国家住房制度框架下长期稳定的农民住房发展政策。

  完善村庄整治的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和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村庄整治的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明确县乡两级政府、村集体组织及村民在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建立资金筹措与分摊机制,防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加重农民负担。要多渠道协调筹集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交通、土地、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等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切实保护其产权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城乡统筹思路,县城及中心镇应逐步将周边村庄纳入城镇市政配建及管护系统。探索引入市场运作方式,建立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不断创新多种形式的农民参与机制。要坚持农民自愿、注重实效、民主决策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村庄整治。可采取特许经营和奖励、补助等形式,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入股合作、自建自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理、政府协调服务的组织形式,保护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对于农户自用为主的项目,应遵循“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原则,政府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并允许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其它农户延伸服务,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联系点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县域村庄整治工作的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各级责任。省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村镇建设职能,制定县域村庄整治实施方案,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强对基层的督促检查。镇、乡政府负责组织辖域内村庄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整治项目实施。

  (二)抓好落实工作。要建立技术支持、驻村指导、骨干培训、以奖代补等政府帮扶制度,逐步形成村庄整治有序推进、防偏纠偏和持续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县域村庄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的方案要经省级建设部门审查后报送我部。各县要力争经过5至8年的艰苦努力,全面完成县域内选定村庄的整治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分级审查制度和农宅拆迁管理制度。村庄整治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后,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部将对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凡工作不力的将取消联系点资格;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将给予表彰和补助。

  各省、市的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工作。省级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有关典型材料要及时报我部,以便推广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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