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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达民政部1995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商银行)新开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2:27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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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达民政部1995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商银行)新开项目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民政部1995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商银行)新开项目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有关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工商银行的评估意见,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我们制定了民政部1995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商银行)新开项目计划,此计划已经国家工商银行总行同意,现正式下达给你们。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主动与当地工商银行联系,抓紧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商银行)新开项目计划表(略)



19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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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7年10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7年10月22日)


任命连贯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批准任命:
李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怀德、刘世荣、杨建邦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枫林、白彦斌、卢福、刘淑霞、李振、范绍华、秦达、张云龙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清、侯诺青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先进、周树澄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次丰、王吉仁、陈清、侯诺青、李品三、吴宝勋、张文治、韩玉玺、李森、于德修、慎克晟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万禄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国桢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中才、王家骥、任民杰、刘克敏、辛正贤、党亚醒、秦群、张永谋、董尚吉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卜广德、马英才、张玉成、杨占奎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牛衍平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萧建波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微、叶楚、成华珍、李庆均、侯守身、原体华、高子仲、彭城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志远、李振华、周镜波、荆枫、许俊文、杨华、谭沛湘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远、杨华、曾史文、魏忠海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王者兴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韩春兰、叶明、苏武明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邸玉齐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任景富、周世增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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