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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1:48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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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8〕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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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988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目前取得显著进展,已经初步具备承载中央政务部门主要业务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维护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完整和有效运营,推动各级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各类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的作用和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办发[2006]18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政务外网,横向要连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级政务部门,纵向要覆盖中央、省、地(市)、县,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中央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尚未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于2010年初完成接入国家政务外网的工作;已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将各类可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向国家政务外网上迁移;已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用,扩大范围。今后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运行。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对省、地(市)、县政务部门的网络覆盖,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已建或在建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展、改造和完善本地政务外网,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有效对接和畅通运行;尚未建设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抓紧确定本地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加快整合构建,尽快完成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工作。各地方已建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网络,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鼓励地(市)以下政务部门利用多种接入方式(如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构建本地政务外网。
  四、国家信息中心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国家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策略和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国家政务外网IP地址和域名,承担中央政务外网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国家信息中心要为中央各部门在政务外网上开展业务和实现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持,为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协调、衔接做好服务。国家信息中心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国家政务外网的畅通、安全和可靠运行。
  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外网协同工作机制。国家信息中心统一受理中央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的业务,并协调地方做好网络开通、业务承载、故障处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各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协调、指导下,做好本地区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和安全可靠运行。
  六、要加强国家政务外网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制,明确国家政务外网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要定期对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可靠。
  七、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八、要不断提高国家政务外网的服务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体系。要注重抓好管理标准、安全保障、响应能力和人才队伍等基础能力建设,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紧密跟踪研究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模式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国家政务外网整体服务水平。
  九、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已建电子政务公共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并将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国家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合理安排国家政务外网运行维护费用。
  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政务外网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稽查。
  十一、国家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确有经费困难的西部省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中部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检查,一些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继续开展区域考核的同时,拟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02年度试行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期间,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补充耕地方案本年度内应该完成补充耕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违法占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依法查处后,在本年度内依法补办用地手续且按照补充耕地方案本年度内应该完成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
二、考核内容
(一)补充耕地数量。补充耕地责任人必须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补充耕地质量。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和土层厚度及肥力等要求,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通过验收。
(三)补充耕地资金。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须在投资概算中列支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考核方法
(一)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耕地占补平衡,部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按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补充耕地,责任人仍为建设单位,按自行补充耕地进行考核。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能自行补充耕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的,对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补充耕地,符合有关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当地已经建立耕地储备库,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四)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对申请用地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申请用地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并按规定通过验收;或先补后占,即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且补充耕地资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五)省域内实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对承担补充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市、县按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下,由承担补充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并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四、考核步骤
(一)2002年11月15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台账进行整理,列出属于考核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考核方法的有关要求,对各个建设用地项目是否完成补充耕地进行认定,并确定实地核查的建设用地项目名单。需实地核查的重点建设用地项目:一是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要求年度内应当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仍未验收的;二是补充耕地属先补后占的;三是占用耕地面积较多,经了解耕地占补平衡可能存在问题的。核查的比例不少于需考核建设用地项目总数的5%。
(二)12月15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选定核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核查登记表》。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抽查。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台账和实地核查结果,对今年考核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分析,按照考核项目总数及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项目个数计算出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合格率,并填写《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汇总表》。
(四)12月底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200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汇总表》、考核汇总表说明材料和全部《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核查登记表》报部耕地保护司。考核汇总表说明应反映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总体情况,分析考核结果并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考核总结
(一)部将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区域考核和建设用地项目考核汇总情况,在明年一季度对200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予以通报。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今年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在对今年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部将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正在制定中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争取尽快出台,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国土资源部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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