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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1:43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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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的服务管理,更好发挥外地驻连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进一步规范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登记管理。

第四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须向市发改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批准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公函。内容包括拟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三)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连云港市依法建造、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或者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对申请设立驻连办事机构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后,向其业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批准部门发送询证函,收到复函确认后,发给《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驻连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新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可持《全国各地驻连机构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驻连办事机构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市发改委办理验证手续。

第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驻连办事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连办事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发改委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原设立单位撤销驻连办事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发改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原件;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定期通过媒体将备案登记的驻连办事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 各驻连办事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驻连办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及时掌握驻连办事机构变动情况,为驻连办事机构提供相应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其参与我市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活动,并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驻连办事机构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为驻连办事机构服务工作。

(一)驻连办事机构的组织设置和建设,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驻连办事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应向暂住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应及时申请注销暂住人口登记。居住满三年以上,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可申请办理本地常住户口;

(三)驻连办事机构人员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近借托和借读的,按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自行失效。

(一)无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进行验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三)工作行为超出驻连机构职责范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投资促进局《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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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能够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现代物流、创新服务等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全市100个年内计划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推进项目)是指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拟于未来二至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市发改委组织筛选、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建设手续;
  3.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结转续建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推进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地方乃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
  2.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发改、经信、住建、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统管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和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和业务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的资金、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建设。
  (三)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县领导帮包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市级帮包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和企业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县级帮包领导要随时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工程计划的制定,监管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建,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并定期向市、县帮包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观摩检查、年终全面考核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在聊城日报和电视台进行公布。市、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工作,市政府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季通报和组织半年观摩检查,市委、市政府进行年终全面考核。县(市、区)发改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及下月工作计划。市发改委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开工前的各项必要条件。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市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银企对接会议,确保全市及市外商业银行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县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要优先考虑。
  人民银行聊城支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加强对县(市、区)的考核,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年度完成投资总量、完成年度计划比重、项目投资结构等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单项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末位的县(市、区),当年不得评为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前三名。
  第十六条 加强对部门的考核,对参与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帮包项目实施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效果等;对没有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效果等,同时,市级帮包领导将对有关部门进行评议。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好的部门,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对按计划建设实施,施工管理规范的前十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分;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近来美元相对一些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某些国家为调整汇率的变化相应降低了官方利率,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好转。针对国际资本市场这种有利的变化,为降低筹资成本,应对现有外债结构进行利率调整。现将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外债的利率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高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的债务情况列出清单,并提出还款意见上报我局。
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务是指能够在原债务期限不延长,规模不增大的前提下借低利率债务提前偿还高利率的债务。
二、根据银发(1995)105号文有关精神,原则上应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储备存款币别主要是美元。
三、借低还高债务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批。
四、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不作为外债进行登记。直接用款单位可视同外债转贷款进行登记。
五、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调整债务结构,借用国家外汇储备的,应通过当地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同意后报其总行,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办理借用外汇储备手续。



19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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