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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11:46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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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为保障各类建设活动在科学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我市急需加强对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柳州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实施。



附件: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在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其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本市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大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20万人口以下城、镇的各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越级从事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但每年不得超过两项,市规划局不受理超过控制数量的越级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持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来本市承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市外单位,应持证书副本到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持有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市外单位,来本市承担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持证书副本,向市规划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九条 境外来本市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与国内甲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合作。所承担的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仅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十条 为了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项目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市(境)外来本市经批准承担相应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封面上,除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外,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否则,市规划局不受理申报的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等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的;
二、规划设计文件粗制滥造,内容深度不符合有关要求,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许可,没有实行项目登记进行规划设计的;
四、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属甲、乙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向建设厅建议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业务的;
三、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根据《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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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随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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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成立后,无论何种义务的违反,均将构成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有疑问的是,附随义务违反是否与给付义务违反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对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回答似乎都是肯定的,即所有合同义务的违反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于2002年实施的新债法第280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违反因债之关系产生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然而债务人于不可归责时,则不适用前项规定。”德国学者认为该项规定,确立了一个“义务的违反为一致的,上位阶的给付障碍要件”,“所有构成债务不履行的义务违反,都属于本规定的范畴”。也就是说,无论是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包括瑕疵给付、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违反)均属于这一范畴。[1]因而,附随义务违反与给付义务违反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当无疑问。此外我们必须注意,由于以保护债权人固有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在英美国家是属于侵权法的交易安全义务范畴;[2]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责任的构成,则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对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通说,是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于例外情形才实行过错责任。至于附随义务违反,到底应该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呢?似乎尚无统一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而合同法对附随义务违反,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故解释上宜认为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负举证责任,而债务人须就其具有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3]实际上认为附随义务违反为严格责任。另有学者则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同,且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唯一归责原则,对附随义务违反应采过错责任原则。[4]还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附随义务的具体类型,确定其违反的归责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后合同义务的,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
笔者认为,上述诸见解,都有解释之依据和理由,然而,根据附随义务的性质、特征、功能及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和司法实践,似乎以第二种见解更为妥当。因而本文赞同该见解,认为在当事人就附随义务违反的归责事由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附随义务违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已尽相当之注意,仍不免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是负担重过错责任还是轻过过错责任,则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信赖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越密切,当事人应尽的注意程度就越高。现将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但是,严格责任并非完全不考虑免责事由,它与无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无过错责任则根本不考虑免责事由[6]。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具体到附随义务违反,合同法于许多明文规定采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189条规定的赠与人的告知义务;第180条规定的供电人的公告义务;第265条规定的承揽人的保管责任;第298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第303条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安全责任;等等。可见,合同法对法定的附随义务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因附随义务违反引起的纠纷,法院在裁判时,都考虑到了债务人的主观因素。例如著名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再次,根据通说,附随义务是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而诚信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内含主观因素的价值判断原则,是道德价值的法律化。因而,作为诚信原则具体适用的表现,合同法在规定附随义务时,一般都以“交易习惯”、“必要注意”、“合理”、“恶意”等作为判断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标准。只要债务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主观上无可责难之处,就达到诚信的要求,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四,债之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彼此可影响之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自应尽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7]因而,以保护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系以客观的法律秩序基于信赖责任思想,对信赖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要求”。[8]当事人之间信赖的有无及程度,则要根据具体债之关系,并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加以判断。同样,债务人行为是否已经尽到必要之注意,当然要结合主观意识加以考察。
最后,与给付义务相比,附随义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目的,与给付利益的实现,并无直接联系。“论其性质,实与侵权行为法上之交易安全义务通其性质。”[9]而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此类义务的违反,应该以过错为归责原则。[10]并且,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交易安全义务更多是被归入附随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因而,为避免同一义务违反在不同法域出现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矛盾现象,理应将附随义务违反解释为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总之,笔者认为,附随义务违反,应以债务人有过错为归责原则,债务人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该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反之,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必要之注意,则要负债务不履行责任。至于责任之类型,学界也存在争论。笔者认为,附随义务违反,首先可成立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债权人也可以因附随义务违反而解除合同。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强制履行、违约金等责任形态,是否均可适用于附随义务之违反,同样存有争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七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高校和小学、幼儿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见习、实习在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收费,前2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进入本、专科培养阶段后按照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违反招生规定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3/21/art_4602_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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