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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2:46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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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2006]5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共发生104起,死亡593人,其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3起,死亡360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作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对湖南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煤矿水害的特点,制定水害防治规定并切实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附件: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对湖南省煤矿水害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水害的总体汇报;在娄底市、株洲市、湘潭市、涟邵煤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七一煤矿、香花台煤矿,株洲市株洲县堂市煤矿、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涟邵煤业集团金竹山煤矿、湘潭矿业集团四矿等地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煤矿水害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05年2月底,湖南省共有各类矿井2216处(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将关闭矿井400处),其中:省属和县属以上国有矿136处。从矿井规模来看,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75对,占3.4%;年生产能力3-6万吨矿井525对,占23.7%;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矿井1616对,占72.9%。2004年煤炭产量5053万吨,2005年产量4906万吨。

  湖南省各煤田均属于典型华南型晚古生代煤田,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介于复杂--中等类型之间,充水水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老窑水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溶水,充水通道以断层带、溶洞、暗河、顶板冒裂带为主。2003-2005年,湖南省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5起,死亡15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5.2%和9.3%。发生特大事故3起、死亡47人,分别占特大以上事故的25%和28.5%。3起特大透水事故分别为:2003年3月3日,耒阳市永联煤矿(属个体私有矿)老窑透水,死亡10人;2003年4月6日,涟源市七一煤矿(属地方国有)发生溶洞突水,死亡17人;2005年4月1日,桂阳县贵达井(属非法井)发生老窑透水,死亡20人,。2003-2005年水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一是矿井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害为主。全省煤矿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有278对,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2003-2005年共发生老窑透水53起,占水害总起数的96.4%。

  二是乡镇个体矿水害事故多发。2003-2005年乡镇个体矿共发生46起水害,占水害总起数的83.6%。

  三是雨季水害事故多发。湖南省雨水多集中在上半年,造成水害多发。2003-2005年在上半年发生水害事故34起,占水害总起数的61.8%。

  四是掘进工作面水害事故多发。据统计,2003-2005年掘进工作面共发生水害39起,占水害总起数的70.9%。

  五是国有大矿受顶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国有大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顶板长兴灰岩以及底板茅口灰岩岩溶水的威胁越来越大。据统计,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最大矿井涌水量达5000-8000m3/h;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常德、湘潭等地。

  二、湖南省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做的主要工作

  1.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

  近两年已组织专家完成了全省水害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了湖南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省近三年用于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超过10亿元。经过强制投入,现绝大部分矿井改造了供电系统,完善了双回路电源或购置了柴油发电机,扩建了水仓、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水闸门、挡水墙、堵水设备)等,存在水患的矿井基本上都配备了专用探水钻机。

  2.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建立矿井水害档案

  湖南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摸底,建立矿井基本情况档案,全省排查出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共290对。其中: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矿井有278对。原国有重点矿9对;省属国有矿9对;国有地方矿16对;乡镇煤矿(含改制矿)256对。

  3.加大对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

  湖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290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列为每年监察计划中的重点监察对象;每年的4-7月派出专门的监察小分队,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实行定期监察,防患于未然;每年对水害威胁严重的乡镇煤矿和掘进工作面实行专项监察。

  4.关闭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

  对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和发生水害事故矿井,通过限期停产整顿,对仍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监察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关闭的意见。现已关闭水害严重的矿井有耒阳市永联煤矿、耒阳市府欣煤矿、桂阳县贵达煤矿、常德市广东福桥煤矿等。

  5.停产整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进行了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6.建立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排水站

  针对湖南省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筹资500余万元,购置了抢险救灾排水设备,成立了三个应急救援排水站,对全省突发水害事故救援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邵阳市救护队自成立应急救援排水站以来,成功处理了多起突发水害事故,减少了伤亡事故,在小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采取技术服务小分队的方式,给乡镇煤矿传授矿井水害防治的知识,帮助乡镇煤矿制订水害防治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老同志、离退休专家组成多个技术服务队,到产煤地区、深入井下进行水害防治业务指导。并委托湖南省煤炭学会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煤矿简明读本免费送书下矿,在现场开展短期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湖南省水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给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困难

  湖南省处于丘陵地带,山多、雨多、河流多,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任何开采资料,以往关闭的诸多小煤矿,绝大多数没有实测图纸,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极易引发水害伤亡事故。

  2.部分矿井超深越界开采,给相邻矿井构成严重威胁

  在调研中了解到,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超深越界204 m,严重影响涟邵矿业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土朱矿的安全生产;新邵县铁炉冲煤矿超层开采涟邵矿业集团牛马司实业公司铁箕山煤矿留设的-190m至-300m水平的安全防水煤柱,而此安全防水煤柱主要是防治已报废的麻元村井老巷积水和地表泉塘水库的积水(积水约300万m3),一旦溃水,将对在铁箕山、斗米山、水井头三个相互连通矿井的2000多名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3.探放水设备未真正发挥作用

  湖南省绝大部分煤矿井型小,产量低,地质构造复杂,见煤挖煤,未形成正规的工作面,许多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4.部分煤矿防治水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企业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害的规章制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如2003年4月16日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在掘进水仓时发生溶洞突水,造成17人死亡,目前该煤矿已进行改制,但对防治底板茅口灰岩突水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没有水位观测孔,防排水系统不健全。

  5.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如娄底市平均3-4个煤矿才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

  6.部分矿井防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

  矿井的防排水能力按照正常涌水量设置,并未考虑水害突发的因素。如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今年3月2日发生透水,本矿排水能力不够,约有4000 m3水流入邻近的大矿。湖南省2005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中,有3起水害事故的突水量在每小时300 m3以下,但仍造成了作业人员的死亡。

  四、对湖南省水害防治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害是煤矿的重大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严厉打击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建议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新邵县铁炉冲煤矿等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矿井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其相邻矿井要认真做好关闭后的水害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要停产整顿,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并采取措施。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对涟源市七一煤矿应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湖南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前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建议加快对株洲县堂市煤矿"1.11"老窑透水事故的调查,公布处理结果;通报湘潭县茶园煤矿"3.2"重大未遂透水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窑水害占湖南省水害事故的90%以上,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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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9〕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的指导与协调,更好地发挥期刊在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期刊的指导和协调,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发挥期刊在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中的作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期刊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期刊是指主管单位为环境保护部,主办单位为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家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正式期刊。

  第三条 环保期刊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展示环保工作进程,进行环保学术交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归口指导环保期刊,负责制定并实施环保期刊发展规划及期刊的申报审核、阅评审读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期刊审批

  第五条 创办环保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须为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办环保期刊,除须符合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考虑我国环境领域新兴、领先和重点学科以及某些能填补空缺、空白或边缘专业的期刊;

  (二)兼顾期刊的专业结构分布;

  (三)相同学科、专业、内容和读者对象原则上不重复办刊。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申请创办期刊,必须首先向环境保护部正式行文申请,经宣传教育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环保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的,按照新办期刊的申请和登记程序进行;变更刊期由期刊主办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变更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变更地址的,由主办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环保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提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拟出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审批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在版权页上应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应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第十条 环保期刊休刊,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超过一年,新闻出版总署将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十一条 环保期刊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登记的环保期刊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统一办理在京环保期刊的年度核验,各期刊单位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按时向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登记地为北京以外地区的环保期刊,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核验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备案。环保期刊应尽快对年度核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递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环保期刊须按时向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报送期刊样本。

  第十四条 环保期刊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环境保护部的保密规定,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环保期刊主办单位应建立办刊资金保障机制,以保证期刊的健康发展。环保期刊出版单位经环境保护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环保期刊刊登广告,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验明有关证明、批件,防止出现虚假广告,有损环保系统形象。

  第十六条 环保期刊经营业务须与采编业务严格分开。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期刊利用负面报道要挟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报宣教司备案。

  第十八条 为防止出现“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现象,提高环保期刊公信力,环保期刊应建立公开的查验平台,在官方渠道上公布本单位正式人员名单和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验辨别。         

  第四章 期刊审读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期刊的指导和协调,提高办刊质量,规范办刊行为,环境保护部实行期刊审读制度。

  第二十条 审读内容:

  (一)在政治观点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规定;

  (二)是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三)是否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及业务出版范围;

  (五)是否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

  (六)是否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

  (七)检查环保重要选题和重要稿件的政治性,整体策划的创新性,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等;

  (八)检查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是否按期出版。

  第二十一条 审读形式:

  (一)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报部宣传教育司;

  (二)组织专家审读;

  (三)采取全年刊物审读、随机抽样审读、专题审读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对期刊的集中审读,编发审读意见,作为有关评比奖励、处罚及年度核检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各样刊进行常规性审读及日常办刊质量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保期刊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期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环保期刊违反本办法,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环保期刊的整体发展布局和结构需求,宣传教育司可根据实际办刊情况,对违反办刊原则、质量不佳的期刊,向部领导提出调整期刊主办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31日颁布)


鉴于国务院已对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修改,并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
一、为加速治理环境污染,便于排污费的管理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限期治理,并按规定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一律实行二、八分成办法,其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就地交库;20%作省级预算收入就地解缴省金库。
二、纳入地、市、县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凡交纳了排污费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
三、纳入省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环境保护业务活动补助费(包括污染源监测、调查、研究、环保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建设补助和地区综合性防治措施的补助费),不得用于
盖办公楼、宿舍以及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等项目,不得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
四、对尚未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而污染又较严重的县、市,征收排污费工作可暂由所在省辖市或行署环境保护部门代理。其80%由所在省辖市或行署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五、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80%,个别交费单位因所缴款项不足,经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可超额安排,超额补助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归还。
六、排污单位缴纳的滞纳金,视同排污费全部留给收费当地(或代收地区),用于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及环境保护业务开支。
七、本补充规定,自1985年6月1日起执行。



198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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