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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7:36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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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2]942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2年度国别政策项下进口化肥及自营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2002]中化肥字第014号)收悉。根据现行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表中所列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复合肥除外),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其中磷酸二铵、复合肥、尿素、硝酸铵,你公司可以表中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3%的幅度内与需求方协商确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
  附表:中化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附表:

中化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单位:元/吨

序号 品名 合同号 港口交货价格
1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008-1 1452
2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JM014 1452
3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JM013 1452
4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JM012 1452
5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PWM018 1452
6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JC005 1807
7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PWC013 1940
8 三元素复合肥 02GB11XB537MJC012 2157
9 三元素复合肥 01GB11XB537PWC126 2157
10 磷酸二铵 01BS11XB537MJP876 1761
11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P710 1761
12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MJP727 1761
13 磷酸二铵 01MA11XB437MJP851 1811
14 磷酸二铵 01TN11XB437MJP850 1811
15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P708 1811
16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P712 1851
17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P717-1 1851
18 磷酸二铵 02US11XB537P720-1 1851
19 磷酸二铵 02BS11XB537P716-5 1861
20 磷酸二铵 02US11XB537MJP726 1871
21 尿素 02BS11XB537SNN014 1165
22 尿素 02BS11XB537NO1O—5 1165
23 尿素 02BS11XB537N010—8 1165
24 尿素 02GB11XB537MJN001—1 1245
25 尿素 02GB11XB537MJN001—2 1245
26 尿素 02GB11XB537MJN001—4 1245
27 尿素 02BS11XB537MJN002—1 1255
28 尿素 02BS11XB537MJN002—2 1255
29 尿素 02BS11XB537MJN002—4 1255
30 尿素 02BS11XB537MJN002—5 1255
31 硝酸铵 02GB11XB537MJN003 974
32 硝酸铵 02BS11XB537MJN005 994
33 氯化钾 01BS11XB537K223 1026
34 氯化钾 01BS11XB537K197-1 1052
35 氯化钾 01BS11XB537K213-1 1052
36 氯化钾 01BS11XB537K232 1052
37 氯化钾 02BS11XB537K001—1 1052
38 氯化钾 02BS11XB537K003—1 1052
39 氯化钾 02BS11XB537K005—1 1052
40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O15 1070
41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3 1096
42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5 1096
43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6 1096
44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8 1096
45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0 1096
46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1 1105
47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3 1105
48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4 1105
49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4—1 1105
50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4—2 1105
51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7 1105
52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40 1105
53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44 1105
54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45 1105
55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18 1114
56 氯化钾 01BS11XXB537K644—1 1114
57 氯化钾 01HK11XB537K674—1 1114
58 氯化钾 01HK11XB537K674—2 1114
59 氯化钾 01HK11X8537K681—4 1114
60 氯化钾 01HK11XB537K682—6 1114
61 氯化钾 01HK11XB537K683—1 1114
62 氯化钾 01HK11XB537SNK699 1114
63 氯化钾 02BS11XB537K600—1 1114
64 氯化钾 02BS11XB537K601—1 1114
65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16 1123
66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7 1123
67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2 1123
68 氯化钾 02BS11XB537NYK604 1123
69 氯化钾 02BS11XB537PSK605 1123
70 氯化钾 02BS11XB537PRK606 1123
71 氯化钾 02BS11XB537K607 1123
72 氯化钾 02BS11XB537K401-1 1131
73 氯化钾 02HK11XB537K402-2 1131
74 氯化钾 01HK11XB537K900-2 1131
75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39 1140
76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11 1140
77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21 1140
78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22 1140
79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25 1140
80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28 1140
81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0 1140
82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1 1140
83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2 1140
84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3 1140
85 氯化钾 02HK11XB537PYK408 1140
86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17 1140
87 氯化钾 02BS11XB537K004—1 1158
88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024 1158
89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4 1158
90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5 1158
91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436 1158
92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14 1158
93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16 1158
94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18 1158
95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19 1158
96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1 1158
97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2 1158
98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3 1158
99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4 1158
100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5 1158
101 氯化钾 02HX11XB537MJK626 1158
102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7 1158
103 氯化钾 02HK11XB537MJK62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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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西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需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就业,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如实填写《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后,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市和区、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制定。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第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减缴或缓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缴保障金时,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各区县所收缴的保障金纳入全市统一帐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各区县上缴的保障金,按60%返还各区县,其余部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的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保障金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行政执法和劳动监察、劳动年审范围。
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本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对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保障金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44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利用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倒卖拼装汽车、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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