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32:45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发布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测绘生产中与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理,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编号为:CH 1016——2008),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测绘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测绘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测绘单位稳定大局,是贯穿测绘生产管理始终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结合对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组织测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标准的内容。同时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要求,完善测绘作业制度、补充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装备,确保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软硬件符合本标准要求,保障测绘作业人员安全。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卫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市环卫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收费收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九条 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1999年9月29日
             浅谈修改后刑诉法在案管工作中的适用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执法、加强检察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诉法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进一步提高对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落实,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至关重要。
因此,笔者认为,案管部门要正确确立案管工作理念,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培训、注重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队伍素质等四方面下功夫, 积极应对新的刑诉法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确保贯彻新刑诉法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树立正确的案管工作理念。
案管工作理念是案管工作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案管部门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监管模式的基本导向,也是案管部门对案管工作的基本态度和认识。正确确立案管工作理念,对于不断适应新的刑诉法带来的新挑战,积极应对新的刑诉法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确保贯彻新刑诉法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案管部门要有主动学习的工作理念。要对新的刑诉法全面把握、深入理解,要对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特别是对相关内容作出重大修改的要真正学懂弄通,增强案管部门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仅学习修改后的条文,也要结合原有条文全面把握;不仅学习有关检察工作的内容,还要着眼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着重学习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等诉讼程序以及增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不仅要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还要强化检察一体化观念,全面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使案管部门成为贯彻落实新的刑诉法工作中的行家里手。其次,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各业务部门积极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新刑诉法的应对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方方面面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作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在积极应对新的刑诉法带来的挑战过程中,要将自身的案件管理工作融入到各项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努力形成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使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在积极应对新的刑诉法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注重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案管部门在日常全程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优势,善于发现业务部门存在的不适应新的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善于总结存在的常见的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业务部门进行认真评析出现问题的成因,与业务部门一起会商对策,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抓好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不断提高业务部门的应对能力和办案质量。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工作和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基层检察机关要从四个方面深入推进和加强案件管理和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落实。一是要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要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检察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提高对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落实。二是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要深入学习、研究案件管理“管什么”、“怎样管”的问题,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切不可坐而论道,突出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三是要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要不断深入研究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认识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持在检察实践中学习贯彻,在学习贯彻中促进检察工作。四是要在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上下功夫。要将推进案件管理工作和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过程作为砥砺队伍素质、推动队伍建设的过程。
三、着力做好新刑诉法的适用工作。
新刑诉法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规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对案件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案管部门要在新刑诉法的适用工作中,强化监督实效。
一要对于与案件监督管理直接相关的条文予以整理,逐条进行分解,落实到工作中。在案件受理过程中,除依据现有受理要求严格审查外,注意案件是否存在新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一旦发现,及时告知侦查部门。在法律文书开具、备案文书管理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适用条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条文发生变动,相关法律文书的适用条文随之改变。案管部门将法律文书涉及的所有发生变动的条文,制作新旧条文对照表,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及时用新条文代替旧条文。
二是把握好相关法律问题的适用,对于新刑诉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即适用到执法办案中。案管部门及时通过文书备案、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开展对案件的这些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保证案件质量。在案件质量检查中,案管部门要仔细检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对于犯罪嫌疑人供称因受到刑讯逼供、威胁等外部因素而作虚假供诉的翻供案件,通过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调取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确认案件有无非法证据存在。
三是加强检调对接案件全程监管,从四个环节入手,采取严格受理初核、主动参与调解环节、介入处理结果评估、及时督促考察回访等监管措施,确保检调对接案件公平、公正、合法、规范办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