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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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锦政发〔200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针对规章性公文制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政发〔2004〕32号)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涉及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可采取传批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并呈请分管副市长阅改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凡涉及部门较多、内容重大、各方面存在意见分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例会审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重新修改后,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呈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下发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同时废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三、甘肃省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
四、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江西、新疆、广东、贵州省(区),要抓紧研究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内,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市、县(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少于50米,其他地段半径间距不少于100米;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在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只设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客运站站内及飞机场候机室内只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各类宾馆、酒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商品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情况除外)。
(五)城区封闭住宅区、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以下只设1个零售点。300-1000户可设2个零售点,1000户以上只设3个零售点,半径间距不得少于50米。但面向街道设立的零售点,以第四条第(一)项要求为标准。
(六)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独立摊位,其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300户以下),其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2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三)医院、药店、网吧、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含中专)内及距校门口(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六)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七)各类批发市场及被公安、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并查处的各类市场;
(八)违章建筑或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经营地址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半径间距设定的限制,县(市)、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使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