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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56:15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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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号




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互花米草、水葫芦、紫茎泽兰、薇甘菊、湿地松粉蚧等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防治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严重性

多年来,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意识淡薄,在引进外来物种时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和评估其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结果引进了外来入侵物种。我国的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生态系统已受到外来入侵物种不同程度的威胁,而且危害范围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重,有些已经失去控制。据专家调查分析,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世界上最坏的100种外来入侵物种,约有一半入侵了我国,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给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和旅游业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各地要充分认识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主动牵头,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物种引进的监管工作。首先,要逐步建立起引进外来物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所引进的物种不仅要考虑其经济价值,而且还要考虑其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进行必要的相关试验。只有经过环境安全影响评价的外来物种才能引进、应用和商业化;其次,从事外来物种引进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引进外来物种采取隔离或缓冲区等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进行环境监测和建立监测档案;第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和脆弱的区域从事外来物种引进和应用。

同时,各地要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合,在做好外来入侵物种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要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除治工作。要定期对辖区内外来物种引进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引进的外来物种是入侵物种时,应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停止引进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清除,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于已建立稳定种群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除治方案,采取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替代、合理利用等综合防除措施予以清除;对于暂时无法清除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当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其传播和蔓延。

三、确定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和重点防治区域

各地要联合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和重点防治区域,并予以公布。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环境特殊和脆弱的区域以及内陆水域等应作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和危害的上述区域,应集中力量和资金,尽快予以控制和清除。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活动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有意或无意传入。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各地要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的科学研究。特别要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和危害机制、引进外来物种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外来物种控制技术,如生态系统、生境恢复技术、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生态替代、早期预警、遥感监测等综合防治方法的研究,为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使防治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各地要增加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控制和清除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能力和水平。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的区域,要积极争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各地要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环保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控制、清除和恢复工作与农业、林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奖惩制度。对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监督管理不力、执法不严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落实预防、控制和清除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非法引进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和经济造成巨大危害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入侵途径、防治技术方法以及案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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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 市政府秘书长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市政府秘书长。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党政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及政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及驻在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为市政府和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搞好宣传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协助市属有关部门做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交流、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好我市企业在驻在地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在地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级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单位出差人员的食宿等服务。
(八)负责维护本市前往驻外机构所在地上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
(九)建立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其使用的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编制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编委核定。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用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工资发放标准。
  第八条 人事管理
  (一)对各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工作变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审计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审计结束后,各项往来款项原则上应全部清理完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交接工作。
  (二)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需随带家属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担任财会工作。
  (三)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需离开所在地时,应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须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批准。
  第九条 劳资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和探亲待遇,按我省、市有关规定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出差、休假、请假除外)分类予以补助,即北京、上海、兰州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25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5元;三亚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3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元(5月15日-9月15日4个月淡季不发)。除此之外,不得发放其他各类补贴。各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出差期间不发工作、生活补贴,按我市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政府秘书长全面负责和管理。同时,财务管理列入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年终述职及考核的内容中。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
(三)驻外办事机构要与市政府办公室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收支考核机制,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四)驻外办事机构业务招待费实行“零”接待制度。有关方面发生的接待费,实行按部门归口报销制度,一律到其所在部门报销,驻外办事机构不再列支招待费。
(五)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会计岗位应由驻外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六)驻外办事机构要依法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并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应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驻外办事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统一进行核算,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三)驻外办事机构因日常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费用,应先提出申请,列出明细,编制预算,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然后提出方案预算,经分管财政的市长原则同意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拨付。对购置物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四)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提出申请,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凡购买、使用、更换、报废(损)固定资产都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置,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及财政、国资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拨、转让、变卖固定资产,也不能用国有资产做抵押,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三)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标准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尽量保证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其他人员用车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汽车燃修费不足。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加营业收入。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原则上要求在驻外办事机构住宿。
(三)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执行《嘉峪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即三亚、上海、北京每人每天地级300元、处级200元、其余人员150元,兰州每人每天地级250元、处级150元、其余人员1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驻外办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人员、财务、固定资产、接待、车辆、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政办发(2007)148号《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1、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2、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附:1

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1)车辆使用时,应事先由车辆使用人征求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后,然后填写“派车单”,由车辆使用人签字认可。
(2)“派车单”应详细填写使用人、用途、目的地、里程等。
(3)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包括使用人、里程、地点、油品消耗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填写,做到“日登月结”。每季度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后交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财务科一并与“派车单”进行核查。
(4)车辆使用后,属于收费的,应由驻外办事机构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记帐。


附:2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等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收取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 水价格
(2)电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电费收费标准=50度×每度电价格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驻外办事机构就餐的要严格实行就餐缴费制度,由各驻外办事机构制定就餐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进行议案的审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三、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各项议案,除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以外,须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写出综合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六、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大会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八、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行终止。
九、每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省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收集,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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