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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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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16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创共青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共青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挥共青团的优势和特点,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着力培养广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组织育人,努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实施内容

  (一)深化理论学习教育活动

  1.坚持不懈地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活动,通过组织专家讲座、报告会、论坛、创办理论刊物、开设校园红色网站、编写学习材料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用科学理论武装教育学生,构筑强大精神支柱,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以全国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学习、讨论、交流、谈心、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团员中集中组织开展以“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加强团员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加强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建设,促进大学生全面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发展历史和组织纪律,进一步增强学生党、团员的光荣感、自豪感,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3.广泛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以“我与祖国共发展”为主题,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以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杰出人物走进校园,走近大学生,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他们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他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4.利用建党、建国、“五·四”、“一二·九”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节庆日,以征文、演讲、座谈、文艺演出、红色旅游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开展以弘扬民族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力度,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采取课堂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在大学生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二)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1.组织大学生广泛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促进大学生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坚定信念、磨砺意志,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2.在寒暑假期间重点组织开展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发动大学生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活动的覆盖面;遵循“按需设项、据项组团”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立项、组团等工作,务求实效;大力推进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党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3.大力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大学生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深入社会开展扶贫开发、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型活动、抢险救灾、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巩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挖掘活动的思想教育内涵,扩大活动的参与面和影响力。

  4.组织“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激励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建功立业。

  (三)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1.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围绕学术科技、文化娱乐、公益服务、体育竞技等多项主题,发挥团学组织优势,广泛开展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大学生在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

  2.着力打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品牌。以“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为龙头,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整合校园现有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继续办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努力使校园文化活动的品牌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3.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使学生社团成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成为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4.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不断壮大青年文化事业、产业,大力整合团属青年文化事业资源,积极开辟广播电视青年频道、报纸杂志青年栏目,加强青少年网络影视建设,推出电影、电视剧、歌曲、曲艺、图书等精品力作,培养一大批青年文化名人,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1.着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成立大学生职业设计的专门机构,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倾向测评、职业导航、创业咨询等服务,帮助大学生确立职业方向,树立“灵活就业,先就业、后择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观念,倡导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2.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素质。强化“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中的“素质拓展训练”环节,根据学生的职业意向精心设计素质训练内容,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举办“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学校”,建立素质拓展基地,使校内的素质培训与社会需求同步并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推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方便用人单位选拔人才,同时促进大学生更加自觉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大力推进“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建好“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网”(www.54club.com)。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动员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为不同年级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提供不同类别的见习岗位,力争每年落实50万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在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构建起就业创业平台。

  4.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通过创业计划竞赛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培训,营造鼓励创业的校园环境。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有关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整合资源、完善机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智力和技术支持。

  (五)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大学生

  1.推进济困助学工作。争取各方支持,吸纳社会资源,拓宽济困助学资金的来源,加大直接资助、奖励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树立优秀自强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2.推进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整合校内资源,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挖掘青年企业家协会、青联等校外资源,推进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岗位和信息服务。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3.推进结对扶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干部队伍的作用,动员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尤其是地市以上机关的团干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按照团内与团外相结合、团体资助与个人资助相结合、物质扶助和其它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由集体或个人与经济困难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结成扶助对子,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好学业。

  4.推进助学贷款担保。作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通过吸纳各类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助学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具体可行的担保办法,为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贷款提供服务和帮助。基金担保主要面向西部、面向特困生,优先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力争覆盖特困生的20%。通过多种方式在大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配合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六)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普及基本常识。以“5·25”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节为重点,大力实施“心理阳光工程”。通过举办讲座、报告、论坛等活动以及海报、橱窗、校园广播等宣传手段,在大学生中普及基本的心理健康常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提高对自己心理健康的认识。积极扶植心理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普及知识、宣传观念方面的积极作用。

  2.加强咨询辅导。加强学校团委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等服务。邀请专家学者编写发放《大学新生心理健康手册》,针对大学新生面临的具体心理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充分发挥“中国大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在线”的作用,开辟专家咨询热线、网上心理论坛等栏目,为尽可能多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3.培训工作队伍。每年举办一次大中学校团干部心理咨询培训班,对在学生工作一线、熟悉学生实际状况的专职团干部进行专业培训,丰富他们的心理学知识、提高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工作队伍,为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有力保障。通过网络、工作简报等渠道加强各学校共青团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七)强化网络思想教育功能

  1.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制高点。大力支持校园“红色网站”的建设发展,使之在学生自我教育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针对大学生接受信息途径发生的新变化,进一步建设好校园网,通过强化网络的服务功能吸引凝聚大学生,在服务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2.加强团属网络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建设和完善“血铸中华”、“民族魂”等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突出服务青年学生的重点。以网络主题团日、网络道德问题辩论、网页和Flash制作竞赛等为载体,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深入实施“网络文明工程”。加强网络教育团、学骨干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推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倡导文明上网习惯,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积极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大学生思想动态,把握网上阵地的正确导向。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网上信息审查,及时过滤删除有害信息。

  (八)加强高校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建设

  1.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巩固班级团支部,在思想教育、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开展文化活动、解决学生各种困难等方面发挥其作用。创新和发展新的建团模式,根据需要,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中建立团组织,尝试在活动项目、网络虚拟群体中建立团组织,加大对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团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

  2.加强团的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突出、年富力强的青年教师从事高校共青团工作,加大对团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关心团干部特别是基层团干部的学习和生活,积极采取措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环境。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作为高校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做实。

  3.加强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建设。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组织的指导,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建设。

  (九)加强宣传和活动阵地建设

  1.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团属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行为特点和成才需求,按照“三贴近”的要求,不断提高宣传报道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团属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要发挥自身特点,主动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引导大学生参与文化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推动建设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大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依托。

  (十)加强理论研究

  1.团属青少年研究机构、团校、青干院要主动适应形势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作为重要课题,研究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组织各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课题攻关,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及时编辑、整理、出版研究成果,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系列精品丛书,推动学校、社会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各级共青团组织特别是高校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题研究,深入学生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总结工作经验,形成研究成果,针对大学生普遍关注的心理健康、交友择业、成长发展等热点问题,定期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功人士或优秀大学生代表,举行报告、对话、研讨以及网络在线问答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明确使命。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意见》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工作部署上来。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定信心,不懈努力,共同推进这项关系长远的重大战略工程。

  2.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部署,紧密结合本地本高校实际,细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思想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形成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

  3.完善机制,着眼长远。各级团组织要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本地本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地把握大学生思想动态,对事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沟通,及时引导。要建立保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4.把握规律,开拓创新。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大学生,了解大学生,及时研究、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深入探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方法,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手段和载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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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

宁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员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条例、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行,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后,本市地方性法规与其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报告应当对法规草案主要修改情况和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且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团体或组织说明。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时,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人或立法建议提出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议分组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第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在本市机关报上全文刊出。
第二十三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程序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相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经过修改后,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共同研究,编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对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予起草或者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起草。
第三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对不同意见,提出法规案的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协调和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9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及其主办单位、联办单位见附件一、二)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取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具体时限见附件)。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办理时限(工作日)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征求意见)
20

2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市规划局
7

3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理审批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局
7

4
河道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海事局
15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10

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登记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15

7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4

8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10

9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3

1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15





  附件2: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审批阶段
审批项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备注

立项审批阶段
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
1、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涉及规划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

2、涉及机场空域安全事项的审查应征求机场意见

 3、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应征求长沙电业局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招标),按照长发〔2007〕17号文件执行,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5、涉及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联办单位为“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6、特殊项目需其他单位参审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附件3: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立项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委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立项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市规划局审查并出具规划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并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4、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有关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意见。
  3、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标准。
  4、市建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
  5、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
  6、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7、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委。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5、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6、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7、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8、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9、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0、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2、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3、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4、市建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委,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委,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委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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