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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6:34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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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禅城、南海、顺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是构筑我市交通路网的核心骨架,地位十分重要,为把“一环”修建成一条具有时代气息的生态环保走廊和标志性的景观道路,充分调动各区建设“一环”、绿化“一环”、美化“一环”的积极性,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订“一环”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环”的景观绿化遵循以下原则:以公路绿化为基础,以城市道路绿化为核心,统一设计、属地实施和属地维护管理。全线按面、段、点进行设计,东南线海八路至325国道28公里路段作为重点景观段进行设计,并对海八路立交、平胜大桥和325国道乐从立交三个重要的节点进行主题设计,其余路段在全线统一的设计原则下按城市道路绿化要求进行设计。

二、责任划分

(一)“一环”总的景观绿化面积约730万m2(景观绿化实施面积和投资以最后的施工图为准,下同),设计由市路桥公司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负责全线景观绿化的总体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一环”全线的景观绿化施工图纸。

(二)景观绿化分区域实施,全线的分隔带、互通区和边坡等约584万m2绿化,由市路桥公司负责。

(三)路基两侧边沟至征地线范围内约155.1万m2绿化,由沿线各区政府负责,其中禅城区约16.7万m2,南海区约98.4万m2,顺德区约40万m2。

三、实施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一环”绿化总体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在今年清明前后,市路桥公司对西、北线路基两侧可绿化的区域种植背景林,背景林后面已征用的空地由各区负责绿化;第二阶段,根据东南线路面工程实际推进情况,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对路基两侧的区域和全线的分隔带、互通区、边坡等进行景观绿化;在此期间,东南线路基两侧的绿化有条件的地段,成熟一段绿化一段,争取在“一环”建成通车时两侧绿化已形成一定的景观。

四、维护管理

“一环”景观绿化的维护管理按上述责任分工的区域划分(西、北线背景林由市路桥公司先行种植,由所属各区维护),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应对“一环”绿化维护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予大力支持。属市路桥公司负责范围的,由路桥公司组织施工与今后的维护管理;属沿线各区政府负责的,由各区政府组织施工与今后的维护管理(各区也可结合实际把任务分解到镇)。

五、绿化补助方案

属各区政府负责实施的绿化施工费用,市路桥公司按4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各区进行补助,今后的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区负责。

六、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 “一环”绿化、美化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按通知要求组织落实。

七、市路桥公司要认真贯彻“一环”景观绿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抓紧时间进行景观绿化设计。要加强与各区的沟通联系,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实施期间,督促、指导和配合沿线各区做好各项绿化工作。

八、市政府对“一环”绿化工程的实施将组织检查、评比,以更好地促进“一环”的绿化美化工作。



附件:“一环”绿化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一环”绿化任务分解表







责任
单位
绿化范围
位置
估算面积(万m2)
造价估算(万元)

第一阶段

(2005.3~6)
第二阶段(2006.3~6)
小计

禅城区
西线

K0+000~K13+500
路基

两侧
5.25
11.41
16.66
333.2

南海区
东线

K7+900~K36+300

西线

13+500~K20+473

北线(全线)
路基

两侧
45.64
52.73
98.37
2263

顺德区
东线

K0+000~K7+900

南线(全线)
路基

两侧
1.13
29.82
30.95
1083

市路桥

公司
一环全线
背景树

中分带

互通区

边坡等
44.53

(西、北线背景树;西线义务植树)
539.49
584.02
25110


合计

96.55
633.45
730.00
28789.2


注:本表数据为估算,实际以施工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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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为了保障我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建总发字〔1997〕第5号文和建总发字〔1997〕第43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行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委托代理部、国际业务部、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项目评估部、营业部的负责人担任。
二、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全行本外币信贷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总行党组会议、行务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直接对行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党组、行务会、行长办公会确定的关于信贷经营的指导方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行的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全行信贷业务发展规划和大行业、大企业经营战略实施方案,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审批信贷管理和信贷经营部门年度信贷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批各一级分行(含海外分行)、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的信贷经营授权额度。
各一级分行的信贷经营授权额度,一般一年一定,年初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信贷管理部可提请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审批各一级分行和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授权额度以上的本外币各类信贷业务,以及限额以上的企业授信额度。
(六)监督和检查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全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一级分行和总行信贷部门就各项业务工作提送专项报告。
(七)年度结束时,信贷管理委员会向行长提交工作报告。
三、议事规则和审批工作程序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例会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例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委员会成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本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二)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申报的授权额度以上的各类信贷业务和一级分行申报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别采取召集会议审批、会签审批、委员会主任审批、请示行长审批等四种形式予以处理。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件会签的组织工作,在委员会各成员及有关部门会签之后,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对由委员会主任作出的决定和委员会主任请示行长后作出的决定。事后委员会主任应在下次会议上向委员通报。
(三)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委员会主任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审定。
1.涉及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工作报告等事项,主持起草文件的部门处(室)应事先准备好文件材料。
2.信贷业务的审批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上报的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申报表》,汇报项目具体情况。总行项目评估部评估的项目,由评估部负责解释评估事项。
对一级分行上报的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一级分行应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申报表》,汇报项目具体情况。由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负责评估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负责解释与其有关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事项。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经营的5亿元以上信贷业务的申报材料,并委托信贷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对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的申报材料。
(六)信贷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根据性质不同,分别采取议决与表决方式。议决由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表决事项以简单多数为通过。表决的具体方式为在《信贷审批评审表》(见附表一)上签名并签注同意、不同意或待落实有关条件后再议或其它意见。审批
各类信贷额度必须采取表决方式。
(七)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审批记录表》(见附表二)。审批记录表会后归入办公室项目审批档案内保存。
(八)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贷管理委员会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经营的5亿元以上及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反馈给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和一级分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抄送项目评估部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九)信贷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每次会议均要整理会议纪要,印发参加会议人员及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有效。
对于委员会难以决定的事项,可由会议主持人报请行长作出最后决定。
行长对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定权。
四、办事机构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
(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委员会审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修订稿)》开展工作。
五、附 则
(一)本规则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二)本规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略。



1997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3]1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3年11月20日,各省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累计约2.8万户(详见附表)。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并认定进度较快的有山东、河南、河北、福建省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等,但各地工作进度很不平衡。为了加速认定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认定进度。
  二、地方税务局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尚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三、省地方税务局要按总局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1日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码:(010)63417972
  总局将适时通报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进度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四、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统计表(截至11月20日)

                           单位:个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6        0
  河北     64 4500
  山西 19 129
  内蒙 0 0
  辽宁 0 0
  大连 176 1805
  吉林 0 0
  黑龙江 0 0
  山东 640 7751
  青岛 225 52
  河南 161 6045
  湖北 0 0
  广东 0 0
  深圳 0 0
  上海 0 0
  江苏 480 0
  浙江 0 0
  宁波    
  安徽 75 96
  福建 318 4437
  厦门 163 97
  江西 11 110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14 0
  四川 32 0 
  重庆 45 42
  贵州 0 0
  云南 0  0 
  陕西 0 0
  甘肃 81  207 
  青海 2 0
  宁夏 28 93
  湖南 0 0
  西藏 0 0 

  注:以上数据空缺的,为未按总局要求上报情况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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