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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26:33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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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1999]8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股票发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公开发行股票(A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署。在定价分析报告中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并注明来源,运用的价格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定价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业分析
1.公司所属行业概况。
2.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1.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包括生产能力、前三年净资产利润率和利润总额的行业排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同行业中的技术领先程度等)。
2.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国外市场分析(包括营销状况、价格走势等)。
3.公司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开发能力及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项目规模、产品方向、建设工期、工程进度、预计的盈利能力,如属新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市场分析和投资风险分析)。
5.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6.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分析。
三、二级市场分析
1.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
2.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
(1)行业面分析。本行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与名称、按上市地分别计算的本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附表一)。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择属本行业、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10家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应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名称与代码、总股本、流通股本、上市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净利润、上年度每股盈利、上年度净资产利润率、最近15个交易?
盏氖张碳鄹裼胧杏省⒆罱?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平均市盈率、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当时平均市盈率,还应提供原发行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上市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挂牌日平均涨幅、挂牌后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及当时?
笈讨甘?附表二);对于可比上市公司不足10家的行业,可选取行业相近、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对预计发行时间内二级市场大盘分析及本行业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走势预测。
4.近一个月已发行股票的中签率。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并编制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附表三-1,附表三-2)。
附表一:本行业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二:可比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三: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略)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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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2月7日 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旅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的中方帐目。
第三条:各级旅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旅游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级别应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机构相同。业务量小的单位也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审计业务知识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国家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及时提出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推广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及时组织交流旅游审计信息。
(二)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审计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家资产、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专项审计。
(五)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促进行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深化改革服务。
(六)负责对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负责宣传贯彻审计法规,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行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八)负责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承包前资产以及联营投资涉外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本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外汇收支、结汇情况、基建投资效果、各种资金和经费使用的效果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浪费的渎职行为等进行专案审计。
(四)负责对本单位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核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单位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帐目、凭证、报表、资金、财产,查阅、索取有关文件、会计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会议。
(五)向本单位领导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权建议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表扬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单位领导应保证内审人员行使以上职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分别按计划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研究审计方案后,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审计记录,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负责人。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四)对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结论和管理决定及建议,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可以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的申请。在未改变审计决定前,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抄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局(87)旅审字第025号颁发的《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03年4月24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拥军优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本市入伍或驻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本市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待外,均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每年7月至8月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具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建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九条 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优先予以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涉及军事设施和部队房地产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军地、军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供人力、物力。
地方需要驻军支援和支持的,应经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驻军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煤、气和其他所需生活品的供应工作,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副业生产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大力开展智力拥军,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六条 本市风景名胜和服务行业车站、码头、医院、商店、粮店等,对现役军人和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注明优先服务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和游览公园免购门票;旅游景点门票实行半价减免;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免费。革命伤残军人凭证按规定享受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经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优化劳动组合时,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应予以照顾;对企业在破产和改制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第二十二条 对有职业随军家属的随调,劳动、人事部门实行计划安置;对无职业随军家属及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劳动部门可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子女在外地工作,要求来我市工作的,人事、劳动等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照顾安排1人。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入托入学允许选择学校,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全市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应适当照顾录取。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除享受前两款优待外,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降低20分录取;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降低10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拖欠。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面和优待标准按省规定执行。优待金标准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确定,解决好同一县域范围内优待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优待金保证按时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各类抚恤定补款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八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接收、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过去我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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