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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6:01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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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25号
关于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促进妇联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现就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强调:对信息网络化问题,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加紧学习网络化知识,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也都应适应信息网络化的特点。在新的形势下,妇联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抓住机遇,发展创新,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势在必行。各级妇联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宣传阵地建设好、利用好,将信息技术作为新的工作手段掌握好、使用好,加速妇联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在妇联各级组织之间逐步构建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体系,实现妇联系统的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网络化。
  二、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为科学决策服务、为妇联系统业务工作服务、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的“三服务”指导思想;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应用先为,逐步完善”的发展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管理,重在应用”的思路,力争在实践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各地经济基础和资源状况区别较大,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满足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又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期建设,逐步配套。二是网络建设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信息网络是妇联工作新的窗口和阵地,为开展日常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带动部门工作发展。三是信息利用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一方面要努力开发妇联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严守规则,拒绝和清除网上垃圾,倡导网络文明。
  三、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当前,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方针与要求为指导,以实施“三网一库”为重点,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应用,以应用大力推动建设。要结合妇联中心工作,努力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探索办公自动化的软件应用,促进妇联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目前,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在今年内实现全国妇联与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之间内部公文信息的网络化传输,提高公文信息的运转效率;第二,加快内部办公网络的建设和使用,在实践中摸索,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第三,逐步建立适合妇联业务工作和科学决策需求的信息资源服务系统;第四,培养建立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妇联业务的专业队伍,机关工作人员要普遍掌握现代化办公技能。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逐步建立“三网一库”的信息化体系,三网即内网(妇联内部办公网)、专网(与党政系统连接的专线网)、外网(Internet上的妇女网),一库即妇女工作信息资料库。要努力让“内网用起来,专网连起来,外网活起来”。要通过“三网一库”建设,有效地开发网上资源,丰富网上应用,完善信息数据库,推进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
  内网要用起来。内网与日常工作最密切,是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一是成熟的软件不多,二是人们需要适应与习惯的过程。各级妇联的内网建设要遵循从简到繁,从易到难的原则。第一,内网要实现为办公应用服务,逐步开发个人邮件系统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推动妇联系统内部工作的自动化与网络化,逐步实现对文件、档案、资料的检索功能,以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第二,内网要实现为决策服务,搞好网上信息的编发,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与参考;第三,内网要实现对内部工作的公告、报道、宣传等功能,为内部工作的运转服务。
  专网要连起来。只有实现与党政系统的专线连接,才能提高信息传输效率,达到资源共享目的。因此,各地妇联要积极争取与党委、政府系统的专线网络连接,加快妇联与党政部门信息的上通下连。
  外网要活起来。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妇联的网站或网页,以宣传妇女儿童工作,并为妇女儿童提供信息服务。外网的建设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对硬件的配备及软件的设计要有超前意识,要考虑到未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趋势,具有可扩展性。对于有需求无条件的地方,可在中国妇女网上搭建宣传平台。数据库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系统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数据库的建设中,要有效地利用其他网站的资源库,并积极开发本系统的数据库。全国妇联办公厅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采取统一报送格式、统一服务规范,以推进资源的采集和综合利用。
  四、加强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注意的问题
  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要着重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妇联各级领导和管理者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性与重要性的认识。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网络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把信息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去抓。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带头学习,保证运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提高妇联系统整体的网络意识和应用水平,扩大和稳定信息队伍,强化技术培训,提高信息队伍的素质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三)加强基础设备建设。硬件软件建设要做到并重并举。要重视硬件环境的建设,添置服务器、终端机、交换机以及防毒软件、办公套件等必要的应用设施,也要强化软件建设,注重网络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网络资源的开发及信息应用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逐步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网络畅通,保证网络安全,实行内网与外网的物理隔离,杜绝泄密和危害网络安全的事故。
  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是新时期妇联工作的必然选择,各级妇联干部要增强信息化意识,努力开拓创新,共同担负起妇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任。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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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9号




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规定,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3.doc
  HJ/T 165-2004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4.doc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5.doc
  HJ/T 167-200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6.doc
  HJ/T 168-2004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7.doc
  上述五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25号,1993年2月15日发布,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待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职工待业保险是指职工因某种原因暂时丧失职业后在等待再次就业期间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三条 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国家、集体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现责。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下列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待业保险: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
(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四)招收劳动合同制工夫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因下列原因被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后,可依照本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解散或撤销的;
(三)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停产整顿而被精简的;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六)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待业保险的。
第七条 下列职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自愿离职、退职的。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待业保险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
(二)基金的管理和发放;
(三)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
(四)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
(五)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九条 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在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费中列支。管理费按全市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取、管理、核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 街道、建制镇经批准聘用的待业职工专职管理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在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三)生产自救资金有偿使用费;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基他应纳入待业保险金的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
(一)企业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金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由单位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转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筹集基金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分级管理。
全市本年度基金支出大于收入时,可动用上年结余,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必要时,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五)待业职工和基金的管理费;
(六)解决待业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基金和从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国家规定的补贴从待业职工登记之月起计发,其支付期限根据待业职工离开企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再次待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工龄计算。
第十七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工资区类别确定。
待业职工领取各项费用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在保证用于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前提下,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上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专款专用:
(一)转业训练费用于:
1.待业职工和停产整顿企业转岗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费用;
2.经市劳动局核准,用于建立转业训练基地所需费用。
(二)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投放于:
1.各类企业组织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项目所需费用。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兴办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可根据待业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发放待业救济金:
(一)可将待业职工未领取的待业救济金拨付给招用待业职工的单位,作为单位支付工资的补贴;
(二)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未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拨付给单位,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六章 待业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凡属本规定第六条(一)、(二)、(三)项范围内的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有关破产、解散、撤销、停产整顿的文件和核定的职工名单及其档案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从材料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核认定并答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认定的
名单书面通知职工进行待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本规定第六条第(四)、(五)项范围内的人员,凭单位签发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违纪职工证明书》或《除名、开除决定书》进行待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签发待业职工有关证件后15日内,将待业职工的档案随同《重庆市待业职工楼案转移通知书》,送达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待业职工的档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待业职工凭单位或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件,30日内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领取《重庆市待业职工证》,并凭《重庆市待业职工证》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的基金,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全部追回,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动用或将基金挪作他用,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拖欠或不支付待业保险待遇的,待业职工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个体过去者的待业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1993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府发〔1986〕269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的规定与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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