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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1:19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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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6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冰岛Hraofrystistoo Porshfnar公司等46家公司的6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虾粉
Prawn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冰岛Hraofrystistoo Porshfnar
Hraofrystistoo Porshfnar,Iceland (2001)外饲准23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Bakels Edible Oils有限公司
Bakels Edible Oils(N.Z.)Ltd. (2001)外饲准235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Bakels Edible Oils有限公司
Bakels Edible Oils(N.Z.)Ltd. (2001)外饲准236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有限公司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37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有限公司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3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山豪斯公司
Pesquera San Jose S.A.Chile (2001)外饲准239号 2001.06-2006.06
油脂强化吸收剂
Emulbesto 100A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Lucas Meyer B.V.Eurologistic公司
Lucas Meyer B.V.Eurologistic,Netherlands (2001)外饲准240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HNX贸易有限公司
HNX Trading 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1号 2001.06-2006.06
福来丹TM
(果香)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ing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42号 2001.06-2006.06
福来丹TM
(奶香)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ing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43号 2001.06-2006.06
肥而多肉骨粉
Fatdough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CR Development(集团)有限公司
CR Development(Group)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4号 2001.06-2006.06
肥而多饲料级混合油
Fatdough yellow grease feed grad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R Development(集团)有限公司
CR Development(Group)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5号 2001.06-2006.06
虾苗饲料
Brine shrimp flakes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明懋实业有限公司
Ming Grand Industrial Co.,Ltd. (2001)外饲准246号 2001.06-2006.06
牛肉粉
Cattle meat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西海岸提炼公司
West Coast Rendering Co.,USA (2001)外饲准247号 2001.06-2006.06
L-赖氨酸硫酸盐其发酵副产品
Biolys6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中西赖氨酸厂
Midwest Lysine,USA (2001)外饲准24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美国H.J.Baker&Bro.Inc.代理 (2001)外饲准249号 2001.06-2006.06
奶牛阴离子
矿物质添加剂
Anim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IMC Feed Ingredients
IMC Feed Ingredients.USA (2001)外饲准250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Sino Trade Company Ltd..代理 (2001)外饲准251号 2001.06-2006.06
多元益菌素
Super CY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Choong and Biogech有限公司
Choong and Biogech Co.,Ltd.Korea (2001)外饲准252号 2001.06-2006.06
饲料用混合油脂
Yellow greas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昆荣有限公司
Queensland Glory Trading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253号 2001.06-2006.06
动物性油脂
Tallow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昆荣有限公司
Queensland Glory Trading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25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Kerry有限公司
Kerry(Australia)Ltd. (2001)外饲准255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Kerry有限公司
Kerry(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256号 2001.06-2006.06
虾苗饲料
Brine shrimp flakes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健丞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257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埃普瑞莎纳逊拿德皮斯卡公司
Empresa Nacional De Pesca S.A.Chile (2001)外饲准25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可卑斯加公司
Corpesca S.A.Chile (2001)外饲准259号 2001.06-2006.06
全能代乳粉
Forall milk powder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D.M集团公司
C.D.M Group Ltd.USA (2001)外饲准260号 2001.06-2006.06
肠膜蛋白
Forall porcine pepton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D.M集团公司
C.D.M Group Ltd.USA (2001)外饲准261号 2001.06-2006.06
精灵士(猪)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英国Optivite国际有限公司
Optiv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1)外饲准262号 2001.06-2006.06
精灵士(家禽)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英国Optivite国际有限公司
Optiv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1)外饲准263号 2001.06-2006.06
美虾宝
Aquagol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Cenzone技术有限公司
Cenzone Tech Inc.USA (2001)外饲准26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N.Z.)Ltd.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65号 2001.06-2006.06
枫叶3500
Maple UGF35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International,Canada (2001)外饲准266号 2001.06-2006.06
乌贼肝脏粉
Squid liver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Kaikoh有限公司
Kaikoh Co.,Ltd.Japan (2001)外饲准267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北极风暴有限公司
Arctic Storm,Inc.USA (2001)外饲准268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甜乳清粉
Sweet dairy whey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里佛尼亚F&A Dairy公司
F&A Dairy of California,Inc., (2001)外饲准269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9100
Porzyme91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Finland (2001)外饲准270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9300
Porzyme93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Finland (2001)外饲准271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Unisea Inc.公司
Unisea Inc.USA (2001)外饲准272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
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代理 (2001)外饲准273号 2001.06-2006.06
易离乳1%(核)
Module easywean 1%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74号 2001.06-2006.06
宝贝特10%(核)
Module babito 1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75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法鲁群岛
美国海鲜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276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代理 (2001)外饲准277号 2001.06-2006.06
乐多仙TMWX
(液态型)
RonozymeTM WX(L)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278号 2001.06-2006.06
乐多仙TMWX
(包被颗粒)
RonozymeTM WX(CT)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279号 2001.06-2006.06
纤维素酶
Safizym GP6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法国乐施福工业公司
Saf-Isis (2001)外饲准280号 2001.06-2006.06
纤维素酶
Safizym GP8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法国乐施福工业公司
Saf-Isis (2001)外饲准281号 2001.06-2006.06
维生素K3
MSB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Italy (2001)外饲准282号 2001.06-2006.06
康贝
Combo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生物系统公司
American Biosystems,Inc. (2001)外饲准283号 2001.06-2006.06
普利康
Prela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纽维得公司
Nutrifeed Veghel (2001)外饲准284号 2001.06-2006.06
赐美健
LBC ME1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赐百福生物公司
Cerbios-Pharma S.A.Swizerland (2001)外饲准285号 2001.06-2006.06
福多蜜
Fructomix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JMD国际有限公司
JMD International Ltd.France (2001)外饲准286号 2001.06-2006.06
百福菌
Biosaf Sc47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乐斯福工业公司
Societe Industrielle Lesaffre (2001)外饲准287号 2001.06-2006.06
泰德维它
Vitamin Premix TF-1 预混合饲料
Feed premix 西德利美高大药厂
Ramikal-Werkhansmlchelsen
Gmbh&Co. (2001)外饲准288号 2001.06-2006.06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印度尼西亚PT Cheil Samsung公司
PT Cheil Samsung Indonesia (2001)外饲准289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加拿大环球企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290号 2001.06-2006.06
易离乳0.1%(核)
Module Easywean 0.1%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91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aquera Nemesis S.A.C.
Peaquera Nemesis S.A.C.Peru (2001)外饲准292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500
Avizyme15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3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300
Avizyme13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4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502
Avizyme1502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5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302
Avizyme1302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6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TP100
Porzyme TP1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7号 2001.06-2006.06
赛罗特
Serolat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荷兰纽维得公司
Nutrifeed Veghel,Natherland (2001)外饲准298号 2001.06-2006.06
耐得酵素
Natuzyme Wetp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普乐腾生物化学公司
Bioproton 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99号 2001.06-2006.06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智利生态饲料公司
Ecofeed S.A.Chile (2001)外饲准300号 2001.06-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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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惠州市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筹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省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确保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各级资金的足额落实和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彻底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制定五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省专项补助,市、县、镇(乡)级政府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受益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各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投资,提出各级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配套、自筹资金承诺(责任)书。
  第五条 市级配套资金按“谁先落实配套、自筹资金,先支持谁”的原则进行配套,市级配套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继续实施议案工程的配套资金标准。市级资金配套标准为:按工程设计投资,一般地区配套30%,山区县配套10%。工程设计投资若超过市政府《关于办理省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情况报告》(惠府〔2002〕85号)和市政府《关于补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请示》(惠府〔2002〕132号)的计划投资,则以惠府〔2002〕85号和惠府〔2002〕132号文的计划投资为基数进行资金配套。
  (二)上五年实施议案计划未彻底除险工程的补助。为彻底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市政府从今年起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上五年计划中部分工程遗留的安全隐患处理和进行白蚁防治、修建管养房及配置防汛材料等。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五年计划未彻底除险的议案工程提出加固处理计划和自筹资金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提出补助计划给予补助。原则上按加固处理费用的30%~50%进行补助,并适当向山区县倾斜。
  第六条 县级配套资金和镇(乡)、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标准:
  按工程设计投资,县级配套资金一般地区应不少于30%,山区县应不少于10%。
  工程投资扣除省、市、县三级补助和配套资金的剩余部分,由镇(乡)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镇(乡)人民政府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具承诺足额筹集资金责任书,并提出自筹资金的落实措施。
  第七条 实施省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的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资金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落实省人大《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工作结束和省政府确定我市的任务完成后停止执行。本办法如与省人大、省政府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省人大、省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六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六日前讨论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机构的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
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发言人发言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终止或适当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除地方性法规案以外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本届常委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
(六)处理常委会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省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八)受常委会委托,解释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解释;
(九)研究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方式;
(十)讨论、决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印发主任会议纪要。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落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批办重要文件和有关请示报告;
(四)审核以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五)协调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主任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检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拟订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解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八)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九)协调联系代表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研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十一)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十二)组织、协调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联系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四)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十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厅务会议,检查和布置办公厅的工作。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委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承办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前的具体工作;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五)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开展监督做好准备;
(六)组织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七)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十一)督办有关申诉、控告案件;
(十二)承办常委会执法检查、评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承办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五)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受常委会委托,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的工作,承办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制,也可以根据审议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待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一审前的具体工作,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为主,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论证;
(二)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二审前的具体工作,以及修订、废止和批准法规的具体工作,以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继续参与调研、协调、修改;
(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秘书长批转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初审;
(四)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工作或办事机构初审情况的报告,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交有关单位修改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草拟法规草案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该法规草案作出说明,并派专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
(六)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法规草案的修改说明。
第三十四条 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地方性法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常委会批准时,应附上制定该法规的说明及其有关材料,送常委会办公厅;
(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秘书长批转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三)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请的地方性法规审查后,应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批准该法规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常委会认为该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需要进一步调研、协调、修改的,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由报请的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六)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提出修正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监督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办法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工作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违法的选举、任免、罢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八)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系全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措施;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提案人。
提案人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列入议程的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案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通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颁布或者发布的同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公布的同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国家机关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撤销或者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
(三)依法撤销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束后,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
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被提出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条 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法律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案表决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第五十四条 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常委会举行的颁发任命书会议。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
第五十六条 省人大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或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或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对申诉、控告、检举的事实进行调查,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可以分别制定履行各项职责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制订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1987年11月2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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