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46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
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1999年7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注3),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对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对非法收养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2、4、5、6、7目规定的材料;

  2.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三)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注4);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街道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委托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注5)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2 此处原文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4 此项原文为: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注5 此条原文为: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1),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万元(含5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注2)。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六、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七、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由行政机关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区、街道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与有关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在发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当事人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凭银行收据分别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广东省行政单位罚没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依法罚款。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1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引进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及成套或配套的工艺技术等技术软件。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 进口重要的测试仪器及样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全过程(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出国考察、人员培训、项目实验、验收、消化吸收等)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引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引进项目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六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引进项目的生产线(包括设备)及由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我国相应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引进项目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标准体系,标准技术水平要先进合理,其水平不得低于国内现行标准。
3.引进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利于节约能源。
第七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及有关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是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技术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2.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在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应慎重研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引进项目所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的输入、输出接口,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 凡属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不予审批。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首先由项目引进单位组织本单位标准化人员或聘请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自查,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之一,然后上报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应与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即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审查时,应吸收熟悉标准化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1.凡属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部标准化管理部门聘请与引进项目有关的标准化专家或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
2.凡属地方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按本地区统一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为了做好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引进项目的计划抄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下列标准化内容
1.对产品的国内外标准水平进行对经分析,要求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计划部门在建议书阶段应对引进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并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二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下列标准化内容
1.搜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等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并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这些标准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分析对比结论,为引进项目提供决策性依据。
2.分析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差异情况,并提出引进技术标准的处理意见。
3.提出与外商谈判时需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清单,并注明标准的时效性。除主要的标准如产品技术条件、规格系列、质量指标、试验方法(包括仪器)、包装、贮存、运输、验收标准及主要原材料标准以外,还应包括环保、安全、卫生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以及有关的其它标准。
4.提出标准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
5.由引进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审查报告(见附件)。
6.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标准化审查由可行性研究评审单位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章 谈判、签约、考察和培训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对外谈判的人员,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并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要求。对外谈判在必要时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其谈判方案中的标准化内容如下。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标准化要求是洽谈和签约的主要依据。
2.将要求外商提供与引进项目有关标准资料清单提交外商达成协议。
3.要特别强调外商提供关键原材料标准,并协商解决原材料立足于国内以及我国国产原材料代用问题。
4.要按国际单位制引进技术和设备。若有例外,要求外商对技术标准中出现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
1.引进化工产品生产技术的项目,应包括产品质量标准、配方标准、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及半成品质量标准、原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包装、贮存、运输和环保标准等。
2.引进设备制造技术项目应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检验方法标准,制造工艺标准,设备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标准及易损件图纸,安装调试、验收标准等。引进设计技术项目时应有设计标准。
3.进口设备项目应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设备及易损件清单、安装尺寸及总装图纸以及验收标准等。
4.在谈判中已确定提供的其它标准、技术文件和标准化要求。
第十五条 出国考察应包括考察国外标准情况,出国培训人员要了解和掌握与引进项目有关的企业标准,应积极搜集有关的标准资料。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内容及标准的水平分析。

第五章 引进项目验收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章 引进项目的验收工作应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加。以检查外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及技术文件是否齐全配套。
第十七章 项目引进单位对主要标准资料要尽快组织翻译整理、编目归档,或由引进单位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翻译。
第十八章 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经鉴定后,引进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其产品的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引进技术的标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并依据本地区要求制订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报告
项目名称
━━━━━━━━━━
项目引进单位
━━━━━━━━
主管部门
━━━━━━━━━━
编 写 说 明
1.引进项目与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对比分析表按《实施细则》中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填写。
2.“对比分析结论”一栏,按《实施细则》第六、七、十一、十二条要求填写结论意见。
3.“已收集到的标准明细表”一栏,应填写已收集到的主要有关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机构。其中包括有关的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国内先进企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
4.“要求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清单”及“谈判和签约中标准化工作方案”两栏,应填写拟在谈判和签约过程中提出由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内容及其它标准化要求,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拟定的谈判方案。
5.“项目审批部门意见”由可行性研究审批部门填写,“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填写。
6.标准化审查报告一式三份送审批部门,其中计划、规划、标准等管理部门各一份。
┏━━━━━━━━━┳━━━━━━━━━━━━━━━━━━━━━━┓
┃ 引进项目名称 ┃ ┃
┣━━━━━━━━━╋━━━━━━━━━━━━━━━━━━━━━━┫
┃ 引进项目内容 ┃ ┃
┣━━━━━━━━━╋━━━━━━┳━━━━━━━━━┳━━━━━┫
┃供方国别及厂商名称┃ ┃ 外汇金额 ┃ ┃
┣━━━━━━━━━╋━━━━━━╋━━━━━━━━━╋━━━━━┫
┃ 引进单位 ┃ ┃ 引进单位负责人 ┃ ┃
┣━━┳━━━━━━┻━━━━━━┻━━━━━━━━━┻━━━━━┫
┃ 已 ┃ ┃
┃ 收 ┃ ┃
┃ 集 ┃ ┃
┃ 到 ┃ ┃
┃ 的 ┃ ┃
┃ 标 ┃ ┃
┃ 准 ┃ ┃
┃ 明 ┃ ┃
┃ 细 ┃ ┃
┃ 表 ┃ ┃
┃ ┃ ┃
┗━━┻━━━━━━━━━━━━━━━━━━━━━━━━━━━━━┛
┏━━┳━━━━━━━━━━━━━━━━━━━━━━━━━━━━━┓
┃ ┃ ┃
┃ 要 ┃ ┃
┃ 求 ┃ ┃
┃ 外 ┃ ┃
┃ 商 ┃ ┃
┃ 提 ┃ ┃
┃ 供 ┃ ┃
┃ 的 ┃ ┃
┃ 标 ┃ ┃
┃ 准 ┃ ┃
┃ 资 ┃ ┃
┃ 料 ┃ ┃
┃ 清 ┃ ┃
┃ 单 ┃ ┃
┃ ┃ ┃
┗━━┻━━━━━━━━━━━━━━━━━━━━━━━━━━━━━┛
标准对比分析和结论
┏━━━━━━━━━━━━┳━━━━━━━┳━━━━┳━━━━┳━━┓
┃ 标准名称┃拟引进项目标准┃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备注┃
┃标准分析项目 ┃ ┃ ┃ ┃ ┃
┣━━━━━━━━━━━━╋━━━━━━━╋━━━━╋━━━━╋━━┫
┃ 主要参数和质量指标 ┃ ┃ ┃ ┃ ┃
┣━━━━━━━━━━━━╋━━━━━━━╋━━━━╋━━━━╋━━┫
┃ 原材料及能源标准 ┃ ┃ ┃ ┃ ┃
┣━━━━━━━━━━━━╋━━━━━━━╋━━━━╋━━━━╋━━┫
┃ 电源及计量制度 ┃ ┃ ┃ ┃ ┃
┣━━━━━━━━━━━━╋━━━━━━━╋━━━━╋━━━━╋━━┫
┃ 安全、卫生、环保 ┃ ┃ ┃ ┃ ┃
┃ 及劳保标准 ┃ ┃ ┃ ┃ ┃
┣━━━━━━━━━━━━╋━━━━━━━┻━━━━┻━━━━┻━━┫
┃ 对比分析结论(先进 ┃ ┃
┃ 性、适应性、经济性、 ┃ ┃
┃ 可靠性) ┃ 引进单位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
┗━━━━━━━━━━━━┻━━━━━━━━━━━━━━━━━━━━┛
┏━━┳━━━━━━━━━━━━━━━━━━━━━━━━━━━━━━┓
┃ ┃ ┃
┃ 谈 ┃ ┃
┃ 判 ┃ ┃
┃ 和 ┃ ┃
┃ 签 ┃ ┃
┃ 约 ┃ ┃
┃ 中 ┃ ┃
┃ 标 ┃ ┃
┃ 准 ┃ ┃
┃ 化 ┃ ┃
┃ 工 ┃ ┃
┃ 作 ┃ ┃
┃ 方 ┃ ┃
┃ 案 ┃ ┃
┃ ┃ ┃
┣━━╋━━━━━━━━━━━━━━━━━━━━━━━━━━━━━━┫
┃ ┃ ┃
┃ 标 ┃ ┃
┃ 准 ┃ ┃
┃ 化 ┃ ┃
┃ 管 ┃ ┃
┃ 理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项 ┃ ┃
┃ 目 ┃ ┃
┃ 审 ┃ ┃
┃ 批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
┃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