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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4:43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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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整顿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尽
快转发所辖区域内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并依照《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法。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
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
《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二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五、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查证制度,对于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实施登记备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情况问询和查证,如发现有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
其申请不予批准。
六、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被依法吊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再受理上述有关人员参与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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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刘成江


  根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为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立足现实国情,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关于这方面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双重性的权利,即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具体操作则可按以下要求进行: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离婚时也可将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一方可给予对方相应补偿,从而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解决引例中李某的困惑,也可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为了切实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切实保障《继承法》的实施,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继承取得或赠与所得归个人特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示的例外。
  二、细化、健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虽然设立了特有财产制,但内容却很不完善,仅确认了静态财产的归属关系,而对动态财产的流转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相关问题,则没有涉及。因此,首先应明确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具体就是要明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次是要细化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这方面的立法应当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并举的方式。特别是对个人特有财产的孳息,添附应有具体有规定。最后增设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责任及补偿请求的规定。特别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动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较多,离婚时则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法律赋予相对人补偿请求权,这样更趋合理、公平。
  三、规范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与程序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应当在双方结婚时或结婚之后进行,避免出现结婚之前约定财产的弊端。在规定约定形式为书面形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登记与备案制度,以防止夫妻双方合意借约定财产制逃避债务。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四、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已成为大部理论研究者的共识,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我国也很有借鉴的必要性,而且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也是切实可行的。其理由在于它是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为了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婚姻法中补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首先是明确规定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借鉴外国经验及立足现实国情,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夫妻分居;(2)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抵债的;(3)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其次是明确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应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观念、意识正在建立,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青年一代,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把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对分离的观念也变得容易被公众所接受。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说明,夫妻关系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又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既定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发生冲突,因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深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即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社会的公平。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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