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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53:28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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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4]44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曾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141号),为方便报验单位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提高进口备案工作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实施以来报验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司决定对该程序进行修改,增加安全性措施,修改“报验数量”项目中单位表述。具体修改的内容见附件。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报验单位及时到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更新的软件,并使用该软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

  同时,我司对“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R1.0版”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将升级说明、升级程序及更新的进口药品报验程序刻制成光盘下发给各局,请你们按照升级说明升级“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如在使用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改的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改的内容

  一、修改了“报验数量”栏目。去掉了单位“公斤”的固定项。

  二、修改了“保存备份”、“打印留存”和“打印报送”的功能。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保存备份]:该健的功能为保存正在编辑的文件。保存前如没有点击过[打印报送]按钮,则校验码不变。如果点击过[打印报送]按钮,则改变校验码。
  [打印留存]:该健的功能为需要留书面文字的单位服务的,可打印书面文件,但打印出的书面资料,在校验码后面加上“-T”。书面资料校验码与电子件一致。
  [打印报送]:该健的功能为打印报送的表单,同时生成新的校验码,打印的报验单在校验码后面加上“-B”。保存的电子件与书面资料校验码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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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邮电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要,根据全国邮政工作会议关于清理、修改邮政规章制度的精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首批对现行国内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全网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改变部分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要求。
(一)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一般应以现行规定为准,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可适当放宽。放宽后的最大重量以10公斤为限,最大尺寸以长度不超过90厘米,长度以外最大横周不超过120厘米为限。对超大的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必须请用户使用封装箱或坚韧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确保邮件在传递过程中不破损、不散失。各邮政营业部门应备足封装用品,供用户选择使用。
(二)改变国内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规定,由现行的长15厘米、宽10厘米,改为长16.5厘米、宽10.2厘米,与信封GB/T1416--93国家标准普通信封最小尺寸一致。国内明信片的最小尺寸不变。
(三)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仍维持现行规定。对超过包裹最大重量、尺寸限度的批量超大包裹,可收寄后由收寄局所在的市、县局负责组织点对点的汽车专车运输,直接投递,不得发交火车或发他局经转。如投递局同意,可以与投递局协商解决投递问题。
(四)印刷品必须平直封装,不得卷寄(包括邮发报刊的圆卷)。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对卷寄的印刷品一律作退回处理。纸质品包裹,除怕折必须卷寄的以外(如挂历),也必须平直封装。
二、目前,全国大多数市、县局都已经邮总批准开办邮政快件业务,部分尚未开办的市、县局在具备条件后是否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但必须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并对外公布。1992年4月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随即废止。
三、使用微机处理邮件的,为提高处理速度,充分发挥微机效能,在打印、登单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但手工处理邮件的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变。
(一)收寄国内包裹打印包裹详情单时,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但检查人员名章必须在实施检查后逐件加盖,不可以使用微机打印。
(二)收寄国内各类给据邮件,收寄清单上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和登单人员名章,也可以不登记收件人姓名和寄件人地址、姓名。为稳妥解决保价函件及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的及时赔偿问题,在“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中增加寄件人地址内容,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国内各类邮件封发清单、路单上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及经手人员名章。
(四)国内各类邮件封发清单上可以不再登列投递局名。
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及经办人员名章,其戳面打印规格必须符合邮电部的统一标准,不得各行其事。
四、业务量特别大的省会市局或指定转口局的分拣封发部门,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对挂号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可以简化内部处理手续,不逐件详细登记,只登记总件数,但必须做到双人复核下袋、数字准确、一袋一单,保证分拣封发质量。营业收寄部门对发往分拣封发部门的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投递部门对分拣封发部门发来的未详登的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必须按现行规定根据实物逐件详登,不可以简化。对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只登记总件数的,由于不能提供相关邮件发寄的详细节目,接收局不再受理相关邮件的查询。凡寄件人提出邮件查
询申请的,收寄局按规定先行赔偿,由第一个简化处理手续的封发局负责归垫。
五、对邮件处理规格质量实施检查,是确保全程全网通信质量的有效办法,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检查的数量,一般仍应以现行规定为准,但对业务量特别大,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局,可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确保邮件传递处理质量的原则,确定合理的检查周期、检查数量及检查办法。
六、根据《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局分管农村通信工作的局长每季(月)应保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农村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农村分支机构的专职支局长每月应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邮电所、代办所和农村邮路进行检查;农村邮政检查员每月应有三分之二时间深入农村分支机构、邮路进行检查。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上述的统一规定有的局很难落实。但必须明确,农村邮政通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通信服务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上述三级管理人员。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依据加强管理,确保农村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管理人员对农村邮政通信工作实施检查的时间和办法。
这次修改规章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一)有利于邮政业务发展,拓展邮政市场;(二)有利于邮政技术进步,提高邮政处理能力;(三)有利于提高邮件传递速度,适应社会需求;(四)有利于严密邮政通信组织管理,确保通信服务质量。邮政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业,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其顺利进行。对邮政规章制度的修改,绝不是放松管理,而是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邮政规章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局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部邮政总局,以利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修改。
附件:保价邮件内件清单
(邮1112)
保价邮件内件清单
寄件人------------
地 址------------ 邮件号码 第 号
--------------------------------------------------------------
|顺序| 保 价 物 品 名 称 |物品数量|保 价 金 额|
|----|--------------------------|--------|--------------|
|1 | | | |
|----|--------------------------|--------|--------------|
|2 | | | |
|----|--------------------------|--------|--------------|
|3 | | | |
|------------------------------------------|--------------|
| 共 计 | |
--------------------------------------------------------------
内件核对无误:
---------- ------------
寄件人签章 收寄人员盖章
注:一式二份,底份加注邮件重量存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民电[1989] 149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 126号)精神,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各地除继续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外,从即日起,要建立按时报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二、三月份:一季度一报,于四月五日前上报。
二、四、五、六、九、十月份:每月一报,于下月五日前上报。
三、七、八月份:每旬一报,于下一旬五日前上报。
四、十一、十二月份:两月一报。于次年一月五日前上报。
五、突发性大灾,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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