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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3:29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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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8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使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内人专字1199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并要与同级组织、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扶贫、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我市乡土人才 队伍建设。
第三条 乡土人才范围:
(一)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运输、建筑、医疗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的乡土实用人才;
(二)在旗县区基层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的人才;
(三)农村中技术冒尖,效益显著,事迹突出的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村办企业、民办实体中非全民所有制身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农村中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尸的技术骨干;
(五)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业绩突出的村干部。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事部门要把乡土人才纳入人事人才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范围,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中,不断完善乡土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办法,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分布广泛的乡土人才队伍,为我市农村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五条 加强市、旗(县、区)、乡(镇)三级乡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各级乡土人才培养、使用办法,并要建立三级乡土人才信息库,提供需求信息,搞好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乡土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与考核。考核工作由旗县区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土人才的事迹宣传工作创造有利于乡土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不定期举办乡土人才技术推广讲座和技术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培训一批能人,带动一方百姓,搞活一片经济”的人才效应。
第九条 定期选拔表彰一批成绩突出的优秀乡土人才。
(一)选拔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品德优良,群众威信高,在群众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选拔推荐: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以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帮助当地群众共同致富,示范作用显著, 众所公认;
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品种不断提高科技种植、养殖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被旗县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在推广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成效较显著;
4、创办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受到旗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和奖励。
(二)选拔程序
乡土人才选拔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逐级申报,层层筛选,择优推荐的办法。
乡土人才所在的乡镇在村委会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择优后确定为乡镇级乡土人才,并颁发证书;旗县区人事部门对乡镇所报乡土人才,再次进行筛选,择优后确定为旗县区级乡土人才并颁发证书;市人事部门对旗县区所报乡土人才再次择优后确定为市级乡土人才,颁发证书,并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兴办民办科研实体和开发型经济实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化项目,科技、工商、农行、扶贫等部门在审批、办证和贷款、经费资助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十一条 旗县区级人才市场,要把乡土人才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之一,集开发与交流为一体,积极促进乡土人才进入人才市场,主动搞好人事代理等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乡土人才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高理论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组织各层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乡土人才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为乡土人才传授科技知识,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对贡献突出并取得科技成果的乡土人才,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符合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乡土人才,可参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拔尖乡土人才,可推荐到各类大中专院校进修学习和技术培训,对成绩优秀者,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历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土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拔尖乡土人才,可推荐进入村级领导班子或到乡镇“五站”工作。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应建立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对于本地区乡土人才的开发和培养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乡土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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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市经济开发区、谯城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拨,划拨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打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组成(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集体土地补偿费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发给缴费凭证)。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收缴,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7000元;三档为108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科,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及业务指导。谯城区劳动保障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市经济开发区、谯城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九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身份认定和审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填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并公示;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公示;

(五)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8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100元。

(三)个人缴费,但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6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0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四)个人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10元,个人帐户资金7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6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40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履行参保登记程序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按月领取80元基本养老金。也可按本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数额缴纳资金,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除按本条规定执行外,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当其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还欠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违者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必需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保障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2006〕3号)同时废止。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央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

  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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