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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0:03:29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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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是1981年3月2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该决议的贯彻实施,对于发挥代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绝大部分物价已由市场调节,省人大代表随时检查物价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检查物价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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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州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州政府和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是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州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州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和行使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执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自主地安排、管理全州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州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州长办公会或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负责处理州政府机关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副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受州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五)州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布局和行政要求


  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八、州政府按照上级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九、州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需要分别向省政府和州委请示或报告,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送州政府,同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州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州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二、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州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督查落实


  十五、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十六、督查工作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协调落实。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十七、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八、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对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州长确定。
  二十八、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方案、政策、举措等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研究全州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州长意见另行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州直部门和县(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州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提出,或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州政府领导签发。
  三十一、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
  三十二、以国务院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需召开全州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州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必须开到乡镇、街道的,需报经州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县(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州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三、州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州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各部门、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三十五、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公文处理一律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为避免领导同志重复批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秘书不要直接受理未经秘书处登记、注批、审核的文件。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八、州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州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州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三十九、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一、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州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四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四十四、副州长、秘书长外出离开延边,应事先报请州长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时,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假,超过5天的,需经州长批准;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离开延边5天以上的,需经州长批准。
  四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四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严谨、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等


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按照“三多一少”流通体制健康地发展,强化宏观管理,坚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日用工业品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生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和日用杂品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服装鞋帽、小五金和小食杂等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第三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国营商业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
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日用杂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商业管理机构,受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的委托,按照本办法和商业行业发展以及网点布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系统开办的地处所在县(市)镇以下(包括县政府所在地镇)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 发 资 格
第四条 开办批发企业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视经营范围不同,自有流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十万元至四十万元(预算内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其定额贷款可视为自有流动资金)。
(二)有明确的商品经营范围和正当的商品进销渠道。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营业室(含样品室)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或专门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商品检测、检验手段(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 开办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布局、市场容量和行业结构规划的需要。
第六条 开办批发企业,必须分别由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批发企业分别由省商业行政部门、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方可营业。
第七条 批发企业的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网点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必须经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更变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批 发 范 围
第八条 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初审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经营范围经营批发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国家及省计划管理商品、国家和省规定的某些特殊性商品,化学危险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具体品种由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布)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零售商业企业具备批发企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兼营一般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品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搞好地方日用工业产品的经营,支持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
第十四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批发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安排好经济区市场的责任,组织好经济区日用工业品的市场供应。
第十五条 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设立的批发企业,应当承担优先安排省内市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城镇的批发企业之间不准进行再批发业务,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二级批发企业对其他批发企业的日用工业品批发、调拨业务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坚持为基层零售商业企业服务,降低批发起点,方便进货,允许自由选购。
批发企业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搞行业垄断或地区封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企业,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批发企业审查批准件,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批发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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