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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0:49:17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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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10720

【实施日期】 20011001

【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题注】 (2001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区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国家统一布局,专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天气、气候监测预报系统(含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其气候资料信息处理、分析服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及气候资源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开展的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项目;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项目;
(四)气象卫星遥感技术在森林火险、生态环境、农作物长势监测及产量预报中的开发应用;
(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置的气象台站;
(六)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设的其他气象事业项目。
第七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线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边沿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分别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八倍以上、三倍以上;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为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一般气象站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八倍以上;
(三)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近边沿距离为三十米以上,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高杆作物;
(四)高空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二十米范围内应平坦,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和其他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五)天气雷达探测方向的遮挡物,对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大于零点五度,雷达站周围应当避免电磁等干扰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不利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建设。
第十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确需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待新站建成并经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开工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责任区划分,负责制作和向社会公开发布。
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和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根据需要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以及声讯服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无线寻呼系统、电子屏幕等媒介,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和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出,具体播出时间、时限和次数,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制作。
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保证制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所需常规的气象服务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等公益性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用户需要,可以依法开展以下气象科技有偿服务:
(一)专为用户需要加工制作的专业、专项气象预报、警报,气象情报;
(二)为诉讼、保险索赔以及为非气象机构气象探测数据提供气象鉴证;
(三)专为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提供气候论证和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的统计、加工、分析的气象资料;
(四)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和维修;
(五)防雷、防静电及其相关工程的服务;
(六)气象科技培训、咨询,气象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八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由其授权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从事充灌、施放氢气充填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的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冰雹、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加强监测和预报,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提出防灾减灾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预测信息时,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监测和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人工增雨作业区域和防雹布点的审核、报批及作业资格审查;组织购置和调配人工影响天气所需专用物资和装备;监督作业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作业效果的分析、验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民航、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仓储场所、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设施和其他需要防雷、防静电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中新建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防静电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当地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工作。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本辖区内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测质量抽查。
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防静电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对申报检测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和经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检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全区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应当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供。
非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符合气象业务规范,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与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该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损毁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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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已于1993年10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施行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
二、农转工人员(包括经批准的自愿自谋职业者)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每人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其他区、县每人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补助费具体规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农转工条件的人员,首先由建设征地单位尽量自行安置;建设征地单位确实自行安置不完或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建设征地单位应向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区县土地局会同劳动局,组织被征地单位、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多安置渠道办法,进行安置。这些多渠道办法凡是有条件的,都应积极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置单位,应根据农转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落实多渠道安置方案,凡是符合多渠道安置精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
四、根据《安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除经市政府常务会决定者外,建设征地单位必须办理完农转工安置工作,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各区、县土地局方可允许进地开工。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安置的农转工人员须先办理自愿自谋职业手续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1994年1月8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修订后的《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原《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6.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员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员证换证

3.驾驶员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员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3.临时用地

十五、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四、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五、跨县(市) 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六、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市本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医执业许可(市畜牧业发展局)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服务业委员会)

三十五、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七、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八、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或用途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九、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四十、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市卫生局)

四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二、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三、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四、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含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中直在辽及省属企业除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九、导游证及出境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五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5.9.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7.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O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O.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铁岭新城区)(市规划局)

13.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五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3.新职业办学、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4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三、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四、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县)(市烟草专卖局)

六、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七、占用、利用县级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八、占用、利用干线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干线公路(跨市)(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3.在干线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4.设置非公路标志

九、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二、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七、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七、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八、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对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软件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一、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二、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监狱劳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四十九、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一、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二、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73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三、市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市物价局)

四、城市公交票价(市物价局)

五、企业技术改造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3.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六、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七、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八、民族成分的鉴别和变更(包括对错误民族成分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

九、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十、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十一、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五、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六、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七、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八、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九、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及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许可(省委托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特殊工时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九、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一、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二、城市供水日调水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供水工程的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三、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五、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八、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九、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四十、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路树砍伐许可(市交通局)

四十一、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市水利局)

四十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养殖使用许可(市水利局)

四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600元以内/每人)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四十四、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四十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八、酒类批发经营临时性许可(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其解押(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五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五十一、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二、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五十六、放射性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明(市卫生局)

五十七、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十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六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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