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59:35 浏览: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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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5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临时占道摊点,加强市容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道路、广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事权划分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市区15条主要道路和环城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区(含开发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范围外其它道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道摊点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影响群众生活、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定点布局。市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征得市市容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要路段和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营性占道;一般路段和区域严格控制经营性占道的数量;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相对集中设置摊点,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临时占道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
第七条 对现有的经营性占道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可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限期取缔。
第八条 经营性临时占道只收取环境卫生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摊位管理费。
第九条 市、区市容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严格管理,根据需要招聘临时协管员,同时聘请专门的清扫保洁队伍(人员),负责全过程的卫生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和全过程监控。招聘临时协管员和清扫保洁人员应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 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三) 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从事餐饮经营的还必须自备泔水桶,使用清洁燃料;
(四) 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五) 不得损坏道路、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六) 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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