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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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统一专利申请文件的用纸规格,以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管68理以及专利文献的印制和交换,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情、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的规格改为297mm×210mm(A4)。申请文件字体的高度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
应当在2.5mm至3.5mm之间。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应当留有25mm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mm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mm空白。(具体规格请参见样页)
特此公告。
1995年7月30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当前,挂历出版和销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
利,无视国家有关出版、印制挂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和印制挂历销售;有的出
版和发行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哄抬挂历定价,以“高定
价、低折扣”兜售和倾销挂历,严重干扰了挂历出版和发行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
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严肃出版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保证挂历出版、销售的健康发展,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消费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改革书刊定价管理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2]1803号文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用于公开发行的挂历必须由
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严禁
买卖书号出版挂历,严禁印刷厂加印挂历出售,违者要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挂历出版、销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7)财文字第115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
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
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不得出具发票,购买单
位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挂历出版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定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局根据挂历出版的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公布
挂历最高限价,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备案。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
按照挂历限价标准确定挂历定价,并明码标价。凡擅自提高定价标准,违反挂历限
价管理规定的,按物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监管部
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规情节,
给以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四、销售挂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不得以实
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的促销活动。挂历批发单位的一级批发折扣不得低于60%。
批发或零售单位均不得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进发货单位在进发货
中获得的优惠折扣,要如实入帐。违反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今年已出版、销售的挂历,要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4]50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定价过高,
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中国和突尼斯关于中国增派医疗组赴突尼斯工作的换文
中国 突尼斯
中国和突尼斯关于中国增派医疗组赴突尼斯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24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先生侯野烽阁下:
我谨代表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向你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关于中国增派一个医疗组达成协议如下:
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增派一个由以下十名中国医生组成的医疗组:两名外科医生、三名内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两名妇科医生、一名外科麻醉医生和一名针灸医生。
上述医生将在凯万省级医院工作并配备一位译员和一位厨师。
另外一名新增派的麻醉医生将在马迪亚省级医院工作。
上述中国医生、一位译员和一位厨师均为在突尼斯工作的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
以上如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一九七三年六月五日签订的医疗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本换文共两份,每份用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顺致崇高的敬意。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合作司大使衔司长
哈迈德·阿马尔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于突尼斯
(二)我方去文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合作司大使衔司长先生哈迈德·阿马尔
阁下:
我谨收到你今天的来函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向你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侯 野 烽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于突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