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0:29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五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它类似本规定的费用。
二、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沿海、内河旅客和货物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按平均每换算吨公里五厘计征。为便于操作,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五厘换算为按客票票价的9%计征。对交通部所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和货物征收运输附加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向其重复征收建设基金或附加费。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
上述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等建设,支持建造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由交通部负责征收、使用。征收上述两费的实施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另行颁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货物交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5月11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五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签字)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硼砂
  二、石棉
  三、滑石粉
  四、无定形石墨
  五、建筑材料
  六、蛋品
  七、冻家禽
  八、绵羊及山羊肠衣
  九、羽毛
  十、茶叶
  十一、绸缎及丝绸复制品
  十二、文教用品
  十三、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

  一九六五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铝压延材料
  二、铜压延材料
  三、无缝钢管
  四、精铬
  五、锰铁
  六、铬铁
  七、聚氯乙烯及塑料
  八、电缆
  九、化工原料
  十、工具(锯片)
  十一、一般消费品
  共1,200,000英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
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
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
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
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
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
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
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
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
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
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
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
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
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
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
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
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
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
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
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缔结的日
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
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
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
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