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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15:59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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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1990年3月14日,海关总署

第一、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申请自费朝觐的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工作联合办公室或由政府宗教和公安部门会同审批。审批事项包括:(1)政审;(2)经济条件——本人应有足够费用;(3)年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岁;(4)体格检查,需提交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5)妇女应有符合教义规定的同行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包括按现行政策不宜出国的,经查明利用朝觐出国经商或留学的,年老体弱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以及一九七九年以来已经朝觐过的人,一律不得批准。各地主管部门务必认真配合,严格把关。凡利用审批权限搞不正之风的,除查处经办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加强组织工作
组织自费朝觐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涉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是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的关键。从一九九0年起,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仍按以往办法每四十人组成一个团,各团必须安排正副领队,其人选由各地审定。其他各省、区的组团工作到北京集中后由中国伊协协助办理。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标有汉文和维文(或阿文)的标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新疆的标志牌由当地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其它地方由中国伊协负责制作。
请各地继续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不得为朝觐人员搞大规模的迎送活动。
第三、出国前的集中地点和行经路线
新疆自费朝觐人员在乌鲁木齐市集中,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由乌市直飞沙特吉达。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及其它地方的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先到北京集中,再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直飞吉达。具体出发时间和每批人数,由中国伊协会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沙特航空公司商妥后,分别做出安排。
从一九九0年起,自费朝觐人员一律不再经过土耳其、巴基斯坦。
第四、关于外汇兑换数额
由乌鲁木齐、北京出发的自费朝觐人员,除分别由原地中国银行开给用人民币购买乌鲁木齐——吉达、北京——吉达往返国际机票的证明外,每人用人民币兑换柒佰伍拾美元。以上所需外汇数额,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私人用汇计划中批汇。但有关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外汇额度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数。各省的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在当地中国银行凭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汇证明兑付外汇。
第五、关于向自费朝觐人员收费和自带外汇数额问题
除往返国际机票外,自费朝觐人员应交的其它费用:(1)在麦加、麦地那的住宿费、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食宿费,按实际需要计算共贰佰贰拾美元,均由各人所在团的负责人收齐后,一次交给朝觐工作团,多退少补。(2)入沙签证费和朝觐税、往返于吉达——麦加——麦地那的交通费、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交通费、宰牲费共叁佰贰拾美元,均由各团负责收取、保管、支付,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一律于行前交齐,不交齐者不得成行。
在沙特期间的其他伙食费用为贰佰壹拾美元,自带。
第六、关于护照及其保管和在京办理签证问题
经地方批准发给自费朝觐人员的护照,由经办单位派专人来京,在规定的期限内(今年为四月三十日前)送交中国伊协通过沙特驻京机构办理入沙签证,过期不办。
朝觐人员的护照和国际机票,统由在团内指定的专人保管,直到朝觐完毕返回国内为止。负责保管的人务必加强责任心,严防丢失。
各朝觐人员回国后的护照仍由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保存。
第七、关于出入境时随带物品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不得携带货物在外出售;入境时,只免税放行自用并且数量合理的衣料、衣着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入境所带物品不得超过我民航规定标准。超重部分就地处理,或按民航规定交纳超重费。随带物品应注意包装,不得过于零散。出入境时,朝觐人员应主动接受海关和边防人员的检查,办理应办的手续,维护海关和边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凡不服从检查,借此滋事或搞违法活动的,应依法处理,不得成行。
第八、关于出国前的组织学习问题
出国前需在集中地组织朝觐人员学习。结合当前形势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学习一般宗教知识和朝觐须知;沙特简况和涉外常识、外事纪律等。要求他们服从领导、遵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卫生、衣着整洁,在国外表现出新中国穆斯林应有的精神面貌。为此,中国伊协将提前举办朝觐业务培训班,由有关省区派部分带队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该会安排。
第九、关于派遣朝觐工作团问题
朝觐工作团组成人员分别由各有关地方政府宗教部门和中国伊协选配,经中国伊协报国务院宗教局审定。其条件是:懂政策,并有一定宗教知识,有外事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业务干部,应能讲阿拉伯语或英语。工作团成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所需外汇,包括食宿、交通、工杂等费用,由中国伊协选派的,由该会负担;属于地方选派的,由当地派出单位报省(区)领导审定后核拨。此类款项要统一使用,凭支付单据或其他开支证明报销,本人不得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朝觐工作团的任务是为朝觐人员服务,负责办理入沙签证,联系机票,并分赴沙特的吉达、麦加和麦地那安排食宿交通及其他联络事项。拟派先遣组(四人,新疆和中国伊协各二人)提前去沙预作安排。朝觐团在沙期间,应争取我驻沙商代处的指导和帮助,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承诺,应先报国内审定。
第十、关于以探亲名义去朝觐的问题
自一九八五年起,探亲和自费朝觐即分开办理。但近年来出国探亲者中的大多数人实际上是借探亲的名义去沙特朝觐,部分人员素质低,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国外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考虑到国家暂时经济困难,为节省外汇和加强管理,对持探亲护照实际上去朝觐的人,要从严掌握,在人数上加以限制。按申请先后及本人条件,分批逐年予以安排。对他们从国外寄来的“邀请书”要认真核查,防止弄虚作假。对邀请书等证明材料审查,仍按(89)国宗发字045号通知办理。对持有效期限出国探亲护照,申请再次出国探亲并朝觐的人,应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对此,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教育。对探亲又去朝觐人员应兑给的外汇数额,仍按出国探亲办理。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按(85)署行字411号文《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出国探亲朝觐的人,各地也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加强管理,尽可能采取统一往返的办法,避免分散出国而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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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五”指挥部关于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奖惩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五”指挥部关于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奖惩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防五”指挥部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奖惩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反映,望告区“防五”指挥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五”指挥部关于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奖惩试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关于在三、五年内扑灭牲畜五号病的<<紧急通知>>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认真执行国务院、农牧渔业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防制工作成绩显著,按期或提前完成扑灭牲畜五号病任务者,对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评比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防五”指挥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凡涂改、借用检疫证明或采取其它手段阻碍和拒绝进行牲畜防疫、检疫,不按规定处理五号病畜,按每头牲畜不少于30元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疫情严重扩散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第三条 从外地购进活猪及畜产品(包括头、蹄下水及胴体),必须经产地检疫机关检疫、检验出具证明方可销售。违者按每头20元、胴体产品每斤3角进行罚款;引起疫病扩散者,按情节加重罚款。
第四条 私人非法贩运、屠宰、出售五号病牲畜及其产品的,除没收刀具及所得全部收入外,并按每头牲畜50元以下处以罚款;经营、加工单位明知故犯,鲜销五号病猪肉者,处以500  ̄5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其单位有关领导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人员(包括押运员、驾驶员)运输未经检疫、检验的活猪及其它畜产品者,每头罚款10 ̄30元;拒绝检疫处理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 凡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规定程序检疫,随意开证或开假证明致使五号病牲畜得以贩运销售者,每次处以20元 ̄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制度,不得隐瞒疫情,违者除病变猪和同群猪按规定扑杀高温处理外,按每头猪处以10 ̄30元的罚款。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现疫情,不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报告县“防五”指挥部,县“防五”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不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诊断,并采取措施,地、市指挥部在接到县指挥部报告后,不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贻误时
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警告、通报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经检疫部门确认为五号病畜后,不在三天内扑杀处理完毕者(数量过多,不超过一个星期),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罚款。
第十条 经济处罚由当地县以上(含县)兽医检疫机关或畜牧兽医站执行;有违反<<食品卫生法>>者,会同卫生防疫机关共同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罚款收入50%交国库,50%由当地“防五”指挥部留作防疫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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