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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8:48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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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三十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批准
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
第五条 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
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八条 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电影局或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令停工或重建,并处以重建所需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文化局、市电影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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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物价涨幅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有所回落,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通货膨胀形势
仍很严峻,物价涨幅回落缓慢,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投资增幅仍然偏高,实现今年宏观调控目标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宏观调控不可丝毫松懈。
抑制通货膨胀,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今年以来,国家明令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国务院没有批准过新开工基建大中型项目。但是,一些地方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在现有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大量新开工项目,致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膨
胀,资金拖欠加剧,投资效益进一步下降,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据统计,1-5月国有单位投资完成261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1%,虽然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6.1个百分点,但增长速度依然偏高;新开工项目仍在大量增加,1-5月新开工项目投资总
规模111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2%。同时,不少国家重点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139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到位率1-5月仅为16.2%,与计划要求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了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
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在把握好改革和发展机遇的同时,对宏观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有清醒的判断,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发展

经济的老路。要下决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依托现有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走提高效益发展经济的路子,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要高度认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投资规模失控会造成投资效益下降、

导致和加剧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要看到物价上涨的潜在压力还很大,形势的发展不容乐观,必须顾全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坚决控制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为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必须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今年下半年,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各地一概不得擅自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更不允许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抢先开工或在国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违反规定程序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小型

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一般不得开工。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从严
审批。中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要把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放在首位。国家专项贷款要集中安排已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能开工建设;限额
以下技术改造项目要经国家经贸委严格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后,方能开工建设及进行设备订购等。技术改造一般设备贷款项目,也要集中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各地经贸委要从严审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项目的通知》(国发〔19

95〕13号)规定,有效地控制住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开工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安排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要切实组织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实施。各地区今年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从今年起,国家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
,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国家注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资本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今年上半年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精神,进行认真检查,对于资金不落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由于超概算严重等原因造成资金缺口很大、近期又无能力解决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安排的资金必须落实,并按计划足额到位。重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未按计划足额到位的省(区、市),国家将暂停审批该省(区、市)的新项目。
三、继续加强投资资金的源头控制
牢牢把住资金源头,正确掌握资金投向,是控制投资总量和调整投资结构的关键,也是近两年宏观调控行之有效的办法。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对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
款;严禁用信贷资金作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凡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银行不得先行发放贷款;严禁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或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拆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
真审查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接受委托贷款;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对由财
政部门提供资金担保、银行用信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由财政部门指使银行用信贷资金顶替财政资金进行所谓委托贷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严禁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国家计划外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资金市场的一系列法规,对各种违
章拆借、非法集资、高利吸储和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
多头审批、政出多门,是造成近几年投资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再次重申,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地方小型基建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但审批
权限不能超越其综合平衡能力;中央小型基建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今年内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规
定。
严禁各级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硬压任务上项目,扩大投资规模。
五、加强检查监督,切实落实调控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经济和投资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亲自负责,计委、经贸委、财政、银行、审计、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今年新开工项目和投资增长情况。各地区首先要进
行认真的自查,于今年七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相应措施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要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计局、开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部门组成国务院工作组,于近期分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明年初要对各地区进
行复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995年7月14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基妇发[2003]132号),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开展群防群控,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防治“非典”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制定下发防治“非典”相关政策、标准,我部编写出版了《农村卫生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以下简称《实用手册》),免费赠送基层卫生人员。现将《实用手册》分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计划

《实用手册》按每个乡镇卫生院10册,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人手一册(附:各省市分配计划表)数量下发。

二、切实做好《实用手册》的下发工作

《实用手册》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要求在6月20日前将《实用手册》下发至乡镇卫生院,确保《实用手册》在最短时间内免费送达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手中。不漏乡,不漏人,不留空白点。

三、加强培训工作

《实用手册》重点突出了基层卫生人员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及防护、转运、消毒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健康教育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各省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实用手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早作出各地防控“非典”的预案,提高农村防控“非典”的应急能力,使防治工作能长期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省(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落实《实用手册》分发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传真卫生部基妇司健康教育处。

传真号:010-68792323

联系电话:010-68792877/68792324

联 系 人:董波、陶金



附件:《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省 市
《实用手册》分配计划表

机构数(个)
基层医疗卫生员人数
分配数量

中心卫生院
乡卫生院
合计
乡村医生
卫生员
合计



北京
59
155
214
5140
200
5340
7920
99

天津
37
180
217
6128
286
6414
9040
113

河北
699
2967
3666
89684
7059
96743
133840
1673

山西
459
1398
1857
39332
12772
52104
71120
889

内蒙古
289
1115
1404
19041
4823
23864
38320
479

辽宁
207
878
1085
26691
3309
30000
41280
516

吉林
156
671
827
16704
4490
21194
29920
374

黑龙江
270
761
1031
24368
4121
28489
39280
491

上海
 
151
151
4732
716
5448
7360
92

江苏
339
1409
1748
63157
11420
74577
92480
1156

浙江
376
2135
2511
24043
4783
28826
54400
680

安徽
389
2045
2434
46403
20097
66500
91200
1140

福建
203
749
952
21649
8218
29867
39760
497

江西
426
1248
1674
34844
6407
41251
58400
730

山东
558
1460
2018
120346
13410
133756
154400
1930

河南
556
1501
2057
99275
22182
121457
142480
1781

湖北
259
1045
1304
43230
10795
54025
67440
843

湖南
584
1970
2554
46271
18144
64415
90400
1130

广东
251
1375
1626
32920
11220
44140
60800
760

广西
189
1127
1316
36560
11609
48169
61760
772

海南
61
247
308
2631
1757
4388
7840
98

重庆
320
1400
1720
22596
8442
31038
48640
608

四川
975
5721
6696
65714
20666
86380
153840
1923

贵州
465
991
1456
20468
17508
37976
52960
662

云南
325
1204
1529
28742
10931
39673
55360
692

西藏
56
647
703
2758
1294
4052
11440
143

陕西
625
1401
2026
37178
15365
52543
73280
916

甘肃
367
1130
1497
24844
10421
35265
50640
633

青海
91
317
408
5070
726
5796
10240
128

宁夏
44
237
281
3235
1493
4728
7920
99

新疆
59
761
820
7788
4407
12195
20800
260

新疆兵团






12000
150

总计
9694
38396
48090
1021542
269071
1290613
1796560
2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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