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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2:46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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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夜市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夜市管理应当坚持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夜市及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夜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防碍道路交通。
(二)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有较宽敞、平垣、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第五条 开办夜市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城管、公安交通部门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夜市的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合理安排好摊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市、散市。
第七条 主办单位负责夜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散市后要组织专人清扫,做到市散场地净。
第八条 在夜市可以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轻工产品、音像制品及书刊。
第九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还须持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并须持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音像制品类经营者还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销许可证;书刊经营者还须
持有书刊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流动叫卖。
(二)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不准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四)不准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五)不准行医卖药。
(六)不准经销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七)不准赌博、测字、算命。
(八)不准提前进场和延迟退场。
(九)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
(十)不准践踏绿地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经营食品的必须遵守《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包括摊位费)和有关税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所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肉检部门检疫。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管、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部门或合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夜市的,除予以取缔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种类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继续经营的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没收商品。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一)、(八)项规定,在夜市流动叫卖、不按规定时间经营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一条其它各项规定,在夜市行医卖药、赌博、算命、强买强卖等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夜市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畜牧、文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予以配合,把夜市搞活管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8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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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门有关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门有关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5〕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门有关审批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协商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因公赴香港澳门有关
              审 批 事 项 的 规 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因公赴港澳有关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因公赴港澳有关审批事项规定如下:
  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省执行国家港澳政策,负责因公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办理因公赴港澳审核审批事项。
  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央外办或国务院审批;州厅级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按归口管理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其中,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赴港澳,还须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赴港澳,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三、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进行的以参观、考察、交流、参加短期授课为主的业务培训、课程培训等,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从事劳务、雇佣工作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和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等事项,由公安部门按因私渠道办理有关手续。
  四、我省中资企业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在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并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办理有关手续。该派驻企业应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其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批复。
  五、中央驻青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人员因公赴港澳,可持中央企业出具的任务批件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不再进行报批。
  六、下列情况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批件:我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我省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的官方往来;因公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的;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或培训;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
  七、我省企业派驻港澳人员实行轮换制,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工作签注的延期,由派遣部门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关于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签注,确因工作需要派出的,其中县处级以上人员须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为方便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人员需多次往返港澳且一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按管理权限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超过30天的,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九、在港澳设立非经贸类中资机构,由省政府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后审批。
  十、企业派驻港澳常驻工作人员,派驻前须参加由国务院港澳办举办的培训;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参加培训的,需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

人录发[1993]2号

1993-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人事厅)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法院、检察院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央决定在“八五”期间给法院、检察院增加编制(方案已经下达)。按照政法〔1993〕10号文件规定的精神,这次增编要贯彻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要与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办法,严格把好进人关。现就增编补充干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编补充干部的来源,主要是政法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军官,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适合人事政法工作的干部。边远地区及条件艰苦的劳改、劳教单位设立的法院、检察机关,可在批准的指标内从社会上招收部分工作人员。对于是否从企业中学过政法专业、适合人事政法工作的干部中补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二、补充干部必须坚持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和行政纪律处分。
  (二)文化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边远或条件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
  (三)年龄条件:年龄一般应限于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另行规定)。
三、补充干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大幅度的方式,全面测试拟补充干部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在考试的基础上,对拟补充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试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等由人事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省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四、要严格补充干部的审核审批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干部必须填报《法院补充干部审批表》、《检察院补充干部审批表》(表样附后),经用人法院、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
没有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的意见,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未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所补充的人员不能成为法院、检察院的干部。
  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充分认识给政法总计产编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次补充干部的工作做好,确保新进干部的质量。要加强对补充干部工作的领导,严格进人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走后门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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