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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5:08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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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连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的报告》,一并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必须认真管理,严加保护。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把设置在本单位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好。对违反规定造成损
失者,必须追究责任。

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善,发挥其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保护测量标志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天津市测绘处和其他测量单位建造、埋设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炮控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
建设的重要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供天文、大地测量使用的等级点以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测绘处管理;其它永久性测量标志由测设单位管理。市测绘处或其他测设单位(以下统称“托管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保管单位”)负责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必须接受委托
,并由双方签订委托保管书。
一、座落在工厂、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所在的单位保管。
二、座落在郊区、县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所在的乡政府保管。
三、座落在街道或公路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标志所在地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保管。
第四条 托管单位和保管单位在签订委托保管书前,应派员一起到托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察看点位,明确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托管单位和保管单位签订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一份存保管单位,一份存托管单位。保管单位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委托的负责人有变动时,应立即通知托管单位。
第六条 保管单位对接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和检查,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教育群众,不损坏标石,不拆毁、不攀登标架及附件,不在标架上设置电视天线和扩音器及其它设施。
二、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包括由于年久失修或可能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其他原因),应及时消除,或迅速通知托管单位。
三、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有移动或损坏情况,应调查原因,并迅速通知托管单位。
第七条 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准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一米范围内掘地取土。凡确需使用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土地的,或确需拆迁设有永久性标志的深井管或建筑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市测绘处或标志测设单位同意。
第八条 各项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测绘处或测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需要移动、拆迁的,应经市测绘处或测设单位同意。移动、拆迁时,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测绘处或测设单位派员到现场指导。标志的挖掘、临时
保管和恢复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工、材料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并交纳测量标志恢复测量费。恢复测量标志的工作由市测绘处负责。恢复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重新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第九条 市测绘处或测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移动或废止时,市测绘处或测设单位应同保管单位联系,改变托管内容,或终止委托关系。
第十条 市测绘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单位,保管人和其他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测绘处是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建国三十五年来,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天津市测绘处及其他测绘单位,在我市一万一千三百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陆续埋设了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约四千五百个点,包括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军控点、海
控点、炮控点。这些点都埋设石质标志,其中有些点在地面上还建造了木质或钢质觇标。这些永久性测量标志为城市、农业、水利的规划、设计,行政区划的划分,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地面沉降及大型建筑物沉降的测定,提供了必要的控制依据,在地震预
测预报、地壳升降等科学考察研究中,地质、矿藏的勘探,土地、河流、海洋的普查、开发,以及国防建设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多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大部分测量标志得以保存完好。但在十年动乱中,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加之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致使我市永久性测量标志遭受破坏的现象相当
严重,不仅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而且使城市建设受到很大影响。如海河节制闸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于一九八四年三月被破坏,使几十年测定大闸沉降、位移的系统资料完全失去应用价值。我局测绘处于一九八四年对二千七百五十四个测量标志作了调查,其中,三百四十五个点被破坏,占
调查总数的12.5%,四百五十三个点丢失,占调查总数的16.4%。
为切实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我们代拟了《天津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请审定。




198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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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9月14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已废止)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综合管理。为实现“一站式”服务,成立常德市高级人才服务中心( 以下简易“中心”,与市人事局专科科合署办公)。“中心”具体承担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的引进、管理、培养、使用、考核、奖励、安置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协调引进中的“一站式”办公事宜。

第二章 引进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大力引进我市亟需人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特别是食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电子、纺织、造纸、医药生化、建材、烟草、酒业、交通、证券、涉外经济、法律等行业亟需的高级专业人才。人才引进的主要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

(三)省级、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我市重点学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学科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紧缺人才。

第五条 下列人员作为人才储备对象:

(一)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二)符合常德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智力引进范围是:多渠道引进国内外智力,采取讲学、咨询、参与技术诊断、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多种方式聘请国内外专家和吸引国内外智力。

第七条 引进人才,既可正式聘调,也可短期应聘,或借用、兼职,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与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也可由用人单位将用人对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通告,并与《迈向二十一世纪.湖南》网站结合,形成常年招聘引进市场。凡引进的高级人才(正式调入的除外),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应聘合同,并经“中心负责合同鉴证。聘用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可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待遇

第八条 引进高级人才来常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指标和职称指标的限制,由同级人事、编制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第九条 凡引进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相应标准(11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提供一套住房,并分别发放安家补助费: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高级人才5万元,博士后、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10万元。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进人才安家费1至3万元。在常服务期5年以上往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自带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和资金到常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产生效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至5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并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研启动经费2至5万元,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提供10万元至30万元、5万元至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自愿来常落户的,其随调配偶、子女的落户、就业、就学、入托、农转非等必须坚持特事特办,由政府人事、编制、劳动、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免收子女升学、转就、插班等费。

第十二条 到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成项目工资制等。鼓励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与分配或入股,其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对技术入股所占比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达到35%。

第十三条 引进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在当地政府所属社保、医疗部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及劳模选拔等方面,享受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对自愿到常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允许来去自由,跨地区兼职,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流动工作制。国外专家、学者在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常德市市民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方向的自愿来常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一时没有找到工作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已签订聘用合用,并经过鉴证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国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津贴由政府委托“中心”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 对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巾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常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重奖。奖励办法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用其技术成果或自滞、引进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为企业税后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含水量50万元)的,中一型以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3%,大型企业按税后新增利润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2、在科研和成果转化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星火)一、二、三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重奖;获得省(同前项)一等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总计20万元的奖励。

3、到农村进行科技成果推广、种养、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根据有关方面的评估、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各种奖励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高级人才(含市级以上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中心”逐人考核,并将其待遇与贡献挂钩。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再纳入人事部门的高级人才管理,终止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德市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奖。采取政府拿、社会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高级人才创业、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预算年切块100万元;并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奖金主要用于组织高级人才的研修、讲座、培训、外出考察学习;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伯乐奖”。对引进高级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作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引荐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因环境不宽松,造成高级人才流失的,或在“十五”期间完成不了引进、培养高级人才目标的(按企业总人数,2001年至2005专业技术人才和高、中级人才达到一定比例,比例待实施方案中确定),按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并适其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领导与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市、县两级主要领导必须联系2至3名专家,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和处理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市、县两级人事部门及时向专家反馈处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专家、学者组织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参与本地重大科技活动,提供经济决策参谋。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多方面的支持、参与和通力合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对违反规定和有关人才政策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有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究其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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