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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03:42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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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互助;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美化、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暂住人口管理和婚姻殡葬等项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九)动员和组织居民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规模一般应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第十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的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组成。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撤销、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以及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规模大小和居民的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二十户至五十户为宜。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工商、卫生、城建、房管、金融等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并在场地、资金和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由居民委员会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平调或者上收。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来源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
补助。
第十九条 专职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经济来源或者虽然有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标准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养老金保险的办法,使其生活有所保障。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在新建居民居住区或者进行老居住区改造时,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居住区规划。
因需要拆迁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时,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解决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专职从事家属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家属委员会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所属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时,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居民(家属)委员会和居民(家属)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居民(家属)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给居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由居民会议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驻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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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云府登71号



  现公布《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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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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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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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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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级(含红塔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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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市、县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以及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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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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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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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成立市和县区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建设、发改、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市、县区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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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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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玉溪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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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除的承包商,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对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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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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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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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殊工程(保密、抢险救灾、特种专业工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但须到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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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发出招标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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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或只要求投标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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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支付投资估算价1%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并入履约保证金;对未中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开标结束后5日内向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满足投标人投标的前提下,招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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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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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编制预算或拦标价,随招标文件公布,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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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开标一般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也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相关主管单位、专家和监督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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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由以专家为主、招标人参加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在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最低报价、抽签和竞拍三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盖修缮、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等工程项目,开标后经评审小组审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相同低价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合同估算价市级30万元以下、县级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市或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有效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由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拍方式确定中标人,竞拍范围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影响工程质量,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的差额,于签订工程合同前支付,交项目法人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除非中标人出现违反工程合同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动用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履行完合同所有条款后,项目法人在10日内连本带息向中标人返退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由招标人确定次低价投标人为中标者,依此类推。
(五)中标人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六)严格限制评审小组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审小组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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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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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市、县区监察机关要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廉政合同进行监察,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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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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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除,三年内不得申请入选承包商名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参与投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串标、卖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和个人行贿的;
(四)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设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建设局商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监察局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落实。

附件: 1.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技术流程图(请点击下载后浏览)

2. 孕前常见病原体抗体实验室筛查技术指导(试行) (请点击下载后浏览)< /a>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1 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技术流程图


附件2

孕前常见病原体抗体实验室筛查技术指导
(试行)

一、风疹病毒抗体筛查
免疫功能正常的成人感染风疹病毒一般症状轻微,而孕妇感染风疹病毒却是造成胎儿先天畸形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感染风疹病毒则可能会使胎儿成为先天性风疹综合征患儿,形成多种先天畸形和缺陷。我国约有85%左右的育龄妇女感染过风疹病毒而具备免疫力。
建议育龄妇女应在孕前半年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风疹病毒IgG抗体阳性者说明已经具备免疫力,不需要再做风疹病毒抗体相关检测,也不需要注射风疹病毒疫苗;风疹病毒IgG抗体阴性的待孕妇女建议到具备资质的机构接种风疹病毒疫苗,接种疫苗三个月后再怀孕。

二、巨细胞病毒抗体筛查
巨细胞病毒是一种全球性的可引发宫内感染造成胎儿损害的最常见的病原体。巨细胞病毒感染是引发智力迟钝的重要原因之一,仅次于唐氏综合征;先天性耳聋患者中也有一半是由巨细胞病毒感染引起。巨细胞病毒人群感染率高,目前尚无疫苗,也无完全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孕早期原发感染对胎儿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继发感染,原发感染中有30-40%导致胎儿感染,可能引起不良结局。预防措施主要是及时准确发现孕早期的原发感染。
建议育龄妇女在孕前筛查巨细胞病毒IgG抗体,阳性者可不再做相关检测,阴性者建议在孕早期做巨细胞病毒IgG抗体亲和指数和IgM抗体检测。
巨细胞病毒IgG抗体阳性的待孕妇女怀孕后一般不会发生原发感染,孕后可不再做巨细胞病毒抗体检测,但要告知其孕后如有发热、疲倦、头痛、关节肌肉痛、鼻炎、咽炎、咳嗽、转氨酶升高、淋巴细胞数目升高等类似感冒症状出现,应考虑不一定是感冒,而有可能是巨细胞病毒继发感染,应进一步作巨细胞病毒IgG抗体亲和指数和IgM抗体检测。

三、弓形体抗体筛查
弓形体感染是一种人畜共患性寄生虫病。免疫功能正常的人,弓形体感染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但对免疫功能受损的患者影响严重甚至危及生命。当孕妇感染时,不论有无临床表现,弓形体均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有30-46%能直接影响胎儿发育,严重致畸甚至死亡,也可造成流产、死产、早产或增加妊娠并发症。
弓形体传染源为动物。约有140多种哺乳动物和一些鸟类均有弓形体寄生,并互相传播,也成为人类的传染源。含弓形体卵囊的动物粪便污染了水源可造成人类感染,家畜的肌肉及奶制品中可能含有弓形体包囊,人类食用未熟的肉品、奶制品也可被感染;与宠物密切接触,手、脸被舔都可能被感染。
由于弓形体感染源清楚、感染途径明确,因此只要告知准备怀孕的妇女在怀孕前半年远离动物、宠物,不生食肉品、奶制品,即可避免弓形体感染,预防效果较好。
无动物、宠物接触史和生食肉类史的待孕妇女,只要免疫功能正常,可不考虑弓形体感染问题,不需检测弓形体。
建议有动物接触史或生食习惯的待孕妇女孕前检测弓形体IgM抗体,阳性者建议3个月以后再怀孕。孕早期检测弓形体IgM抗体阳性者应积极治疗,基本可以防止宫内感染的发生。一般孕早期治疗效果要好于孕晚期。

四、单纯疱疹病毒抗体筛查
单纯疱疹病毒分为I型和II型两个血清型,I型主要引起腰部以上、生殖器以外的皮肤粘膜和器官感染,II型引起腰部以下的皮肤粘膜和器官感染,以生殖器区最常见。但近年来也发现I型可引起生殖器感染。我国成人多数已感染过单纯疱疹病毒,I型较多,II型较少。
由于多数妇女已经获得抗单纯疱疹病毒的特异性抗体,故血中单纯疱疹病毒含量很少,先天性宫内感染情况很少发生。据文献报告,1983-2003年近20年间,全世界仅报告十几例单纯疱疹病毒宫内感染。因此基本可以不用考虑孕妇单纯疱疹病毒宫内感染,孕前及孕期一般不需作单纯疱疹病毒实验室筛查。孕期若有生殖道单纯疱疹病毒感染体征者,经实验室检测确认感染者,建议行剖宫产术。

五、 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
梅毒螺旋体感染可以引发梅毒,是一种世界性的性病,近年来我国发病率有上升趋势。若妇女在孕前或孕期感染梅毒,血中的梅毒螺旋体可引起胎儿感染,导致新生儿爆发性脓毒症甚至死亡;有的出生后虽在儿童期无症状,但感染持续存在,到青春前期表现为梅毒三期。
建议育龄妇女在孕前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阳性者应进一步确诊,及时治疗,治愈后再怀孕,防止胎儿发生先天性梅毒。若孕后感染,应于孕16周前治疗,可有效防止胎儿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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