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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4:06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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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多年来,我市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迁建在郊区,这对于调整工业布局,控制城市人口,缓解市区建设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发展,鼓励这些单位的职工到那里去居住,特对城市迁建郊区的单位,以及随这些单位迁往当地居
住的职工和家属有关户口、生活供应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改进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建到郊区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从市区迁到当地后,仍按市区户口对待,迁入或迁出与市区户口一视同仁。这些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过去已由市区迁到当地的,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改按市区户口对待。
第二、改善粮、煤、副食品供应。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与市区居民同样的供应标准。供应的办法,粮、煤由粮食局和物资局安排当地粮管所、供销社供应;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由于单位驻地分散,商业部门设网点有困难,各单位可以自办商店或代营店,由商业部门提供
货源,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规划好职工住宅建设。从长远考虑,城建部门要根据这些单位的分布情况,规划好居民点和其他配套设施。这些单位在所在地建职工宿舍,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高于市区5平方米。职工缴纳房租,按实有居住面积给予60%的补贴。这些单位为安置离休退休老干部,要求在市区
建一部分住房,有关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四、安排好职工子女上学、就业问题。有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自办或联办职工子弟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要支持社队把学校办好,社队和所办的学校要安排好附近单位职工子女上学。教育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职工子女到市区上初、高中的,要与城市人口一样对待。
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子女劳动就业,按城市待业青年同样对待。
第五、改善交通条件。公用事业和交通专业客运部门,在安排营运线路、班次时,对驻市郊单位要给予支持。这些单位自备的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用油,商业部门在供应上要给予照顾。
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名单附后。今后凡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单位,必须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198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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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等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制定《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必须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9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计划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表报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四条 每月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全额由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于次月十日前上缴市财政局金库。
第五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监缴、财务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7月7日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监察局关于《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履行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职能,保证投诉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诉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隶属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政府常设的负责受理行政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县级建制,事业编制,下设投诉处、督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负责检查、督导市级各行政部门和各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的工作;对市辖范围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五)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负责全市行政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承办全市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
  (七)及时掌握行政服务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议。
  (八)协调、处理其他有关行政服务投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权限
  受市政府及市监察局的委托,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给予配合。
  (三)责令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经调查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犯行政纪律和政府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四、受理范围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对涉及党政干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投诉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不认真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处理的。
  (七)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存在其他群众不满意行政行为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五、工作程序
  (一)投诉件的受理
  1、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受理包括领导批办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诉。对于以来电、来访方式的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对于其它方式的投诉件要做好登记,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
  2、对于一般的投诉件,由经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并经主任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涉及到市管干部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经办人员填写《重要投诉登记表》,提出办理意见,由主任签注意见,呈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办理。
  3、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根据投诉内容向投诉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人坚持投诉的,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界定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二)投诉件的办理。
  投诉件的办理分为自办、转办和暂存。
  1、自办:对市级行政机关、县区政府的投诉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其它重要投诉件,由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先指定主办人,由主办人提出调查方案,通过谈话、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后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对于情节比较简单的投诉件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领导批办件按要求时限完成。
  2、转办:对于涉及县区行政机关及下辖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市级行政机关下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转办投诉件时,分别提出报结果和报情况的时限要求。对要求按时限报结果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报情况的投诉件,受理部门和单位须在处理前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征得同意后再进行处理;对于要求相关县区或部门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及时答复相应的投诉人。投诉件处理完结后将结果报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
  3、暂存:对投诉内容不具体或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暂存、备查。
  (三)投诉件办结
  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进行登记并存档,有领导批示的要经领导审核。凡署名投诉的,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调查处理完结的,要在限期内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对转办的投诉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向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报告,其中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批示的投诉件,须先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呈有关领导审阅后,再向投诉人反馈。向投诉人反馈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六、检查督办制度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发现市级行政部门和县区的投诉机构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应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投诉件推诿不办、处理不当,致使投诉人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按权限和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要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要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
  各级行政服务投诉机构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
  七、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是:4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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