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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43:26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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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函〔2011〕126号


辽宁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省和河北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辽宁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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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发至县、团级。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全局观念,把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看作是对于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定要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率。对于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交纳基金的单位和坚持原则,与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收
入,弄虚作假,故意不交或少交者,应及时查处,除补齐应交基金外,都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鼓励各级政府超额完成征集任务,凡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市、县财政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五十。分成资金留给市、县专项用于发展本地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具体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交。
因为这是一项新工作,需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逐步完善,请各级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具体工作由税(财)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1983年2月11日
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盛立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定的加以推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实现检察工作的新跨越。

  一是注重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三农”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工作中注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哪些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哪些犯罪”的原则,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农村杀人、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在农村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重点惩治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乡匪村霸、街匪路霸等涉黑恶人员,坚决遏制其发展,防止其形成气候。对放火、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资源的犯罪,破坏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犯罪,依法打击,决不手软。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危及农村和谐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绊脚石”。检察机关是一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全力服务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及时清除“路障”。依法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移民、征占用地补偿、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政策资金的犯罪,保障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结合检察职能,拓宽渠道,发挥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投资、产业调整、干部任免等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乡镇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对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招待费、土地发包、村办企业租赁承包等情况,及时建议村务、财务两公开,切实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从而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农村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高效廉洁的农村政务环境。

  三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加强对贪污、挪用救灾、扶贫、移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国家拨付款物犯罪行为监督的同时,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加强对侵吞政府奖补帮扶资金犯罪行为的监督。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的裁判,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正当利益。加强对农村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假释等监外执行问题,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大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加强与工商、技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健全和完善涉农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重点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加大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农村优良的生态环境。

  四是大力拓展法制宣传职能,营造新农村建设和谐平安环境。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在农村扩大检务公开,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各类涉农犯罪立案标准、举报的手段和途径等,为农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重视涉农来信来访工作,热情为农民解决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农村涉检上访,及时化解矛盾,使其息诉罢访。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结合办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助当地治安部门,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稳妥地处理邻里纠纷,防止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为当地党委政府抓好稳定工作建言献策。结合农村劳务输出和进城务工活动,积极为农民外出打工、讨要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

  五是积极探索为农村服务的新途径。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掌握新农村建设中对法治的需求,找准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同时,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的蹲点帮扶工作,做到真情帮扶,引导农民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

  总之,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和谐平安新农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检察机关还是大有可为的。

作者姓名:盛立军

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职 务:检察员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邮 编:025550

电子邮箱:tsyzhgc@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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