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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35:50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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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全省改革开放大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52项,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6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合并65项行政许可项目为20项,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49项。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新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新实施机关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依法办事,周到服务。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docx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docx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docx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5项).docx

   5.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9项).docx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4 外国人进入环保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5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6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8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9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2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4 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5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
临床验证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气象机构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的
实施机关
1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的精神,除必须保留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跨县(市、区)的外,由县(市、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执行。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5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6 24米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8号)
《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7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商务厅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商务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三个自治州比照执行)
9 特别重要公共场所和省级医疗机构候诊室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省卫生厅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省卫生厅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 市县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省卫生厅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3 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统一由省局审批登记的通知》(黔工商广〔2010〕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工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5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6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7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8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9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安全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行政部门
20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转变方式
1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省质监局 交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



附件4

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5项)
序号 实施机关 合并前序号 合并前
项目名称 合并后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省发展改革委 1 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扩建机场项目核准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
2 省教育厅 3 权限内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4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4 省环境保护厅 7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9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1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12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3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 省农委 14 权限内兽药广告内容审查 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5 权限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88号)
6 省农委

省 林业种苗站 16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17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7 省商务厅 18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行设立及分支机构审批,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迁住所、转让股份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 权限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迁住所、转让股份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 省商务厅 2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1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9 省商务厅 22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3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4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5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6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7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8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9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0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1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2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5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6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7 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8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9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10 省卫生厅 40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人体器官移植以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41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及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人体器官移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11 省


局 42 烟草广告审批 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3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省


局 4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6 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及其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177号)
13 省质监局 47 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8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14 省质监局 49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0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5 省质监局 51 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2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3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16 省质监局 54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和除下放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55 除下放部分外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56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7 省新闻出版局 57 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58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59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与重要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18 省安全监管局 60 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培训机构(二、三、四级)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1 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19 省人防办 6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和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 省物价局 64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以及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5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以及丙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附件5

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初审机关 审批机关
1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2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初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令第1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4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的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5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执业许可初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省司法厅 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 公证员执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省司法厅 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以及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甲级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核发初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 物业管理师注册初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 兽药生产许可初审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省农委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9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初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0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许可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续展登记、正式登记、分装登记)许可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5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6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农委
省林业厅 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初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8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初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9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初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0 除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省卫生厅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省卫生厅
省农委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及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出口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5 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初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省广电局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6 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7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初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8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重大选题和期刊社重大选题的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9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单位(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经营)、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和总部设在我省的国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单位的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0 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初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1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初审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省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42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省宗教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3 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省宗教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4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中药行政主管部门
45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省物价局 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46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初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省地震局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47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48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49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观测场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的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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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工作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娄勤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薄熙来  商务部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孟晓驷  文化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众孚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版权局副局长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蔡名照  新闻办副主任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督办侵犯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兼任。今后,如工作组成员需作调整,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组办公室报工作组组长审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一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交通:
  (1)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
  (3)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4)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5)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2. 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3. 城市客运:
  (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
  (2)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
  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5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下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部安委会将对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部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住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安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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