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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2:01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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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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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含义

均衡结案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全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提倡均衡结案,具有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能通过引导月度均衡结案,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各月均衡结案能有效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从而避免因搞突击、赶时间而出现的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
二、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众和人民法院都深知合理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审判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管理手段入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或尽可能快地办结,而均衡结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均衡结案的提出是为了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它对于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创新,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官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民商事案件质量为保证审判质量,法院系统内部每年都会组织形式各样的案件质量评查,按时间有季度和年度评查,方式有案件自查、交换评查等。其实,这些评查都只是结案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给出相应评定结果,而难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由于年度结案率是考核一个法院或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临近年底时,法院或法官由于没有完成当年结案率指标,不得不搞突击结案、集中结案。不管是突击结案,还是集中结案,案件审理时间十分有限,主办人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去研究案情、梳理法律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不能保证足够的审理时间,案件质量或许不能保证。所以,促进均衡结案,避免突击结案、集中结案,能有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均衡结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是民商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公众都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会成为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其诉讼权益不能因法官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主观因素而受到损害。突击结案可能提高了某个时期的结案率,但也增加了程序和结果不公正的风险。并且随意延审、拖延办案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避免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有损程序公正与高效的现象,就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紧迫任务,而均衡结案的提出正好符合这一价值追求。

  (三)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成本的降低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为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法官们经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持续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中。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仍将“年终结案率”作为考评法院及法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法官在年底时不得不加班加点,突击结案,工作强度大,精神高度紧张,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均衡结案的提出,要求法院及法官合理安排平时的办案时间,防止年底突击结案,避免法官为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而疲于应付大量案件的审结,从而保障法官的身体、心理健康。
三、当前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是不尽合理、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有些法院为了减少办理案件的基数,采取年底不收案、变相不收案、要求当事人年底前撤诉等做法来实现高结案率。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在当前尚不完善的领导政绩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下,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未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在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的问题上,普遍采取对“上”即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对下顾不上负责或不愿负责。为了对“上”负责,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结案率。虽明知年底不收案会损害当事人诉权,仍然坚持年底不收案;虽明知年底突击结案会影响案件质量,仍然坚持年底突击结案。因此,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是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特殊原因是法定节假日我国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重大节日。这些节假日通常处于每年的1月、2月、4月、5月、7月、9月、10月。每年只有第四季度结案时间是最为充分的,间接引导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突击完成结案任务。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太长,但对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节前几天大部分法官很难集中注意力审理案件,忙于过年准备事宜。节后,由于假期饮食作息不规律,身体疲惫等原因,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样需要较长时间,导致第一季度结案率偏低。
四、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建议

  (一)要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

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就是要以科学的“指挥棒”引导均衡结案。以结案率作为主要指标考评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新形势下,单纯以结案率指标进行考评已成为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原因,必须及时改变。  (二)要强化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圆满完成全年民事审判任务意义重大。首先,通过对法院全体干警的宣传,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全院月度、季度民商事案件办案任务,通过对法官均衡结案的考核奖励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均衡结案意识。要让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意义,要让广大民事法官从思想上根本摒弃“前松后紧”的办案思维定势,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均衡结案。通过法官及其他干警的共同努力,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其次,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三)要健立健全民商事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缺乏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总结,已严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均衡结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审判与研究相互促进,做到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审判。尽管民事审判工作纷繁复杂,但是它也有其自身发展、运行的规律,审判部门要找准影响均衡结案的有关问题,形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为法院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问题,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简化诉讼程序。美、英等国的经验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生产率,非常重要的是需要减少案件在法庭中逗留的时间。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虽然诉讼数量很大,法官年均结案数达到近千件,但接近97%的案件不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而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内部所设立的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简易判决等方式得以解决的。因此,应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分类,繁简分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对部分案件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增强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管理权限,适当压缩无关口头辩论的长度和频率,尽量缩短司法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五)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

  首先,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其次,要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再次,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积极开展业务竞赛等活动,赛出结案均衡、办案效率高、质量好、效果佳的优秀法官,在晋级晋职考核时列入考核标准。总之,当前民商事案件结案不均衡的原因的多方面的,要解决均衡结案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是为完善机制建设提出的一点尝试意见,可能存在许多不足,相信只要大家为均衡结案,想办法出主意,目标一定能够达到,实现良性循环的月季均衡结案。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的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钱贵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第四条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在这四个必备条件之外,另起一行还有个补充式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决定》中关于“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是否应该成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1).我国各地选任人民陪审员存在“精英化”的趋向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各地选任人民陪审员明显存在一种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由于过分注重《决定》中关于学历的要求,导致“精英化”的人士太多,而“大众化”的人士太少。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水平普遍很高。资料表明,江苏省2732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有2315人,占84.7%。在北京海淀区,许多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的学研机构,具有相当浓厚的学术、技术背景。由于人民陪审员中高学历者居多,存在着“精英化”的趋向,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大打折扣。
(2).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
陪审员制度作为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在创设之初,其目的就在于彰显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可以说,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陪审制与选举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不仅仅是通过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体现的,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民众的参与必须体现出广泛性和开放性。但是,从我国目前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操作来看,许多地方把学历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参照标准,把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大多限制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就在实际上割断了法律与普通民众的联系,剥夺了大部分民众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机会,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司法民主的初衷。在实行陪审制度较早的西方国家,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一般都不做要求,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能对事物作出辨认,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 比如美国强调,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
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如果过分注重学历,将意味着把普通民众排除在审判领域之外,使他们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状态,这是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权利的剥夺。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低学历的人群,比如工人和农民排斥在司法活动之外,而应该不分性别、职业、民族、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尽可能地吸纳社会各阶层的人员参与司法审判,使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更加名副其实。
(3).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法国18世纪伟大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说过,陪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实践证明,在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普通百姓对诉讼争论根据事实同样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与“精英化”无关。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的群众,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这将有利于把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司法审判活动中,与职业法官形成一个思维的互补,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裁判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人民陪审员“大众化”的标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适应这一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扩大普通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中去。具体来说,凡是在地方选举中进行了登记的选民,并且符合《决定》中关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四个必备条件,没有犯罪记录或职业限制的人,都应该可以出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进一步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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