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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39:12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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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 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报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的。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巴中属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予以免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各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党政网上实行联网收费。各地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按川委办[2001]4号文件执行。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财政、价格、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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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水利部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05.12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通知发布)
黄河上中游系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了切实加强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和开
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强大江大河治理,促进经
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点建设工程。作为水土保持改革试点,要通过实施各种
改革措施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开发,有效治理
水土流失,减轻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
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区重
点治理开发的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条 本项目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
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黄河上中游56个重点治理县都要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水
土流失治理开发项目,以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小流域综合
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综合治理保存面积
达到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率达到80%
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和商品率均达到50%以上。人均生产
粮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年增长30%以上;蓄水保土缓洪效益
显著,减沙效益达到70%以上。通过56个重点治理县的建设,以点带面,推动黄河
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要广泛发
动群众集资投劳,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来源,增加投入。
第五条 国家安排的建设资金每年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省
(自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资金要全部按年度计划用于项目建设
,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条件、水土流失与治理、社会经济等现状;治理
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规划实施范围、时间、规模;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
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等。
2.项目申请与立项。各重点治理县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报经省(
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
第七条 各省向水利部报送治理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套,包括规划
、图、表和小流域实施规划图等)时,需附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按
期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八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重点治理县有主管县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把重点防治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
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与重点治理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体系
,基层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各级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专职人
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规划的统一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
综合治理开发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和开展治理工作。
4.保证地方(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按1∶1的比例匹配资金,并及时足额
到位;群众应自筹一定资金,按规划保证投工投劳。
5.监督执法到位,具有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6.对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水土保持机构具有自身建设与发展能力。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水利部商国家计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区)成立重点防治工程领导小组,省(区)主管领导任组长,
计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省项目区的主管机构;各有关地(市)、县
(市、区)水利(水保)局是项目的实施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
部门的指导;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也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
正式实施前,各有关部门要逐级签定项目协议书,确定各自的权利、职责、违约责
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各级都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正常实施和运
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计划严格实施,不得擅自改
变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追究工程负责
人的责任,并按照标准返工。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中
心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检自验,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领导小组进行初验,水利部
商国家计委组织进行国家验收。凡国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工程合格证;验收不
合格的,除限期按照标准补建或整改外,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治理开发任务及投资是否按照批复
指标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3
)地方匹配资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及时到位;(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违纪问题;(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6)建
设资金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组织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治理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小流域综合治理竣工图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农民自筹资金情况和投工投劳统计
7.项目档案资料
第八章 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管护主体,加强管护,保证在效益期内
正常发挥水土保持效益。当地县、乡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
制,落实管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营造的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建成的基本农田以及水土保持工
程具有国家投入股份,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征用或转作它用。如有建设
工程需征用时,除须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归还原水土保持工程投
资和后续效益折资。
第九章 预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治理区各县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体系,省设立水土保持预
防监督总站,地县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乡镇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站,
村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组或设专职管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省统筹安排全省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划工作,包括:重点预
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划定、人为水土流失调查、预防监督试点、水土保持设施
的维修和管护、水土保持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到水土
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必须按照规定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对于违反水土
保持法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部门必须建立技术资料
档案室,整理保存重点治理的各类技术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技
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资料包括各年度的文字、图、表
、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为严格项目实施和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各省、地(市)、
县(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项目实施和管理
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者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全面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导不
重视,建设资金不落实,不执行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差的,将调整其治理任务
和消减补助投资,严重者将取消其重点治理资格,由工作搞得好,效益显著,尚未
列入重点治理的县替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文号:[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
199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两年来,地方税务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
工作任务,对平衡地方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
地方税收工作既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分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积极有效地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分税制的有效实施具有
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重视、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针对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领导,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
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工作的规律性,处理好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征收任务的关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开创地方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
我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各地应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地方税收收入属于地方,但税收管理权并不完全属于地方,地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应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为保证全国统一税法的执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地方
税务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对省以下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告情况。
三、积极推进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取决于分税制与税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地方税收制度
的改革。一是要抓紧做好税制改革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工作;二是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工作;三是要结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和财权的界定工作,研究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在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认真进行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做出贡献。
四、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是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力量抓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私营税收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平衡地方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大力做好营业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发展潜力较大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积极探索有效的征管办法,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征管的质量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对于按照征管范围划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引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快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
目前,按照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是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要纳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实现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改革的协调统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应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
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全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但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各地应以全国税收征管模式为方向,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税收
征管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征管改革。
六、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目前,原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人员已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这对于理顺税政与征管关系,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省以下有关农业五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的征管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
的,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保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划转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有利
于统一征收管理,有利于统一征管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把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七、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和编制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要有稳定的来源,凡未确定经费方案的地区,应尽快确定,并保证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地方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在经费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基层征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中编办负责核定。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编制已包括在中央审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单位的编制由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中独立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地方税务局的独立执法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应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录用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进人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制度;要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税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已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实践证明利多弊少。各地应遵循“改革中的问题,要在深入改革中来解决”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




199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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