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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25:09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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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5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者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

(三)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

(四)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适宜在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 市、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材料齐全、专业特长对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则,相关手续应随报随办;对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辞退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和增人计划的限制,党政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部门按规定予以确认,各单位聘任后由市职称部门下达专项岗位职数,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职数内,被聘人才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引进的特殊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辖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其在本市市区落户。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其中,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学位人才的子女(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校就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补助为主,政府定额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中,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对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5万元,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博士生导师,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8万元。

第十一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按人才开发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为省、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受益单位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成功开发投产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自带项目投产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高层次人才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按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高层次人才;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高层次人才拥有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根据其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本市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高层次人才自带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常政发[1998]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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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

(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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