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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8:04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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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印发你们。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11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按照部门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地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部门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组成。
  
   召集人: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黎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
   高 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
   贺燕丽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司长
   闫 金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巡视员
   李方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俞家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罗 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温再兴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姜维俊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巡视员
   施玉足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副司长
   马纯良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
   惠博阳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徐景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刘先德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主任
   贾志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王 伟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联络员:邓小丁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食品处副调研员
   戴 飞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干部
   麻名更 科技部社科司社会事业处副处长
   张严柱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副处长
   高 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处长
   孙志永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处长
   王胜利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处长
   张旭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处长
   毛 莉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任科员
   陈 骥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调研员
   郝 进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处长
   王柏琴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调研员
   王茂华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处长
   廖常京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副处长
   沈志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干部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承担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诚信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提前15天通知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代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上实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动,为食品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2012年)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工作原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企业履行责任与行业实行自律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社会监督作用相结合以及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水平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工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思路
  
   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文本体系;从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自查自纠;通过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三级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形成诚信体系推广模式,并在全国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成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承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与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及负责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察及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诚信报告制度。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是发布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诚信服务机构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诚信建设相关标准宣贯,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三是开展企业诚信建设自查自纠,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自律机制。四是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实现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其他有效的信用评价信息)。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一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评活动。指导企业依据评价准则和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对标达标自我评价。二是开展试点企业诚信评价。由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试点企业开展试评价,并逐步向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健全诚信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督、考核制度,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是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明确采用的媒体形式和宣传的范围等内容。二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试点工作。跟踪宣传试点进展,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三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举办食品安全高层论坛、3.15诚信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警示失信行为,褒扬诚信企业;组织开展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企业诚信文化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加强诚信奖惩机制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二是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安排(详见附表)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按工作内容侧重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标准(2010年1月—2011年12月)。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制定企业诚信建设行业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制度、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形成工作机制(2010年1月—2012年12月)。
  
   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黑龙江省乳制品行业和河南省肉类食品行业作为诚信试点。组织试点省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启动会,开展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构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食品企业诚信试评价工作。
  
   组织召开试点阶段总结交流会,开展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福建、广东、河北等省(市)分别开展调味品、罐头、饮料和葡萄酒及乳制品行业标准宣贯和分行业实施指南编制,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三)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广(2011年1月—2012年12月)。
  
   总结试点省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模式,统一部署,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在三年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改进诚信管理状况,初步建立起一个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诚信履责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稳步提高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行业诚信水平。
  
   附表: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附表
   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主要 任务
具体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进度安排
备注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机制
(1)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制度文件,工信部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确定会议形式和要求;

(2)下发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文件;

(3)按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解决诚信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2010年9月召开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推荐

2. 成立工作支撑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0年9月筹建诚信办


3. 建立部、省诚信工作联动机制
(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诚信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部门按分工,负责与地方对口单位联系工作。
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确立人员名单
消费品司负责日常联系与推进工作

4.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区域化建设。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政府



5. 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
(1)建立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诚信体系标准起草、实施指南编写工作的20余名专家作为首批专家;

(2)第二批专家计划聘请80余名,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在参与诚信试点指导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基础上,依据考核要求,经考核产生;
工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11月聘任第一批专家;

2011年上半年聘任第二批专家
专家聘书由工信部消费品司颁发


(3)由各协会、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培训,三年内计划发展支撑诚信建设的专家若干名。包括诚信管理体系专家、诚信评价专家、食品技术专家、财务信用专家等;

(4)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培养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年底

6. 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1)建立简报制度,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放范围为成员单位,抄报有关单位。试点省可先行编制本省简报;

(2)制定半年、年度诚信报告编写方案,根据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

(3)半年、年度报告主送成员单位,抄送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1年3季度出2011年上半年报告
报告设各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一览表,由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文本体系
7. 制定并发布两项行业标准
(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8月16日发布标准,10月1日实施


8. 编写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
(1)2010年10月编写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2)2011年1季度编写完成饮料、葡萄酒、调味品、罐头四个扩大试点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3)根据工作要求,着手编写其他食品行业实施指南。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2年12月底,完成主要食品行业的实施指南编制
重点编写乳制品、肉类食品、水产品、发酵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饮料、焙烤膨化食品、罐头、酿酒、食品添加剂、制糖及食品包材等

9. 试点省份完成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指导督促试点省份完成年度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2010年10月前黑龙江省、河南省完成试点方案和计划制订


10. 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制度
(1)制定肉类加工业、乳制品业行业数据规范;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
2010年年底完成规范初稿


(2)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诚信信息征集要求、项目、信息披露和使用有关规定;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形成办法草案,年内完成办法审批


(3)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范围,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2011年年底初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要及时汇总到工信部筹建的国家级食品诚信信息平台

(4)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0年第四季度形成工作方案草案,2011年上半年完成工作方案制定


(5)制定并实施平台管理办法。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


11. 分行业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011年6月底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2)2011年12月完成扩大试点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3)制定其他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完成制订主要行业的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 制定诚信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咨询、信息征集、信息加工、评价等机构的硬件要求、服务流程、申投诉、服务周期等规定,确定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规范、道德规范,实行监督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形成草案,2011年年底完成出台办法


13. 实行咨询与评价档案管理
对咨询服务和评价服务过程中搜集到的企业诚信信息实施档案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完成
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

14.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关标准
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卫生部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并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15. 开展标准宣贯
(1)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师资队伍的培训;
工信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二季度


(2)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诚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指导意见》和诚信标准、制度培训;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地区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地区培训,2012年上半年全国其他省市开展培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3年内完成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轮训


(3)开展企业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企业诚信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企业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企业培训;2012年全面开展培训


16. 指导乳制品、肉类食品生产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和诚信文化建设
(1)黑龙江、河南两省各选择10家试点企业,由专家给予体系建设指导;编制试点制度范本。

其他试点企业参照建立体系;

(2)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自查自纠活动;

(3)企业开展与外界信息交流,了解企业社会形象和影响;

(4)企业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自我声明。评审并改进自我声明;

(5)建立实施企业内部诚信奖惩机制;

(6)企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和诚信规范教育,利用板报、广播、网站等形式开展诚信宣传。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指导;

2010年四季度完成20家试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运行;

2011年6月完成规模以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2012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试点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作


17. 硬件建设
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质检总局



18. 原料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农业部

商务部
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19. 总结阶段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1)召开阶段性试点总结和现场交流会,形成可供推广模式;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工信部诚信办、有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010年12月


(2)适时在葡萄酒、饮料、罐头及调味品等行业扩大试点,召开扩大试点省、行业工作交流会,制定扩大试点方案,编制实施指南;
工信部
北京、河北、广东、福建等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


(3)推进扩大试点进程,指导80余家扩大试点企业完成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


20. 推动扩大行业试点
在试点企业基础上,扩大到重点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2011年上半年完成6个试点省及行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2011年下半年扩大到全国乳品、肉类、葡萄酒等6个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2年年底


21. 总结经验,全国推广
总结经验,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信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企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召开经验总结会,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22. 建立统一诚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征集与披露系统,整合各部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依法征集、查询、公示、披露及使用。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1年年底


23. 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1)建立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中心
2011年12月


(2)建立完善省级、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2012年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地方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平台


(3)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工业企业




24. 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1)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诚信分类监管;

(2)及时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失信风险预警机制;

(3)行业协会及时公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法实施失信惩戒。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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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9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8644630003151.doc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8644630000610.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半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的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创业板《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费用、营业利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业务活动。
   (二)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三)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四)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五)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七)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重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九)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十)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的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三)对外股权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
   (四)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如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应当披露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诉讼事项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如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预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如果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企业合并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三十一条 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公司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上述事项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及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只需说明信息披露网站及披露日期。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报告期内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变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如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流通股股份、限售流通股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媒体及日期。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聘或解聘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八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如有);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本准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如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二节 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报告期末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的经营情况,主要围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尽量选择当期重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提示主营业务的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分别列示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并提示是否存在变化。
   (二)提示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经营特征。
   (三)若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第四节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如与上一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因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并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第五十一条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的原因。
   1.4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2 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项目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项目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 本报告期对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上年度末和上年同期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2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2.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可以图表结合文字形式,简明、扼要地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4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4.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4.4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思路和原则
 《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出。
 二是体现创业板特色。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三是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对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同步修改,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有效衔接。
   四是简化披露要求。充分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关注的内容,删除重复冗余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四章53条,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创业板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共八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内容;第四章为附则。修订后《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
 充分考虑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四)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
 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
   (五)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592号)


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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