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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08:49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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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温政令第52号

  
现发布《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八月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机制,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二)指导、监督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五)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六)监督开标、评标;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工作;
(八)处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直接负责市区各类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二)审核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四)监督开标、评标;
(五)处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下列各类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一)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
(二)其它独立的特殊类型物业。
原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单位决定,报管辖的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多层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二)高层大厦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三)多层、高层混合建筑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四)其它独立的特殊类型物业管理项目,如政府物业、别墅区、医院、车站、大型公共场所、工厂、仓库等,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五)业主要求公开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多层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二)高层大厦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三)多层、高层混合建筑规划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四)其它独立的特殊类型物业管理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管辖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小组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选举产生,招标小组成员为3人至7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项目价格费用及缴交方式、期限;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四)评标办法;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报管辖的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核准的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文件和信誉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封面、纸张和字体。技术标文件和信誉标文件应当分别编制并密封。
第十九条 技术标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载明或者泄露投标人名称,但应当备份留底。信誉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擅自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第30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10日内由管辖的物业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内容包括评议技术标文件、信誉标文件和现场答辩。
技术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
(二)管理方案;
(三)创优规划和创新管理方法;
(四)服务质量控制方法。
信誉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和资质;
(二)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业绩。
现场答辩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语意表达;
(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程度;
(三)物业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人应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和招标投标综合报告,报管辖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经密封的;
(二)未统一使用规定的封面、纸张和字体的;
(三)内容不全、字迹不清或者严重涂改的;
(四)内容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企业,构成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费用由招标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单位。
(二)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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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规范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我省股份制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了《青海省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是股份制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一批股份制公司在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方面已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把职工与企业用资产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
,对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的参与度,增强职工群众对资产运营负责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切实体现和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索股份制
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体改委,以利于以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出资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社会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并允许上市交易的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持股会出资职工,作为持股会会员。
第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可直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五条 各级体改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审批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负责职工持股会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由其所在公司向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所在公司应报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出资名册和证明书;
(四)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并允许向公司入股或出资的决议。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会员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只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出资额度根据职工在本公司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按规定认购。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会议纪要、会员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出资取得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份额;
(四)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收回出资;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依出资比例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出资额按规定缴纳出资;
(三)除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和收回出资;
(四)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
第十六条 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协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职权;
(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职权;
(八)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
(九)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及股利收入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及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终止事由其清算办法;
(十二)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变更及其管理办法;
(十三)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十四)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会员组成,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
职工持股会员较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权相同。会员代表的产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议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和变更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成员;
(三)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四)对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六)对职工持股会的终止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报告;
(八)需要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除职工持股会章程议定与修改、终止、股利收入分配,须经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外其它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该项会议应在接到公司股东会每年通知后举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会员临时大会。召开临时大会须经1/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或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提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会议程序和所议事项予以记录。会员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或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设管理机构,由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由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做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议决议;
(三)提出职工持股会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事宜;
(四)提出职工持股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提出职工持股会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六)负责保管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凭证,并向出资职工签发向公司持股会出资证明书;
(七)拟定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的建议;
(八)拟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建议;
(九)拟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建议;
(十)拟定职工持股会终止事项的建议;
(十一)其它需要职工持股会办理的日常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和副主席由组成职工持股会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受职工持股大会委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检查持股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发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条 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其它管理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持股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持股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持股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成员过半数通过。争议双方票数相同时,持股会主席可行使一票裁决权。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会议,应由持股会管理成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成员代为出席持股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持股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持股会成员对持股会决议承担责任。持股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内部职工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对公司出资职工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证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职工持股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或设立。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设立公司需报批的,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的事项说明或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对公司股权结构、职工持股会投资范围、职工持股会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程序是:
(一)由职工向职工持股会提出出资的申请;
(二)由职工持股会审查该职工持股会员资格,确定其出资额度;
(三)职工向职工持股会交付出资现金。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资入股后,由职工持股会建立出资名册,出资名册由持股会统一保管,还应当向出资职工签发出资证明书持有卡。
第四十条 出资名册及出资证明书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文号及日期;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会员姓名、身份证、工作证号码、住所;
(五)出资证明书号码;
(六)签发日期;
(七)会员签章;
(八)职工持股会主席和经手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为上市公司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会员出资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并按规定进行上市交易。超过部分,仍作为持股会会员出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一经出资,不得撤资,但可以按持股会章程规定进行转让。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从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可以在持股会会员内部转让。
第四十四条 当会员脱离公司、死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
第四十五条 会员转让出资,必须在职工持股会同意后方能进行,并在职工持股会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资的转让价格,应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增加职工持股会额度,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职工持股会资金的投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应当结合现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主要用于本公司的发展和补充资本金。
第四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投入公司后,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和改制改组的实际需要,可投入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发展项目或技改项目投资;
(二)对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投资;
(三)公司用于收购、兼并其它企业的投资;
(四)公司因发展需要,设立新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投资;
(五)公司因安置富余职工,兴办劳动服务企业所需投资;
(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于证券、国债、企业债券方面的投资。

第八章 职工持股会的分配
第五十条 职工持股会法人股与国家股、其它法人股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坚持同股、同权、同利。
第五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再按会员出资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经职工持股会会员讨论通过,持股会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从职工持股会的股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日常活动经费。该经费的开支帐目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对会员的股利分红,可以现金分红,也可以将分红现金转为股金,增加该会员的出资额。

第九章 职工持股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的变更,应在变更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五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解散的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作报告,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前设立的公司,并设有职工持股会的,依照本办法完善。
第五十九条 股份制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8月3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全行大型机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经在哈尔滨、长春、杭州三个市分行试运行后,总行于1996年7月16、17日在杭州市分行对该系统进行了实地测试,认为该系统在帐务处理、业务操作上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需求书》的要求,年内可分二期在16个大型机城市行扩大试投产,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入网范围。
为加强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全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行在学习和执行本暂行办法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开立了凭预留密码办理存取款的活期储蓄带磁条存折户或牡丹取款卡帐户的储户,可凭本人带磁条存折及预留密码或有效的牡丹取款卡及预留密码,在异地开办此项业务的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存折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或牡丹取款卡异地通兑业务。储户若办理异地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包括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及其以上的储蓄业务)、异地口头挂失业务、“无折”业务时,还必须向银行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要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一、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存折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活期储蓄存折异地查询业务;
(三)活期储蓄存折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牡丹取款卡异地取款、查询、口头挂失业务。
二、开办业务条件
(一)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设计符合业务需求要求,储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拟开办行在系统安装后,全面测试合格。
(二)经总行批准的入网行所属的,且业务、管理、技术条件完备的大型机储蓄所。
(三)按本办法要求设置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清算机构。
(四)配备经业务技术培训合格的储蓄、会计、科技人员。
三、受理业务时间
每日9∶00-16∶00。超过业务受理时间,计算中心应立即拒绝传输异地业务信息,使代理行与原存款行同时停止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
四、业务处理依据
(一)储户凭带磁条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件,在储蓄所办理续存、续取业务。
(二)储户凭有效的取款卡和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
(三)储户凭身份证件、存折(取款卡)和密码在储蓄所(ATM)办理查询业务。
(四)办理异地存折(卡)口头挂失应凭储户提供的存折城市区号、帐号、户名、帐户余额、本人身份证件及该存折(卡)的密码,经查询开户行核实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口头挂失申请书(以正式挂失申请书代),办理口头挂失止付,有效期15天。每笔口头挂失业务收取手续费10元。代理行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储户要求正式挂失,仍需到原开户行办理。其他手续均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有关规定:
一、储户持异地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须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两联,代理行不打印存折,只打印存(取)款凭条,一份交储户收执,一份作本代他传票,日终随帐表送事后监督。
代理行只读取存折磁条信息,据以办理业务,不更新磁条,未登折业务由开户行所在地的储蓄所办理。
二、储户回原开户行补登存折时,存(取)款金额和手续费分二行打印。第一行(存取款行)摘要栏打印“异”字,其它栏分别打印发生额、余额、经办行操作员号;第二行(手续费行)摘要栏打印“费”字,其它栏分别打印手续费金额、余额、城市区号。
三、为确保储户利益和存款安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异地存(取)款业务按《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同时,对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视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办理;对异地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在存取款凭条上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四、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取款业务,代理行按每笔取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低限额为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存款业务,代理行按存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高限额500元,最低限额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手续费不再划给原存款行,由计算机自动在帐户余额中扣除。在办理取款时,如取款金额+手续费>帐户余额-帐户最低保留额(1元)视为余额不足,由储户改变取款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
五、在ATM上取款,暂定为每日四次,每次取款限额为1500元。补登折笔数最多为50笔,自第51笔业务起,ATM停止服务,储户应回原开户行所辖储蓄所办理补登折业务。
六、当储户存折因磁条受损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出磁条内容时,可在各分行指定的储蓄所办理“无折”业务,此类业务为特殊业务,应由高级别操作员会同当日登录的操作员双人办理(在现程序未修改前,“无折”业务可由高级别操作员办理,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七、为防止因漏帐造成异地间查帐困难,代理行操作员在完成每笔交易后,必须查询储户帐户余额是否更新,以保证帐务处理正确。
八、储蓄所受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视同储蓄所代理本行中心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营业终了,将全部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通过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划转中心所。
第五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科目设置
一、储蓄所(帐务组)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异地通存通兑往来二级科目411054,用以与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核算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及他代本业务的资金。
二、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411054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于核算储蓄所与中心所的资金往来。
(二)411055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于核算中心所与储蓄所的资金往来。
(三)411058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四)411059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以上各科目余额,在编制报表(月报、年报)时,一律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反映。
第六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一、参加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设立一个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负责管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并办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和帐务核对。为便于工作,中心所必须配备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
二、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指定一个有全国联行行号的机构作为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清算点,并由总行发文公布。
三、以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作为参加通存通兑资金清算的核算单位,核算单位内发生的代收、代付业务,按同城或省辖资金清算办法进行。跨省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按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办法进行。
四、资金清算时间:次日。
五、资金清算采取代理行提出票据参加清算的方法。即由城市行设定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差额以城市行为核算单位,由清算点通过联行资金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账务处理过程:
一、代理行储蓄所办理活期存折续存、续取业务
(一)业务处理流程
1.储户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二联,将凭条、存折、现金(存款)、身份证件(大额储蓄业务、无折业务)交柜员。
2.柜员受理审查符合异地存(取)款条件。
3.柜员刷读存折磁条,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进行处理。
4.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5.将存(取)款凭条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身份证件、存折、现金(取款)一并交付储户;一联加盖现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后储蓄所留存。
(二)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刷读存折磁条。
3.输入存(取)款金额和摘要。
4.储户自行输入密码。
机器自动读取存(取)款日期和计算手续费。
(三)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对帐户进行核实,更新账务余额、记开户行日记帐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四)打印输出内容
存(取)款凭条:城市区号、账号、流水号、存(取)款日期、存(取)款金额、余额、费率、手续费金额、操作员号。
(五)会计分录
1.续存时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储户填写的实际存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2.续取时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101现金
储户填写的实际取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异地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帐户信息
代理行柜员在办理异地业务后,必须即时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账务,以保证帐务正确
(一)输入详细
1.柜员输入交易码。
2.输入对方行城市区号和帐号。
(二)输出内容:
计算机显示帐户信息。
三、“无折”业务
(一)“无折”业务是指当储户手持存折来异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由于磁条损坏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磁时,由代理行指定的储蓄所采取不刷读存折磁条,经办员直接输入储户账户信息,储户自行输入密码的方法办理的特殊的续存、续取和查询业务。“无折”业务包括“无折”续存、“无折”续取和“无折”查询业务。
(二)将“无折”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办理,同时,须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无折”业务由代理行指定的业务、管理条件好的储蓄所办理。
(四)计算机帐务处理
1.“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存(取)款金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2.取消“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的内容应与被取消的业务完全一致,并输入原交易的5位流水号。
3.“无折”查询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四、异地其他业务
(一)储蓄所办理异地续存(续取)的反交易业务
1.条件:仅限在异地代理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在场时办理,需要储户输入密码。
2.业务处理流程:
(1)柜员填制冲正传票。
(2)柜员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自行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通知单。
3.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输入城市区号、帐号、流水号、发生额、余额和摘要。
(3)储户输入密码,机器自动读取冲帐日期。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查找原始交易核对无误后,进行续存(续取)冲正处理,更新帐户余额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开户行返回的信息进行帐务记载,打印冲正通知单。
5.打印输出内容:
(1)冲正通知单:在原存(取)款凭条背面打印。
(2)城市区号、帐号、存入(支取)日、发生额、流水号、余额、操作员号。
(二)储蓄所办理异地业务的冲正
1.条件:仅限在异地经办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不在场时,经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作为高级别业务由经办人员与高级别操作员共同办理。
2.业务处理流程:
(1)经办人员做冲正传票,由主管人员审查批准。
(2)经办员从终端输入数据,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传票。
3.输入详细:
(1)经办员输入交易码。
(2)经办员输入城市区号、帐号、金额、错帐日期和摘要。
(3)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更新帐户余额和利息余额(积数)后,记开户行日记帐,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进行帐务处理,打印冲帐传票。
(5)打印输出内容:
同对应业务的输出传票。
(三)储蓄所办理补打凭证
当异地通兑业务在打印凭证时,因出现故障而不能完成打印时,可在故障排除后,做凭证补打,凭证上注“补”字,但不得隔笔补打。
五、日终轧帐
(一)储蓄所
1.柜员轧帐单
在原轧帐单上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2.储蓄所帐务平衡表
在原表的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3.储蓄所增加以下明细报表
(1)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事后监督,一份随报单送中心所)
(2)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中心所留存,一份送事后监督)
4.本代他业务的账务处理
(1)营业终了,代理所根据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金额,汇总制作一式二联手续费专用凭证和一联借方转帐传票,目前若无手续费专用凭证,可制作一式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作411054科目借方传票,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报单附件,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贷方传票),将手续费划转中心所。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2)代理所将本代他(异地)存、取款凭条(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联(划转手续费凭证)分别加计做411054科目日结单(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作科目日结单附件),并与储蓄所帐务平衡表有关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5.他代本业务的帐务处理(可由储蓄帐务组或储蓄所进行)。
(1)在营业日报表上增加411054科目。
411054的借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借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贷方发生额。
411054的贷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贷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借方发生额。
411054科目轧差反映余额。
(2)次日,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附件),并记载在日结单上,然后与营业日报表进行核对。
(二)中心所
1.中心所增加以下明细表和报表:
(1)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
(2)全国来帐交易明细表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4)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5)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6)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2.划转手续费
中心所收到储蓄所划来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511手续费收入
3.帐务核对
(1)储蓄所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与对应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相符。
(2)全国往帐、来帐的交易明细表借、贷方合计数与全国异地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及储蓄所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的借、贷方合计数核对相符。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的发生额与营业日报表异地通存通兑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六、资金清算
(一)储蓄所、储蓄账务组的账务处理:比照同城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1.代理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储蓄所)日报表、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与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无误后,按城市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三联(通存通兑有关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清算点。会计分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储蓄所)报表与清算点的报单核对无误后,按支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四联(通存通兑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转支行。会计分录:
(1)中心所收到联行中心的报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储蓄所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二)清算点
清算点收到中心所的报单后,通过联行汇差划出,并将清单通过总行计算中心的全国对帐系统及时进行销帐。总行联行对账系统对收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账务信息必须进行明细核对,核对时间不得超过5天(节假日顺延);发现未配对账务,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发出查询。
七、代理行、原开户行的账务查询与查复
城市行中心所发现未配对业务,应通过本行清算点经总行对帐系统返回对方行清算点,再由该清算点传到本行中心所查询,并由该中心所负责查复。双方中心所必须在三天内查找原因更正错账(如双方意见不统一,应以总行联行对账系统收到经办行发来的往账信息为准),并做好查询查复记录。
第八条 储蓄事后监督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应进行逐笔事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加计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手续费金额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借方转账传票划转手续费金额核对相符。
二、将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有关内容与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有关内容逐笔核对相符。
三、储蓄所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金额核对相符。
四、将高级别业务传票与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五、其他监督内容不变。
第九条 储蓄检查辅导
储蓄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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