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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9:05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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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12日 昆政复〔1989〕40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各类标志牌(碑)的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云政办发〔1986〕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志是: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人工建筑、居民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或单位性质等名称设置的标识或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志牌范围是: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街、路、巷的地名标志牌(碑),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地名牌、指路牌,单位指示牌,以及乡、镇地名、指示牌(碑)等标志。


  第四条 标志牌(碑)应本着实用、经济、美观和耐久的原则设置。我市的标志牌(碑)设置工作,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昆明市地名委员会统一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城镇街、路、巷的标志牌(碑),由各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更换和管理;乡、镇地名、指示牌(碑)标志,由乡、镇政府负责设置、更换和管理;各单位或个体户的指路牌、指示牌,由所在地城建局(五华、盘龙区的,由市城建局)负责设置,各单位或个体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名称、书面形式、汉语拼音、规格、式样、颜色,统一由市、县区地名办公室审定,城建管理部门制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标志牌、需到第四条划分的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建部门统一制作设置。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的各类标志牌,城建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七条 各类标志牌均属市政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标志牌(碑)上涂抹、遮盖、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或擅自挪动、损毁、搬摇晃动、刻划、修改标志牌(碑)。


  第八条 因需要拆迁或改动标志牌(碑)时,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改动和重新设置标志牌(碑)的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标志牌(碑)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期修复,或按修复所需费用赔偿损失费。


  第十条 城市镇街、路、巷标志牌(碑)的维修费用,由城市维护费开支。乡、镇标志牌(碑)的维修费用,由所在地政府自行解决。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指示牌,字号的费用(含维修费),由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认真维护管理地名牌、指示牌和指路牌等的单位或个人,由标志牌(碑)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损坏标志牌(碑)的单位或个人,由标志牌(碑)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令其赔偿损失等处分,或提请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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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7日,国家局明确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为此,请各省局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公示可发布在省(区、市)局或地市局网站。发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示,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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