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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0:27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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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附件: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 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解除查封时间】记载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达登记机构的日期。

  【登记时间】记载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

  【登记最终审核人员】记载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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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无限期治理决定权的问题,我局曾专门请示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于1991年4月22日以国办函(1991)18号文《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如下:“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
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与《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将由我局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后另行公布施行。
二、“陆源”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这里所指的“排放”,就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直接排放,通过市政
管道或小渠排放污染物,但其流向直接指向海域的排污行为,也属前述“条例”所指的排放。因此,对这两种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三、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颁布的《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处于试运转期间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其处理效果尚不确定,因而不应适用前述“办法”,但环保部门应督促该排污单位尽快转入正式运行,不得借口
试运转而规避法定义务。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的认定,并无时间长短限制。根据前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未经保部门同意而停止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就应认定为“闲置”。如果排污单位的部分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另外部分设施停止运转,但经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
指标,则不应认定为“擅自闲置”而加以处理。
四、关于征收排污费的依据问题。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是按月还是按季,当地环保部门有权作出规定或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如果排污单位不按
规定申报排污情况,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一次采样分析的排污数据,可以作为一个季度的收费依据。



1991年5月3日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世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依据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财际字[2000]13号))“项目评估报告”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期即项目追溯报账日至账户关闭日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开展的所有财务活动。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工程移交后,按照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督促国内配套资金落实;组织还本付息付费;完成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分析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

一、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均应设置项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财务人员,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
二、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报送和审核提款报账申请,组织项目会计核算,监督所属地区和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配合审计与检查等。
三、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应为项目财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世行资金和财务政策,国内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培训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世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指定账户:项目设立6个贷款资金指定账户,其中财政部和五个项目省财政厅各设立一个指定账户。设在财政部(国际司)的指定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由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国外培训考察所发生的费用。设在各项目省财政厅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本省组织的造林、物资采购和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市、县项目办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世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各类别合格费用的支出。贷款类别、各类别贷款分配额及贷款支付比例见下表:


类 别 贷款分配额
(以美元表示) 贷款支付比例(%,含税)
1.国家林业局
本项目C部分中的国外培训与考察
其中:安徽省
河北省
辽宁省
山西省
浙江省
1290000

520000
190000
290000
230000
60000 100%





2.安徽省
(a)本项目A和B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20,457,400

967,600 58%

100%
3.河北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9,026,300

733,700 58%

100%
4.辽宁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5,203,300

466,700 58%

100%
5.山西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9,760,600

956,900 58%

100%
6.浙江省
(a)本项目B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20,367,600

519,900 58%

100%
7.先征费
其中:安徽省
河北省
辽宁省
山西省
浙江省 250,000
55,000
50000
40000
52500
52500 100%





总计 100,000,000
注:1、类别号来自《贷款协定》,项目单位在提款报账和会计核算等活动中不得自行更改。
2、项目A、B、C部分的内容见《项目评估文件》。
3、“先征费”:指贷款生效时,世行按贷款总额0.25%直接从贷款账户中扣收的费用。

(三)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转贷金额、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申请贷款资金提款报账。
(四)追溯报账:2009年10月1日至贷款协定生效前(即2010年10月11日前)第一类别“造林”发生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合格费用,可在项目正式生效后进行追溯报账。
(五)贷款期和宽限期:项目贷款期25年,其中项目实施期6年,宽限期10年。
(六)利息:实行以浮动利差为基础的利率。各省不能用世行贷款资金支付贷款利息。
二、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定和承诺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
(二)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贷款协定》中规定类别贷款资金的国内配套,此外,还可用于支付国内培训考察、咨询服务、技术推广、造林设计、检查验收、项目管理费,以及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等。
(三)各级项目办应在当地银行开设配套资金专门账户,督促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合理分配并及时拨付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级项目办应将配套资金到位率作为衡量贷款资金报账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配套资金到位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应暂时停止支付贷款资金,待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支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设专人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项目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由负责采购的项目单位办理物资设备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时,应填写《集中采购物资设备资产移交明细表》(附表1)。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二)资产使用部门对验收入库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项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按照固定资产有关处置规定办理。
(三)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资产领用和交还制度。领用固定资产时,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表2),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与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项目固定资产。
(四)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履行手续后,调整账目。

第五章 提款报账

一、林业部门提款报账的职责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是项目的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各省林业厅(局)项目办、市县财政局等为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按照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上述单位各自行使管理指定账户、办理提款报账业务以及落实世行贷款债务等职能。
1、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初审由其统一组织的国外培训考察费用,分割债务,向财政部申请提款报账。
2、各省林业厅(局)项目办负责向省财政厅申请本省统一组织的物资招标采购、林改、监测评价等类别发生费用的提款报账和债务分割;负责审查市、县提交的营造林等类别提款报账申请,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省财政厅。
3、市县林业项目办负责组织本市县项目单位的报账提款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报账单据,填制摘要表(附表5)或费用报表(附表4)等,报市、县财政局审核。
二、世行贷款资金的报账提款程序
(一)项目《转贷协议》签字起一个月内,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直接提款报账部门提交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一式两份。在项目实施期间,授权签字人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送新的签字样本。
(二)各类费用的报账提款程序
1、招标采购、林改、监测评价、出国考察和培训等费用
(1)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各省林业厅项目办将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经世行中心审核合格,连同债务分割单,向财政部办理提款报账。
(2)由省林业厅(局)项目办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林改、国内培训和考察等费用,由省项目办填制提款申请表及有关费用表,连同债务分割单,向省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3)县项目办自行组织的询价采购费用,由县项目办和县财政局将提款申请书(附表3-1,下同)和相应的证明文件按程序报至省项目办,省项目办依据有关合同、单据,填制提款申请书及费用报表,连同债务分割单,向省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4)债务分割标准。出国考察和培训费用按参加人数分割债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发生的费用按采购物资数量分割债务;咨询专家等费用按各省或县贷款占项目总贷款的比例分割债务。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负责通知已分割的债务。
2、营造林费用(含山西省修建水窖)
营造林费用提款报账采用基于产出的支付方式。造林单位依据造林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完成造林,经县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局)项目办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县项目办填列费用结算单(附表9)等相关单据,经县财政审核同意后,逐级申请提款报账。项目县以实物形式(化肥、农药等)形成的配套,必须附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三、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一)向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报送的提款申请,均应包括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贷款资金类别控制表(附表6)原件各一式两份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见下表),应当提交费用报表(附表4)一式两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相关项目单位备查。
内容 合同金额小于(美元)
类别“本项目A和B部分中的子贷款” 所有
类别“本部分C部分中的货物” 300,000
类别“本项目C部分中的国外培训与考察”、类别“本项目C部分中的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00,000(公司)
50,000 (个人)

(三)货物和咨询顾问服务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随提款申请书提交摘要表(附表5),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1、货物: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2、咨询顾问服务:服务商发票、项目单位对咨询专家工作的确认及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四)出国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提款的,需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附表3-2),以及财政部门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考察和培训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销出国费用,同时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附表7)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五)国内培训报账证明材料应包括培训通知、预算、培训日程、人员名单、决算和总结报告。
(六)营造林费用报账,除向省财政厅报送费用报表(附表4-2)、提款申请书等材料以外,县项目办还需向省项目办报送:按造林模型分年度提款申请表、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复印件)。
需要留存在县项目办备查的资料主要有:县项目办与造林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费用结算单等相关业务资料。
(七)除上述证明文件外,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下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本部分根据财政部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细化制定,适用于项目建设期内各级林业项目单位。
(二)各级项目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会计核算资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指定账户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项目单位抄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三)各级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级科目原则上不得变动。明细科目在不违反有关财务制度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四)各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应分别向世界银行、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1、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项目办应于当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将未经审计的两个半年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于当年的8月15日和次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将未经审计的半年报报送世界银行和财政部。
2、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项目办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将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省财政厅进行汇总,接受省审计部门审计,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将本省项目审计报告上报世界银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财务报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上报世界银行和财政部。
二、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主要会计科目(见下表)
主要会计科目表
资金占用类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序号 编号 一级科目 序号 编号 一级科目
1 101 建安工程投资 18 301 项目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19 304 国外借款
3 103 待摊投资 20 305 国内借款
4、 104 其他投资 21 307 其他借款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22 321 上级拨入资金
6 201 固定资产 23 332 应付工程款
7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4 352 其他应付款
8 211 器材采购 25 401 留成收入
9 213 库存设备
10 214 库存材料
11 232 银行存款
12 233 现金
13 242 预付工程款
14 252 其他应收款
15 262 拨出国外借款
16 263 拨出配套资金
17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二)部分科目使用说明
1、第101号科目 建安工程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工程实际成本,包括营造多功能人工林和修复现有人工林等项目内容的投资成本。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新造多功能人工林、修复现有人工林”等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第102号 设备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的货物采购支出,包括为农民协会采购的货物和为各级林业项目办采购的货物。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为农民协会发生的物资采购、为项目办发生的物资采购等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组织机构支持、项目管理、监测与评价、贷借款利息、先征费等。
本科目按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林权制度改革、培训与技术服务、项目管理、监测评价等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其中,“林权制度改革”可按照“实用技术培训推广、扶持农民协会、森林经营方案示范、林权改革支持”等具体项目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项目管理”可按照项目设计、检查验收、项目管理费等具体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培训与技术服务”可按照“国内培训考察、国外培训考察、技术咨询”等项目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其他投资成本。
5、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除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按“收世行贷款利息、应收国内贷款利息、其它”设置二级科目,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三级科目。
6、第262号科目 拨出国外借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世行贷款资金。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二级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国外借款”等科目相互抵消。
7、第263号科目 拨出配套资金
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项目拨款”等科目相互抵消。
8、第301号科目 项目拨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实际收到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等国内无偿配套资金。
本科目按地方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劳务集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置明细账。
9、第304号科目 国外借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实际使用和收到的世行贷款资金。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内容设置二级科目。
10、第305号科目 国内借款
核算项目单位向国内不同渠道借入的款项。
本科目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明细核算。
11、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世行贷款利息、应付国内贷款利息、其它。
本科目按照“应付世行贷款利息、应付国内贷款利息、其它”等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项目建设期间,在建工程不进行交付。
三、财务报告编制说明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指定账户收支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情况(从总体上介绍项目计划、开工、组织、完工等);(2)主要会计政策(会计原则和采用的会计方法,如有变动必须说明);(3)指定账户支付和补充等使用情况;(4)当年报账资金周转情况,如果报账资金到位缓慢,需分析原因。(5)各级配套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如实际到位与计划相差较大,需分析原因。(6)财务核算汇率采用及汇率风险损溢情况。(7)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往来款项结算情况等)。(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资金平衡表(附表11)
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情况。本表各项目根据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2、项目进度表(附表12)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2)部分项目填列说明:
①“资金来源合计”,按照资金来源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②“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反映已提取的世行贷款金额,应与表一“国外借款”余额、表三累计提款总数相等。
③“配套资金”,按配套资金来源填列,分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含劳务折抵)。
④“资金运用合计”,依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项目内容填列。各明细内容不要求填列“本年计划额”和“项目总计划额”。该“资金运用合计”应与表二“项目支出”项下的累计支出数相等。
⑤“本年计划额”栏,要求各县报表依照本县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按资金来源和运用分别填写。省级报表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的年度计划数填写。表式中标有“XX”的明细内容不需填列。
⑥“本期发生额”栏,按本期的实际发生额分资金来源、运用分别填写每个明细内容。
⑦“项目总计划额”,各县报表按照本县项目总投资计划数,分资金来源和运用分别填写。省级项目报表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的项目总投资计划数填写。表式中标有“XX”的明细内容不需填列。
⑧“累计完成额”项目,反映项目开始至期末实际发生额,按资金来源和运用填列。
3、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附表13)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和累计的世行贷款的支付情况。
(2)“本期提款数”和“累计提款数”栏下的“美元数”应与财政部通知的债务数额一致;“折合人民币数”按财政部通知的本年年底汇率折算填列。由于汇率变化造成年终外汇折算人民币数与实际使用外汇时的人民币数额差异,仅调整报表数字,账目不做调整。
4、指定账户表(附表14)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指定账户收支和调节情况。
(2)本表由指定账户管理部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填列,方法从略。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备查。
二、世界银行、各级财政、审计及林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阅项目财务会计资料,有权就检查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包括限期纠正、暂停资金支付直至强制提前收回贷款。
三、各级项目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须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对项目实行有效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务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各省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在符合世界银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项目实际情况,商本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备案。
二、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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