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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9:05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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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0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近日发生的汶川地震给灾区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为解灾区的燃眉之急,由各地调拨的救援物资正源源不断地发往灾区。由于救灾物资中可能含有危险品,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够及时顺利地运抵灾区,同时又要保障航空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汶川抗震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做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运往灾区
保障救援物资能够顺利运抵灾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物资的效能,已成为民航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简化手续,优先、快速地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对于实施简化手续进行运输的含危险品救灾物资,有关航空公司须在完成运输当天将有关信息报当地民航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民航局公安局文件《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局发明电〔2008〕15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同意收运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后,可出具书面证明,由安检部门提供通行便利。
二、严格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抵灾区
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应确保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系危险品货物是运往灾区的救灾物资;
(二)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机上装载和通知机组等操作应符合CCAR-276部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三)操作人员应接受过相应的危险品基础知识训练并合格;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救灾物资托运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危险品。
三、包机运输救灾物资
对包机运输含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可视为国家航空器运行,不受CCAR-276部规章的限制,但对货物的安全处理仍需满足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四、救灾人员行李中的危险品
救灾人员行李(包括托运、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中的危险品应遵守CCAR-276部和《技术细则》第八部分第1章“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中的危险品必须按货物交运。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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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和加强中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两国文化和科学领域的交流的愿望,根据1986年9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文学、出版事业、美术、博物馆、造型艺术、文物保护和音乐以及波兰人民共和国文化艺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直接联系。

  第二条 互换艺术团:
  (一)波方派出:
  1989年:肖邦三重奏小组,三人,为期两周。
  1990年:拉依斯基室内乐团,不超过四十人,为期两周。
  (二)中方派出:
  1989年:四十人的川剧团,为期两周。
  1990年:中方考虑派遣话剧团参加华沙国际戏剧汇演的可能性。
  (三)双方支持业余艺术团体根据在两国举行的重大国际演出活动的章程规定,参加其活动。
  (四)双方支持波兰演出公司、波兰联合娱乐公司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根据直接协议进行合作和艺术交流。

  第三条 互换展览:
  (一)波方派出:
  1990年:“波兰现代版画”展览。
  (二)中方派出:
  1989年:“中国刺绣挂毯”展览。
  (三)双方支持各自有兴趣的单位之间在计划外相互交换艺术展览的活动。
  (四)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互办唱片展销会。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每个展览的随展人员一至二名,为期两周。

  第四条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团和考察组:
  (一)波方接受:
  1989年:——两名磁带录音、唱片专家,以了解这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四名舞蹈家,为期两周。
  1990年:——四人出版家代表团,为期两周;
   ——两名陶瓷专家,为期一个月(条件另商)。
  (二)中方接受:
  1989年:——两名图书馆专家,为期两周;
   ——两名著作权专家,为期两周;
   ——一名索波特歌唱节组织委员会代表,为期十天;
   ——两名艺术院校教师,为期两周。
  1990年:——两名出版界专家,为期两周;
   ——两名陶瓷专家,为期一个月(条件另商)
  (三)1990年中方接受外交部的四人代表团,为期七天,以评价文化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并商定1991-1992年的政府间合作计划。

  第五条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进行两国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直接双边合作和人员交流。
  波方建议1990年中方接受两名博物馆专家,为期两周。

  第六条 艺术教育方面的合作:
  双方致力于建立音乐、戏剧、造型艺术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合作,特别是艺术品修复,陶瓷的设计、制作和上釉等专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 出版社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出版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书籍和杂志。出版对方国家最有价值的文学、艺术和学术著作。
  双方支持对方的文学翻译工作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和专题讨论会等。
  双方支持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上述机构将互换信息资料。

  第八条 各创作协会之间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创作协会根据单独协议进行直接联系、合作和交流。
  下列协会将继续其合作:
  ——波兰文学家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1989年波兰文学家协会派出三人作家代表团,总共为期四十五天。
  ——1989年波方派出波兰摄影艺术家协会两人代表团,为期两周。
  ——1990年中方派出中国摄影家协会两人代表团,为期两周。
  ——1989年中方派出中国电影家协会四人代表团,为期两周。
  ——1990年波方派出波兰电影家协会四人代表团,为期两周。
  双方将致力于建立两国其他创作协会以及国际戏剧研究协会两国中心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 电影事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发展合作关系并执行已签订的协议。

               二、教育

  第十条 双方支持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一条 互换奖学金生:
  (一)双方每年最多交换三十五个奖学金名额,用以互派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学术和语言进修人员(获准延长学习期限者包括在内)。
  (二)此外,双方可根据各自需要,每年向对方提供十个免收学费、医疗费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人员名额。
  (三)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四)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或英语、俄语、法语。对语言水平不足者,接受方提供补习语言的条件。
  (五)派遣方至迟在每年4月1日前将研究生、进修生的名单和有关材料以及有关大学本科生的名额及学科的要求交接受方。
  接受方应至迟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大学本科生的名单和有关材料交派遣方。
  接受方至迟应在7月1日前通知派出方对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的安排结果。
  (六)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在取得接受方同意后,可单方面增加奖学金名额。所增加的奖学金名额逐年商定。

  第十二条 学者短期访问:
  双方每年互换最多五名科学工作者,用以讲学和学术研究,每人访问的时间为两周。
  双方支持两国科学工作者通过校际交流渠道进行互访。
  出访人员应懂接受国的语言,或英语、俄语、法语。

  第十三条 互换大学语言教师:
  (一)双方每年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一至三名大学语言教师,任期一般为两年。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另向对方要求增派大学语言教师。
  (二)接受方每年2月1日前向派出方提出拟聘教师的专业和职务要求。派出方在每年5月1日前转交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7月1日前接受方应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高校直接合作:
  双方支持有关高等院校根据已有协议进行直接合作,支持其他高等院校建立新的联系。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小学、中学及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教育方面的合作。

  第十六条 互换代表团:
  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互换一个五人代表团,各为期十天。

               三、科学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波兰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根据1986年10月30日签订的直接合作协定以及1988年9月6日签订的关于1989-1990年合作执行计划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根据单独的直接协议进行科研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科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在本机构在编人员工作岗位上聘用对方学者为期一至三年的建议。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波兰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之间根据1987年3月7日签订的直接合作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组织波中两国社会科学方面的学者、专家举行共同的学术会议,以研讨所选定的当代最重要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波兰科学院医学科学部与中国医学科学院之间、波兰科学院农林科学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之间签订合作协议。

            四、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波兰通讯社和中国新华通讯社根据1986年5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双方支持波兰人民共和国记者协会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根据1986年4月7日签订的1986-1990年合作协定进行合作。
  为此,双方每年互换三名记者。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波兰国际新闻社与中国新华通讯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大众传播工具根据双边的直接协议和规定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发展合作关系,执行已签订的协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支持报刊、杂志编辑部之间进一步发展直接的合作。

             五、体育和旅游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之间根据协议进一步发展体育和旅游交流。

            六、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波兰建筑家协会和中国建筑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表示愿意在档案馆方面进行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的档案工作者代表团,以便交流经验和了解对方国家档案馆组织的情况,为期两周。

  第三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城乡建设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进行人员交流。
  (一)1989年中方派城市绿化、花卉生产技术专家组一行四人赴波兰考察,为期两周。
  (二)1990年波方派相应团组访华,为期两周。
  (三)1989年波方派出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考察团一行五人访华,为期两周。
  (四)1990年中方派出相应团组访波,为期两周。

               七、通则

  第三十三条 派出方应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起程前两个半月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二十天内应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的交通工具至少提前四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五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三十六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五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组织展览所必需的情况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的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八、财务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必须负担来访人员的宿、食(或膳食费),根据访问日程所规定的国内交通、急诊医疗并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零用费;
  3.关于长期(三十天以上)访问人员的费用,将通过接待方有关规定解决。
  (二)互派艺术团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服装、道具、乐器等的往返运输费;
  2.接受方负担来访的艺术人员宿、食(或膳食费),国内交通、零用费、急诊医疗、组织演出、翻译以及一切根据本国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根据非外汇的原则进行人员交换
  (一)互派奖学金生:
  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其由首都到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及行李费,按接受国的规定提供奖学金,并安排在大学食堂用膳,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
  (二)互派大学语言教师:
  ——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配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
  ——接受方负担其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支付一年十二个月的工资;免费提供相应的住房,并负担暖气、煤气、水电等有关费用,提供免费医疗。

  第四十条 本计划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提及的留学人员,免交学费、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四十一条 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至接受国首都和运回本国首都的费用及保险费;
  (二)接受方负担组织展出和宣传的费用以及国内运输费;
  (三)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接受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
  (五)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展方提供有关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展方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六)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四十二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学术会议、艺术和体育比赛以及其他活动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

              九、结束语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990年12月31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按照惯例,本计划教育条款的有效期为1989年9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在华沙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裴远颖           马耶夫斯基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工业〔2006〕2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
  我国以生物燃料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能源发展已开展5年,作为“十五”十大重点工程之一,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一季度,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河北、山东、江苏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无铅汽油,圆满实现了“十五”期间推广生物乙醇汽油的既定目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继巴西、美国之后第三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国和应用国。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攀升和资源的日渐趋紧,石油供给压力空前增大,生物质产业的经济性和环保意义日渐显现,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积极稳步全面推进和发展生物能源产业的条件和时机日趋成熟。同时,由于全球燃料乙醇需求不断扩大,造成我国乙醇供应趋紧,价格上涨。今年以来,各地积极要求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建设燃料乙醇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一些地区存在着产业过热倾向和盲目发展势头。目前,以生物燃料乙醇或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等名目提出的意向建设生产能力已超过千万吨,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为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统筹规划
  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政策性强,难度大,与市场发育关系紧密,涉及原料供应、乙醇生产、乙醇与组分油混配、储运和流通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法规的制定等各个方面,业务跨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制定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
  从国家战略意义出发,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基础和优势,找准产业定位。结合土地资源状况,研究分析原料供需总量和区域分布,围绕产业经济性和目标市场,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原则和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和使用实施方案,以及配套政策、法规工作等。从战略上统一筹划并正确引导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特别应注意市场是否落实,避免盲目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与政策
  “十一五”总体思路是积极培育石油替代市场,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市场发育情况,扩大发展规模;确定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依托主导力量,提高发展质量;稳定政策支持,加强市场监管。其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非粮为主。重点支持以薯类、甜高粱及纤维资源等非粮原料产业发展;
  (二)能源替代,能化并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相结合,长产业链,高附加值,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石油基向生物基产业的转型;
  (三)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努力提高产业经济性和竞争力,促进纤维素乙醇产业化;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通过“吃干榨尽”综合利用,减少废物排放;
  (五)合理布局,留有余地。燃料乙醇生产规模要留有一定富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已有部分地市推广的省份率先改为全省封闭;
  (六)统一规划,业主招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拔投资主体,防止一哄而上;
  (七)政策支持,市场推动。强化地方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与核准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实行生物燃料乙醇“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前,除按规定程序核准启动广西木薯乙醇一期工程试点外,任何地区无论是以非粮原料还是其它原料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和建设一律要报国家审定。非粮示范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违规审批和擅自开工建设的,不得享受燃料乙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非定点企业生产和供应燃料乙醇的,以及燃料乙醇定点企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擅自购买定点外企业乙醇的行为,一律不给予财政补贴,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部门审批贷款要充分考虑市场是否落实的风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体系
  为保证燃料乙醇试点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十五”期间,中央和试点地区均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确保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这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成功经验,也是今后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应积极借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发挥体制优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有组织领导机构,增加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与条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产业发展的领导与协调。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厅局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生物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目前,试点评估业已完成,生物燃料乙醇“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正在抓紧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加快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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