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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3:23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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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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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执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科技部 等


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执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科技部 等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原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纳入今年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7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待本次调资完成后,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
请你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兑现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



1999年10月8日

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操作规程

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厦价综〔2003〕11号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旧车交易各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行为,统一价格认证原则,客观、公正地认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减少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机动车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厦门市交通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印发《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操作规程(试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行为,统一价格认证原则,客观、公正认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减少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机动车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厦门市交通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是指经市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交易代办企业或交易当事人的委托,对旧机动车交易的成交价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人员)应取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或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


  第六条 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办理交易车辆所有权过户、缴交有关税收的价格依据。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程序:


  (一)委托认证。委托方办理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时,必须向价格认证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方公章的《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委托书》,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价格认证人员核对后退还委托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还应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等资料。


  (二)受理认证。价格认证人员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委托书》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办理受理手续。


  (三)勘察。价格认证人员应对车辆的外观、主部件完好程度、养护等情况进行勘察,做好勘察笔录。


  (四)调查价格。价格认证人员必须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价格的调查工作,客观地确定基准价格,做好价格调查记录。


  (五)作出认证结论。价格认证人员应在受理的当天(特殊情况可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并以统一制作的格式--《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书》交付委托方。《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书》内容包括车主、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载重量(或座位数)、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车辆已使用时间、车辆现状以及价格认证目的、车辆基准价格、成新率、综合变现系数及认证结论等。


  《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书》应加盖价格认证机构的认证专用章,并由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才合法、有效。《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书》一式三份,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方、价格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第八条 价格认证方法。根据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清算法(价格变现法)”进行认证。计算公式:旧机动车交易认证价=基准价格*成新率*综合变现系数,其中:综合变现系数=(1-市场折扣率)/(1+税费率)。


  第8条 确定基准价格的原则:


  1、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认证。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按市场同类车辆的中准价认证。


  第九条 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率的确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汽车使用年限,根据认证车辆已使用时间,计算理论成新率。同时要结合车辆的用途、保养、现状等情况所判断的成新率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计算公式: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但进口车辆的成新率一般不低于8%,国产车辆的成新率一般不低于6%。


  在掌握汽车总使用年限上,由于汽车延用期内需检验,检验是否合格难于确定,为此一般不考虑延用期,以汽车使用年限进行认证。


  第9条 综合变现系数的确定。


  1、市场折扣率。要根据车辆的类型、质量、用途、市场供求和需在短期内变现等因素综合确定市场折扣率。但进口车辆的市场折扣率不高于15%,国产车辆的市场折扣率不高于25%。


  2、税费率。税费率是指在旧机动车辆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有关税费比率。税费率的确定按国家规定计算。


  第10条 价格认证基准日一般按委托方委托车辆交易价格认证当日确定,也可根据价格认证目的由委托方确定。


  第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收到《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结论书》后,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认证机构支付价格鉴定费。价格鉴定费由卖方负责。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及价格认证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认证结论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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