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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1:07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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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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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钟乳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六、第二十八条中的“可以吊销其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采矿许可证,逾期未能提供的,没收运输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储蓄现金出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做好储蓄现金出纳工作,是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处应充分重视储蓄现金的管理工作。
为了正确合理处理储蓄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差错,明确各级储蓄部门的处理权限,总行拟定了《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储蓄现金错款的管理工作,并将近几年来未处理的错款进行清理。对应上级总行审批的错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错款的书面报告及审批报告表,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3年4月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2份。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储蓄现金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切身利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储蓄所现金差错,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必须如实上报,采取措施,查找原因,分别不同性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对于长款,不得隐匿或私分侵吞,对于短款,不得自补不报和以长补短。
二、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向所柜负责人报告。所柜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线索,即刻组织查找,并报请管理行处按规定退还原主或返回损失。对于当日尚未查清原因的,应由经办人填写“储蓄现金差错报告单”,经所柜负责人审查后,在“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挂帐。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于次日继续查找。
三、储蓄现金差错由各级行筹资储蓄部门负责管理。对储蓄所上报的现金差错,管理行处筹资储蓄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储蓄现金错款审批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权限经同级会计出纳部门会签后报批。
四、储蓄现金差错的处理权限为:每笔差错(包括案件)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级行处审批;金额在50~200元(200元)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金额在200~1000元(含1000元)的,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逐级上扫总行审批。
五、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差错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长款,能查明原因的,找到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的,报经批准后,列作收益。
发生短款,原因明确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短款,不论金额大小,不予报损,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由于领导人员本身违反制度造成短款,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2.经办人员在坚持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技术性原因,发生短款,无法挽回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报损。
3.储蓄所向管理行处领取现金发生短款,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二人以上在场证明,经出纳部门验证后,按出纳短款处理。储蓄所领回原封新币发现差错,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4.误收各类假币,经查明确系经办人员技术性误收,可按程序酬情予以报损。
5.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经司法部门结案后,造成的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
六、储蓄代办所和联办所发生的现金差错,经银企双方共同调查了解后,按银行与联办、代办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总行筹资储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
审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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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发生所柜: 发生日期: ┃
┣━━━━━━━━━━━━━━━━━━━━━━━━━━━━━━━━┫
┃错款人: ┃
┣━━━━━━━━━━━━━━━━━━━━━━━━━━━━━━━━┫
┃错款金额:短(长)款 逼 ┃
┣━━━━━━━━━━━━━━━━━━━━━━━━━━━━━━━━┫
┃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 ┃
┣━━━━━━━━━━━━━━━━━━━━━━━━━━━━━━━━┫
┃填报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管辖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上报筹资储蓄部门。
二、本表规格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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