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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5:23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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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利用价格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有线电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的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各地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新制定收费标准和原标准的衔接工作。对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成本偏高的地方,要通过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增加财政投入、节约开支等措施降低分摊成本,要通过增值业务服务、数字电视付费节目的收入弥补部分转换成本,以降低提价幅度。已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得提高。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统一为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减轻用户负担。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用户自行从市场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数字电视机顶盒。
  三、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
  四、切实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中相关工作。有线电视数字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需要有一个逐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以收视节目和服务功能有明显增加、收视效果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为前提。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在过渡期内要有供用户自愿选择的方案,保留至少六个模拟信号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出台有线电视收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相关减免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与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对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对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者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确保有线电视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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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能够主动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的很少,大多案件采用了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执结,也就是说执行案件中的自动履行率较低。虽然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则会受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大多数的被执行人仍持着不履行的心理态度。这种不履行的心理因人、因案件而异,表现出不同的状态。
一、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心理的分析、探究被执行人不履行心理在执行中的弱点:
1、怨气型。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在执行时所表现的不满情绪明显。当执行人员来执行时,他会持法律文书(判决书居多)向你指出许多他认为不合理之处,并且言语激烈,摆出一副不给解决就不履行的架势,对判决结果抱有较大的成见。这种类型在执行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赡养案件居多。法院来执行时,他总要和执行人员对抗一下以发泄一下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情绪。
这些人有履行能力,但是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气不顺”,因此情绪不稳定,对抗履行,如果我们直接使用强制措施,容易形成冲突,即使成功,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体现执行的艺术。因此,可以采取对他摆事实、讲道理,化解掉他的“怨气”,剩下的执行就能水到渠成。
2、逃避型。这类被执行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履行能力,但变着法子逃避执行,让执行人员找不到,抓不着。通常表现为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使自己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他和他的财产。这类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债务类的案件中居多。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他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对他无可奈何。
他们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通过转移财产或出走来逃避执行。既然他们坚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财产就拿他没有办法,那么只要我们彻底追查他们的动向或财产信息,发现有拒不履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让这些逃避者自尝法律的后果。如此“杀一儆百”,他们的心理防线自然不攻自破。
3、债多不愁型。这类被执行人一般负债较多,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债务的案件也较多。从表面上看,这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如只有一处住房、单份收入等等。当人民法院去执行时,他一般不会逃避,只会向执行人员诉苦,极力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神态。从他的心理分析来看,他认为反正自己欠债很多了,即使设法去履行也无济于事,干脆就不履行,人民法院一般的强制措施对他来说无所谓,所以一旦他有钱,他也会另作他用,而不会主动将钱款交到法院去履行义务。这类被执行人在执行借款、借贷案件中居多。
这些人欠债较多,履行能力参差不齐,他们大多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普通的执行措施对他们收效不大。但如果能够对他们的财产状况进行不定时的调查,把他们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对其不当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有效的限制,就能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时候进行履行。
4、观望型。这类被执行人属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范畴,但是他们不主动履行原因是坐以观望,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力度来决定履行的主动性。如果人民法院执行时没有找到他或在执行时力度不大,他就变着法子能拖则拖,即使有钱也先不给;一旦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心大,他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里,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是有弹性的,看风向而定。反正钱在他手中,法院不来催他,他就先搁着,法院催得紧了,他去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毕。
这一类型的人并没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过拖延时间来逃避履行,针对他们这种侥幸心理,只要我们能够对其进行穷追猛打,决不拖延,也决不妥协,向他们证明法院的执行决心和力度,他们就会放弃抵抗,如实履行。
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及时、完整、高效的执行是对法院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深入细致地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灵活巧妙地使用各种执行方法,持之以恒地穷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苏佰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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