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23:29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第1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条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类机构的编码打印保险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遗失或者破损,保险类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继续沿用原机构编码。

  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九条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

  (一)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除上述保险类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类机构需要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中国保监会准予保险类机构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保险许可证损毁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保险类机构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类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自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销毁缴回的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第二十九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 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 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计划、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第三章 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 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第十七条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

             杨涛


“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是减少了,但精简的目标并没有达到,财政开支也并未减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研究室主任赵树凯表示,有些地方,改革没有任何真动作,基本上是文字游戏,精简工作都落实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中。(《新京报》2月20日)
民间有一句俗话形象地反映一些乡镇欺下瞒上的做法,“一级一级骗,从乡骗到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句话用来形容某些地方进行的所谓乡镇机构改革,同样非常贴切。赵树凯的研究结果就表明,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财政开支,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目标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南辕北辙。但是从他们给上级和中央的汇报材料来看,却是形势一片大好,汇报材料与现实情况是两重天,以至到中央的一些情况严重失真,给宏观决策带来巨大危害。某些地方就是这样用文字“游戏”了国务院。
乡镇的机构改革,是由中央定下总体思路,但具体方案则是由乡一级政府拿出,他们端盘子,如同一部电影的制作一样,他们是总策划;而县一级政府则是认可有关方案,定下盘子,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更上一级政府则是监督和审查方案的可行与合法,他们是批准电影上市的审查人;而乡镇辖区的群众,则是这部电影的观众,电影的好坏是由他们来品尝。
然而,某些县乡政府为何敢于在乡镇的机构改革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确,这里面包涵许多复杂的原因。如赵树凯所说,他们希望“社会稳定”,避免增加一支乡镇干部上访队伍;他们希望保留对口部门,以便能多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乡镇本身的扩张冲动强烈,编制约束力极其有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县乡政府靠自觉来完成中央的机构改革意图,并不可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这些文字游戏之所以能一直“游戏”到中央,跟县乡政府的上级政府的失职与纵容也是分不开的,他们与这些县乡政府离得近,能较快和较准确地获取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负有监督中央机构改革意图贯彻的职责,他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些虚假材料呈报上去。然而,事实上,也许是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任务重、时间紧,他们也要体现自己的政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些虚假材料原封不动地上报了。
电影审查人失职了,导致伪劣电影上市,这是第一道防线失守,但如果这部电影是要面对市场和观众的话,而不像某市委副书记的女儿作主角的电影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强行推销给观众的话,那么观众是二道牢固的防线,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观众可以用脚投票,让伪劣电影自动出局。可惜,作为乡镇的机构改革的观众??乡镇辖区的群众却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能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也无权决定乡镇的人员编制,甚至于他们对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控告、投诉的渠道都不通畅。换句话说,就是县乡政府出台的是一部政治电影片,他们不需要市场和观众来说话,这部片子是给中央的献礼,当然他们可以当着群众的面来弄虚作假了。
因此,对于制止“游戏”国务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开出的第一个药方便是要强化民众权利的制约,要让县乡的人大来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人员编制,必要时还应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让乡镇辖区的群众投票决定;其次,是要严肃追究那些敢于弄虚作假的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失职的上级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最后,中央对于乡镇的机构改革要加强调研,重新评估已进行的改革的实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乡镇的机构改革。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