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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9:39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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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1989年2月3日,国家教委等


为扶持各地发展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从1989年起,设立特殊教育补助费。按照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现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特殊教育补助费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部专项拨款;
2.国家教委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拨给的有关专项补助费中划拨的基建投资和经费;
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捐资金;
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以上资金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协调小组统筹考虑,提出分配方案,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后,分别不同资金来源并根据预算内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分规定,由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各地对特教补助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使用范围
1.对下列学校基建投资和设备购置费不足部分的补助:
(1)新建或由普通学校改办的各类残疾儿童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而改建的残疾少年儿童学校,普通小学附设的残疾少年儿童班;
(2)新建或由普通中等师范等学校改办或附设的特教师资培养、培训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
2.残疾少年儿童学校统编教材编写费;
3.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机构(包括民政部门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部分)的教学设备补助;
4.少量其他特殊需要的残疾人教育项目。
三、补助原则
1.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地方安排的基建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的主要部分已经落实,经过补助即可形成招生能力;
2.参照申请项目的学校规模、招生人数、师资来源和设备条件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3.参照当地对项目的投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投入多的多补助,投入少的少补助;
4.在执行1、2、3条的前提下,对经济困难的地区酌情照顾;
5.经审查、确认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助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和审核,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拟向中央申请补助的特殊教育发展项目(一式六份)报国家教委。
2.由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一般于每年四、五月间,按项目将补助款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省应按核拨的补助金额如数下达有关学校、班,不得截留或挪用。凡使用特殊教育补助费中第3、4项资金来源所列非基建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需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纳入当年自筹基建计划。
19 年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申请补助表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 | | | 年计划 | 预计最大 | |
| | | 现 状 | | | 基 建 计 划 |
| |现有校 | | 规模 | 规模 | |
|学校(班)|舍建筑 |----------------------|--------------|--------------|--------------------------------|
| 名称、 |面积 | | | | | | | | | 建筑 | 所需投资 |
|地 址| 2 |班 数|学 生|教 师|班 数|学 生|班 数|学 生|建设| 面积 | (万元) |
| |(m )| | 数 | 数 | | 数 | | 数 |项目| 2 |----------------|
| | |(个)|(人)|(人)|(个)|(人)|(个)|(人)|名称|(m )|合 |地方|申请|
| | | | | | | | | | | |计 |安排|中央|
| | | | | | | | | | | | | |补助|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11 |12|13|14|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各栏数字应分校(班)填写。
| 2.〈1〉填写新建、改办学校(班)的名称、地址。
| 3.〈2〉~〈5〉填写报送申请表当年数字,新建学校(班)没有这些数字的不填。
| 4.〈6〉、〈7〉填写下年度数字。
| 5.〈8〉、〈9〉填写项目预计达到的最大规模。
| 6.〈10〉~〈17〉填写项目总体设计数字。〈17〉栏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学设
| 备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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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 | |
| |
(万元) | |
----------------| |
| | |备注|
| | | |
合 |地方|申请| |
计 |安排|中央| |
| |补助| |
| | | |
----|----|----|----|
15|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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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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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加盖公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五、检查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认真管好用好补助费,充分发挥其效益,并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其中包括:
1.各项补助项目的经费、投资安排情况和完成情况;
2.补助项目在当年秋季新建、改建各类特教学校数、基建面积和仪器设备购置数量,当年招生数及今后学校招生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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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劳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每年3月为本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六条 凡居住在我市范围内的公民,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本辖区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家、集体林场参加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九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不少于3棵,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育苗、整地、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折抵义务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地驻漯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二)县、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登记上报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据核实人数,并依此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认建、认养、认管公共绿地。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及当年的管护费,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有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以资代劳,经批准后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八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公益性绿化设施建设及相关的宣传、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义务植树应当按照技术规程栽植,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二年2月底以前补栽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第二十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移交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进行管护。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式单位评选。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园林式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局
  3、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大力改进会风和文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
  4、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5、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负责单位:办公厅、法制司、直属机关党委
  6、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
  二、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率
  7、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认真开展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忠诚,立场坚定。特别要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自觉抵制错误言论和倾向。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离退休干部局
  8、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系统“九个不得”和“四个绝不允许”的政治纪律高压线,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9、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10、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继续狠刹、努力杜绝“五股歪风”。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1、继续落实好中央关于工资改革的一系列纪律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负责单位: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
  12、继续清理整顿规范监狱劳教单位驻外特别是驻京办事机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13、继续严肃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使用警车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三、始终保持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严肃惩治危害社会和谐的违纪违法行为
  14、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刑罚执行权、劳教执法权、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规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等。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
  15、进一步加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16、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受理程序,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初核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核。严格立案调查程序,切实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理程序,严禁以会代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17、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8、建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回访制度。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19、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个案分析,追溯发案原因,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以案施教,以案促改,以惩促防,使查办案件成为最深入、最有效的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和探索规律的工作。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纪违法信息采集和分析纳入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提高办案治本功能的时效性。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0、认真落实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把纪检监察办案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库。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四、以优良的政风警风行风促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21、坚持纠建并举,加大防治力度,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把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2、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切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23、改进信访服务,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及时了解、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力争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负责单位:办公厅
  24、健全岗位责任机制,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
  负责单位:政治部、办公厅、法制司
  25、严肃整治、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积极建立、完善“一站式”的便民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电子政务。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26、继续狠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能力。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驻部监察局
  27、严格执行“双六条禁令”,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28、继续落实“三个杜绝”,促进文明执法。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巩固、扩大监狱管理专项整顿成果,继续防治各种形式的“特权罪犯”。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29、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执业监督处罚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使“人民满意的律师”不断涌现。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0、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强化执业监督,严把质量关,使公证更好地成为预防纠纷的重要防线。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1、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效率和质量。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32、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持续提高社会公信力。
  负责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局
  33、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和纽带,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力争取得更好的成效。
  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防范腐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效机制
  34、紧紧围绕司法部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128项制度,认真梳理,拾遗补缺,没有建立的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力争十七大前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司局
  3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36、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负责单位:法制司、有关司局
  37、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切实纠正弄虚作假、规避制度等行为。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38、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和《2007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计划》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争取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负责单位:研究室、有关司局
  39、积极稳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进一步搞好监狱布局调整,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40、深化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改革,加强对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单位:劳动教养管理局
  4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实现公开、规范运行。
  负责单位:基层工作指导司
  42、深化律师、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
  43、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
  负责单位:国家司法考试司
  44、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5、健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应有贡献。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
  六、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运行真正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46、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大力弘扬党内民主。实行“一把手”重大问题末位表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继续推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7、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8、认真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49、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50、认真落实或参照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1、探索实行司法厅(局)党委对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制度。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2、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对“三大现场”管理等的监察。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53、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方式,开展监察机构再派驻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
  54、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
  5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司
  56、适时组织对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联合检查,确保廉洁、规范使用。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中心
  57、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
  58、继续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负责单位:法制司
  59、加强与检察机关监所厅(处)的沟通与联系,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0、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和现代化手段,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七、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丰富和谐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61、把2007年作为“廉政文化建设年”。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扬正气、赞清廉、斥腐恶”的廉政文化。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2、重点推行和搞好以下活动: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举行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专题培训。举办反腐倡廉书画、摄影或图片展览。举办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组织廉政歌曲演唱会或节目汇演。拍摄反腐倡廉纪录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3、宣传反腐倡廉的先进典型,并做好表彰奖励的准备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6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把廉政文化与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法制宣传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八、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工意见》中由我部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
  65、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和关闭破产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6、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第二阶段工作。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驻部监察局
  67、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挂牌督办涉及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直查一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68、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包案制,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单位:办公厅
  6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负责单位:研究室
  70、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继续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负责单位:政治部、法制司
  71、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基层工作指导司
  九、落实分工任务的要求
  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司发党[2004]5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04]17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各项分工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在年终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部党组书记对司法部机关落实分工任务负总责,部党组成员对分管司局和单位落实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分工任务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研究,一起检查,抓好落实。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上述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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